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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享有何种权利,专利权人变更程序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0 16:12:2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人享有何种权利,专利权人变更程序

专利权人享有何种权利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

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那么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享有哪些权利呢? 小编在下文为你整理解答。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还可以向其他人转让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应当按时向专利局交纳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当有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时,专利权人将作为被请求人出庭应诉;当专利局颁发强制许可或政府有关部门发放“计划许可”时,专利权人也将作为当事人参与该法律关系等等。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的转悠实施权,也就是除法律的特殊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也不得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独占实施权是专利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他包括:独占制造权、独占使用权、独占销售权。

1)独占制造劝,是指专利权人可以用任何方法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实际上制造要求书中所说明的那种产品的权利。

2)独占使用权, 是指专利权人按照产品的技术性能将该产品在生产实践中加以利用的权利。

3)独占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把权利要求书中所说的产品的所有权进行有偿转让的独占权利。

2、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许可权是专利权人通过与愿意实施其发明制造的单位或个人签定实施许可合同来实现的,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以许可权,一方面是因为在科学技术技术猛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发明创造更多、更快、更好地付诸实施;另一方面,许可权能是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得到及时地实施。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合同,就其被许可的权限范围来看,有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合同,是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利用专利技术的独占权利的许可合同。

2)独家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人根据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区内享有实施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同时许可人自己仍有权利利用该发明创造,也可以与其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用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小、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转让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的转让,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

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另外,专利法第10条第2、3款对专利权的转让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二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放弃专利的权利 放弃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放弃了对其专利发明的独占实施权。

也就是说,某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

权利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不再主张其独占权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不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二是以书面声明的方式宣布其放弃专利权。

放弃专利权虽然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但是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也并不是任意的。

如果专利权人是两人以上共有的,未经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宣布放弃;必须权利人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在其有效期间内放弃专利权,必须征得被许可方的同意,否则要赔偿被许可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专利权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专利权人变更程序



专利权人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后需要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进行变更登记。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

那么专利权人变更程序是怎样的呢? 小编为您介绍。

一、需准备的材料:《专利权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一)填写《专利权转让合同》。

(二)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

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

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二、应履行的手续 专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需履行的手续: (一)我国个人或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批准; (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人要与受让人共同签署一份书面的、符合专利法及有关法律的“转让合同”; (三)必须到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专利权人如何保护专利



专利权人依法取得专利后,为保护专利不受侵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保护,那么, 专利权人如何保护专利?具体是有哪些方法呢?下面由 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专利被侵权时,有三种(官方)专利保护途径供选择。

它们是: 1。专利行政管理(处理)途径; 2。专利民事诉讼途径; 3。专利刑事诉讼途径。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专利侵权处理过程中侵权者的态度与赔偿等来决定采取的途径。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为: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种情节。

) 一。一般,普通的专利侵权可以采取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当地知识产权局)举报走行政处理途径。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侵权情节依职责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等。

在行政处理过程中,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的行政手段有: 1。调查收集有关侵权证据; 2。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等。

“侵权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扣押”均是日后对侵权者追诉、解决侵权赔偿问题的有力佐证。

目前,国家已逐步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紧迫性,认为自主创新是一个国家良性发展的长久之计,因此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着重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社会”国策。

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联合)均加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力度,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家氛围正逐步构建。

专利管理行政部门是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在打击专利侵权、保护权利领域起到首当其冲作用,对整个专利侵权事件的处理,其所发挥的作用应日益凸显。

二。专利民事诉讼途径一般是解决专利赔偿、制止侵权的途径。

专利权人通常在侵权证据已较充分的前提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向侵权行为人要求侵权赔偿。

当然,《专利法》在治理专利侵权领域同样赋予了专利权人1。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两大侵权诉讼手段。

三。专利刑事诉讼途径是对特定专利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权利保护途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的“假冒他人专利”“特定”行为表像如下: 1。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明知1项产品而销售;

专利权人享有何种权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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