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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16:28:4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
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关于修改〈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1998年11月1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14号公布,根据2002年5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保护诚实经营活动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包括下列各项: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四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科技和信息化、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知识产权稽查队、区和县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
【为您推荐】拉萨律师 ? 北戴河区律师 ? 尚义县律师 ? 梁河县律师 ? 民勤县律师 ? 泽州县律师 ? 铜川律师 侵犯专利的行为,若比较严重的话,则在我国就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侵犯专利罪。
而实践中,对侵犯专利罪进行认定,其实主要也就是区分清楚侵犯专利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
那到底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呢?乐知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分析解答。
一、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 本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 本条明文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应按照专利法第 60 条的规定处理,不以犯罪论处。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的侵害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可以予以收缴进行侵害的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至于如何认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实践中应结合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和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二者特征基本相同,客观上都有假冒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主体相同。
二者主要区别表现在: 1 、侵害的客体不同。
假冒专利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而假冒商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 、假冒专利罪的侵害对象不是注册商标,而是被授予的专利。
这也是二者在假冒内容上的差别。
二、侵犯专利罪怎样判刑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专利在被授予了专利权之后,才会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所有人才能依法享有专利权。
同时,由于专利是可以为所有人带来很大经济利益的,因此实践中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也就层出不穷,对此我国也在不断的加大打击力度。
甚至在《刑法》中还专门规定了侵犯专利罪。
当然,在认定侵犯专利罪的时候,需要仔细与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区分开来。
而从法律的规定中,我们也了解到犯此罪的,一般是给予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单位犯本罪的处罚就有点不同了。
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也侵权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徐广诉王海州专利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广,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县旧街镇祝家湾。
委托代理人:张清,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紫莱丰乐里96号501。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门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美景街5号601。
被告:王海州(系中山市小榄镇百嘉一灯饰电器厂、中山市古镇百嘉一灯饰电器门市部经营者),男,1954年 10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粗糠桥13弄6号。
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永南工业村(菊城大道西)及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新兴中路华裕大厦26-6号。
委托代理人:李姝,女,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深圳冠华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五区315号。
原告徐广诉被告王海州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广的委托代理人张清、李林辉,被告王海州其委托代理人李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广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30日申请了名称为“吸顶灯(FLS09601-14F8)”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2月1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200530058509.3,该专利一直按时缴纳年费,至今有效。
原告在中山市古镇海洲投资开办了中山市古镇百家照明电器厂,投入大量时间和经费设计研发新产品,原告自该产品申请专利后即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由于该产品不仅质量优良,而且外观独特美观,迅速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原告因此获得了较高的市场回报,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然而,被告见有利可图,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大量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的专利产品市场受到极大冲击,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合法专利权益。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200530058509.3、专利名称为“吸顶灯(FLS09601- 14F8)”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其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因专利被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名称是“吸顶灯(FLS09601-14F8)”,专利号是ZL200530058509.3,专利申请日是2005年4月30日,授权公告日是2006年2月1日,专利权人是徐广。
2、专利登记簿副本。
3、专利公告。
以上证据1-3,拟证明原告拥有本案涉案的专利权,现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内容。
4、被控侵权产品宣传单。
5、(2006)菊证经字第1706号公证书。
6、公证保全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以上证据4-6,拟证明被告有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7、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1,200元)收据、检索费(214元)发票、公证费(1,000元)发票、调查取证费(1,5000元)收据。
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王海州辩称,1、被告拥有在先使用权,其销售行为不是专利侵权行为。
2、被告没有制造被控侵权产品,原告要求立即停止制造理由不成立。
3、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原告的证据中没有发现相应的计算方法,也没有证据支持其赔偿请求。
4、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也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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