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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有什么义务,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0 16:12:3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人有什么义务,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专利权人有什么义务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

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那么,专利权人要履行什么义务呢? 小编为大家整合了有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1)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

(2)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3)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4)当事人请求延长国知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就专利权人而言,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固然是需要履行一定义务的,毕竟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而对于专利权人的义务肯定就与专利所有人的义务不一样了,需要注意要想自己的专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获得了专利权之后,还要每年按照规定交纳专利年费才可以。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专利权人依法申请到专利后,那么意味着拿到专利权,可以自行支配、利用。

那么, 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呢?下面由 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1)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而言, 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五种行为:对于产品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可以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包括制造、销售和进口三种行为。

(2)允许其它单位和个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法所称的“许可”。

通过许可合同,被许可方不取得专利权,只取得专利实施权,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许可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被许可方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3)禁止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

这项权利体现了专利权的排他性,是专利权最重要的方面。

(4)请求保护的权利。

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专利权人有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专利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在三个月期满未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通过专利管理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其专利权。

(5)转让其专利的权利。

(6)放弃其专利的权利。

放弃也是对专利权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放弃可以通过向专利局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不交年费的方式实现。

(7)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标记可以是“中国专利”或类似的词句。

专利号是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时赋予的顺序号。

专利法规定,如果其他人侵了专利权人的这项权利,假冒其专利,和将非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自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情况叙述



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是确定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产生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以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小编为你介绍。

专利法第26 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 专利法第59 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根据专利法第59 条的上述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当提交权利要求书,以表明申请人希望获得多大范围的法律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 条、第9 条、第25 条、第22 条第2款及第3款、第26 条第3款及第4款以及第31 条等的规定,都以权利要求书作为判断的基础。

基于权利要求书的上述重要作用,说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基石亦不为过分。

专利法第26第4款就是对权利要求书的实质性要求之一。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因此权利要求能否准确且合理地界定请求获得保护的技术方案,关系到公众是否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公众只有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预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能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这是专利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

专利法第26 条第4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第二,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前者是关于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关系的要求,后者是关于权利要求书本身的要求。

权利要求要起到合理、准确地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作用,上述两方面的要求缺一不可。

(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所谓“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基本含义有两方面: 第一,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

要满足这一要求,就应当保证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有记载或者反映。

由于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附图中可以明确辨认的技术特征也是说明书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支持权利要求的依据。

例如,在“一种聚氨酯胶粘剂”发明专利无效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 1保护一种聚氨酯胶粘剂,其特征部分载明:……所述的固化剂为异氰酸根值为5%-12%的……。

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认为,实施例中固化剂的异氰酸根值(其中实施例1-4 公开了固化剂的异氰酸根值为13。5%或12。8%)均大于12%,与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固化剂的异氰酸根值范围为5%-12%没有关系,因此权利要求 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聚氨酯胶粘剂,是由主剂和固化剂组成的双组份胶粘剂……。

然而,剥离强度合乎本专利应用要求的四份实施例中,固化剂的异氰酸根值为13。5%或12。8%,显然,该数值不在权利要求 1概括的为s%-i2%的固化剂异氰酸根值范围之内。

……在将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固化剂异氰酸根值扩展到权利要求 1概括的5%-12%的数值范围时,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由此获得的聚氨酷胶粘剂在用于镀铝膜基材结构的复合膜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 l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第二,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

这样的概括是允许的,但是应当适当。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应当过宽,以至于与发明人所作的贡献不相称。

例如,在“立体选择性糖基化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 1保护的是一种β异头物富集的二氟核苷的制备方法,其限定的技术特征是:产物为式I的β异头物富集的二氟核苷……。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短语“异头物富集”单独或结合地表示异头物混合体,其中特定异头物之比大于1:1,并包括基本纯净的异头物。

说明书给出58个实施例和3个表格例(包括46组数据),58个实施例均能够得到β异头物与α异头物之比大于1:1的核苷,表格例中有7组数据β异头物与α异头物之比小于1:1,4组数据β异头物与α异头物之比等于1:1,其他数据均能得到β异头物与α异头物之比大于1:1的核苷。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其作出的无效决定中认为: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影响所述立体选择性方法的因素较多,按照权利要求 1 限定的条件,尤其是在核碱过量程度和原料糖α异头物富集程度比较低的情况下,存在过多无法预见产物β异头 物是否富集的情形。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个范围,所述领域技术人员要通过实验选择所有的非β异头物富集的实施方式、确定除实施例之外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从各种反应条件的各种排列组合中筛选出能够实现权利要求 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要进行大量的反复实验或过度劳动,因此权利要求 1不符合专利法第26 条第4款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披露的1 1个实施例不能达到本专利制得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发明目的或发明效果,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所得的技术方案,无法概括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 l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不能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

在本案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至少有11个实施例不能实现发明目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究竟有多少落人权利要求 1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发明目的,谁也不清楚。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概括的过宽,违反了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既然权利要求的作用是确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应当清楚、简要就是-个必然的要求,否则就会给专利权的保护带来困难,影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

1。“权利要求应当清楚”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应当明确、清楚,使人知道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对象是一种产品还是一种方法。

对主题名称不允许采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表述方式,例如“一种……技术”、“一种……方案”等;也不允许采用产品、方法兼而有之的表述方式,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专利权人有什么义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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