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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种类,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19:5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种类,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种类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知局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

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但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1)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知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一方面,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这一垄断权,基于其利用专利权而享有的垄断地位,为了追求垄断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往往会滥用其权利,故意不实施专利或拒绝许可,从而限制专利技术的市场推广应用和传播,甚至阻碍技术的进步,侵害他人权利乃至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专利技术是对现有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其的推广应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而专利的垄断性却在客观上限制了其推广应用,因而在许多情况下,专利制度也会损害到公共利益。

由此,对专利权保护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强制许可制度正是应对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

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由于专利权滥用很大程度上就是表现为权利人利用独占权而对他人在“获取”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产品上设置了各种不合理的障碍,如各种形式的(单边的、有条件的、联合的)拒绝许可、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而又拒绝许可等,于是,针对种种拒绝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的滥用行为,强制许可自然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一项法律措施。

而在公共利益方面,专利权的垄断性限制了专利技术的推广,从而在某些情况下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强制许可可以通过强制性地许可他人实施,迫使专利技术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因而,强制许可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专利权的归属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专利权主要是指专利;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

专利可以保护技术创新,如果发明人创造了具有创新及实用性的工艺方法、机器、产品或者对它们有所改进,都可以申请专利。

在一个国家获得了专利,专利权人在这个国家就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即享有垄断性的生产、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可见;专利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专利权是各国专利局或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我国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授予的,在专利权的保护有效期限内,专利权可以赠与、转让、继承。

所以,专利权人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知局登记,由国知局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有以下三种:(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该项规定说明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同时对现有产品或者方法进行改进获取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该项规定了实用新型是专指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或设计方案而获取的专利。

(三)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该项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以下特点:1。是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2。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外观设计;3。能给人以美的享受的外观设计。

由此而获取的专利,则属于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的特征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性的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者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一个国家按照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该专利权不承担保护义务,如果某人的发明创造在我国已获得专利权,他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其他人在我国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许可使用该发明创造的,则为侵权,若他人在别国制造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对由法律赋予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不享有专有权,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由此可见;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这种权利具有垄断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后方可使用。

否则,就构成侵权。

2。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或专利主管机关依照该国的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有在该国的法律管辖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

3。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只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三、专利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下列人员所有:(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个人所有;(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依其合同约定决定;(四)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以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委托书中有约定的外,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六)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在收到国知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总之;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基本是一致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归雇主所有;在社会主义国家,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所有。

世界各国,就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归发明人所有。

四、对专利权人的限制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

然而,各国专利法都从本国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对此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主要有两种;(一)不视为侵权的实施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有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page]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制许可或指令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1。依法强制许可实施有关专利的;强制许可是指不经专利权人自愿同意,直接由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允许第三者实施有关专利的一项强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1、52、53条对强制许可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4条并规定了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可见;国家对此作出了指令许可或计划许可,但只适用于中国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种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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