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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不能授予专利的情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13: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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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法律分析:自然人年度中间死亡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用办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1、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不能授予专利的情形



一、 如下情况下不授予专利权: (一)申请客体不合格的。

例如,属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方法、疾病的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科学发现范围; (二)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三)申请材料不合法、不齐全的; (四)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况



专利权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非经专利权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利用该专利发明创造,否则即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但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后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是原则。

但是为维护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国家的利益,《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述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

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

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

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

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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