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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答辩发明审查意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1 23:31:4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答辩发明审查意见
如何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审判中,有的专利权人在请求保护其专利权时,自愿放弃对其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而选择权利要求中的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此种情况是否允许,审判实践中意见分歧;如果人民法院允许,又该如何确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专利权范围,就更显得重要。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由于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表述的“权利要求”没有仅限定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独立权利要求”,因此也应当包括实施细则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规定了一个受保护的技术方案,界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表述的“从属权利要求”,则是该技术方案所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这就是说,凡有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小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在当事人放弃按照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保护,自愿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的情况,既不违反法律,也没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实践中,有的观点将当事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保护是否支持,与该专利是否经过专利无效程序相联系。
一般地说,经过无效程序的权利要求稳定性要高。
实际上,当事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与该专利权是否经过无效程序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却与案件是否中止诉讼具有一定关系。
正如前所述,当事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众和他人利益,应当为法院接受和准许,那么一项专利权无论经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还是没有经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就都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无效程序并不必然引起权利人提起诉讼的诉因丧失。
然而,当一方当事人所选择的从属权利要求经过无效程序审查,发现不具备法律稳定性,诉讼中也发生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时,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程序。
例如对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未经过实质审查,也未经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对其有效性进行审查,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前也未经过“专利检索”,并提交证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具备法律稳定性的检索报告等作为初步证据,或者所提供的检索报告表明该项专利权的全部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其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法律稳定性存疑。
在这样的情况下,权利人放弃独立权利要求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据,在诉讼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情况可以做出如下处理:第一如果对方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并申请中止诉讼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待专利无效结果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做出后再恢复侵权诉讼。
第二如果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提出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请求,也不申请中止诉讼,而仅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以实施公知技术为理由进行抗辩,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
在推定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直接进行侵权对比或者确认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在当事人放弃独立权利要求,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实践中,常常由于关键问题把握不准,分析问题思路不清楚而发生错误。
一般地说,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都会引用所限定的权利要求;并以此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必然有相应多个技术方案的组合,应当分别进行保护。
所以,在确定该项权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其所选择的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该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里的关键是所提出保护的从属权利要求和该项从属权利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共同限定所保护的范围。
既不能仅以该从属权利要求本身记载的技术特征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使其成为“无源之水”而不得其解,也不能将权利求书中所列的其他没有被该项从属权利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加在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胡子眉毛一把抓”而错误定性。
试举例来说,某专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4、5均为从属权利要求。
其中,权利要求2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各个组合均分别构成独立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或者全部予以保护,法院可以释明引导专利权人作出符合自己意思表示的适当的选择。
尔后确定或者分别确定拟审理保护专利权利范围。
实践中,有的权利人并不放弃对某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但却选择某项从属权利要求表述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在当事人并不放弃对某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又自愿选择某项从属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权作为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有的观点主张即按照当事人所选择的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有的观点主张权利人既然没有放弃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应当首先对独立权利要求范围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中主张,人民法院不得自行采用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理由是: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表述的保护范围体现了权利申请的本质意愿和国家授予专利权的法律属性。
其表述的保护范围也最大,在当事人没有自愿放弃保护独立权利的保护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为了使自己的专利权得到快捷、高效和准确的保护,权利人应当事前针对被控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进行周密分析和准备,在提起诉讼时明确自己请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和具体的技术方案。
法院应当询问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和具体的技术方案,并进行适当的释明。
使权利人根据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和案件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保护的范围。
使其了解,不在该诉讼中提出某项权利要求的保护,并不等于否定该项权利要求,而是选择最佳的保护方案和集中争议焦点,取得最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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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答辩发明审查意见
宅基地证明首先书写宅基地证明为标题,正文写明宅基地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家庭等,同时写明宅基地的相关信息,最后落款村民委员会名称及落款日,交由当地村委会盖章签字。
法律依据: 《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如何签订技术合同
如何签订技术合同 对于科技创业企业而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其主要的业务内容,而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与其他公司签订相关技术合同,则是其在业务 活动中常见的业务合同。
因此,如何依法签订、履行、管理各类技术合同,对于科技创业企业至关重要,而其中签订环节则是重中之重。
本文将简要介绍技术合同的 主要条款以及签订技术合同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通常各省市的科技主管部门都制订了技术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甚 至强制要求使用示范文本。
虽然示范文本对于没有法律常识的合同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但是示范文本通常太过简单,而其提示性的条款有时也没有受到合同当事人 的重视,因此,因使用示范文本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这些纠纷很多是因为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造成的。
同样,本文也只是一般性的介绍,并不能 适用于每一个个案,签订技术合同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制作合同文本。
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技术合同 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合同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将作具体介绍;另一部分是工作说明书(statement of work),详细说明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项目的范围及实施方法、实施的过程、进度以及验收方法等等,在此工作说明书中应当将项目实施过程拆分成若干阶 段,详细描述每一阶段的目标、合同双方的责任、完成本阶段工作的标准以及本阶段应当提交的提交件。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很多人不重视这一条款,以为这只是律师们多此一举。
事实上,技术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很多专有名词和技术术语需要说明,另外还会涉及 到一些通用名词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义。
这些都是律师们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而积累起来的十分有价值的内容。
2。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
此条似乎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尤其是技术功能及相关具体要求的描述必须精确、详细、具体,没有歧义。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对于技术风险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完成的总进度和每一阶段完成的进度,并直接与违约责任相联系。
对于 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也应当有相应的时间要求,这样在约定的时间里若不能完成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双方可以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如何变更履行。
4。双方的权利义务。
除约定双方的主权利义务外,还应当约定双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对对方的工作等。
通常应当指定项目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保密条款是技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
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
6。风险责任的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必备条款,应当区分技术能力和技术风险,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这是直接关系到受托方利益的条款,需要谨慎约定。
一般应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 让的权利。
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也要明确约定。
对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 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 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 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8。验收标准和方法。
一般应根据技术特点约定分阶段验收、试运行(生产)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明确,不要只是简单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通常应当约定延迟支付、延迟交付、不能交付等违约责任,计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除协商、调解外,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各有利弊。
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应当列为合同 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备合同履行或者解决争议时参考。
需要指出的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地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所提供的技术类似或者与之竞争的技术; (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如何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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