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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当事人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7 01:22: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当事人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防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市场体系,扩大专利代理行业规模,提升服务能力,为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提供更多、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制定《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研究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2月28日 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专利代理行业是专利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经过近 30年的发展,专利代理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服务能力稳步提升,业务领域不断扩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

但总体上,专利代理行业仍存在人才资源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扩大专利代理人队伍,提高专利代理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专利代理服务创新主体的作用,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行业规模,激发市场活力 (一)吸引优秀人才进入行业。

允许具有理工科背景的在读满一年以上的研究生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做好面向高校在校生的专利代理行业宣传工作,组织有针对性的考前培训。

探索建立与高校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的长效机制,引进实务师资,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

(二)多渠道集聚人才优势。

营造有利于人才顺畅流动的环境,广泛集聚有资质的优秀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执业发展。

对于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其律师执业经历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对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其从事本单位专利申请工作的经历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

(三)促进资源配置的区域平衡。

引导、鼓励大中型专利代理机构到专利代理服务需求旺盛地区、专利代理人才紧缺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在分支机构中专职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数量由2名降为1名。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积极作用。

(四)健全专利代理行业退出机制。

简化专利代理机构组织形式变更以及注销程序,增强审批流程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

协调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机制,指导和监督专利代理机构认真履行组织形式变更、注销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责任。

二、创新服务模式,加大支持力度 (五)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标准体系。

研究制定专利代理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进一步明确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

构建以专利代理服务标准、专利代理质量评价指标和专利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为支撑的行业标准体系。

(六)推动形成规范化、多元化的专利代理服务市场。

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积极协调、联合相关部门整顿和规范专利代理市场秩序。

搭建多种形式的对接平台,引导、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更新服务理念、拓展服务范围,在不断提高专利申请基础业务服务质量的同时,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分析和预警、专利技术转让和许可等多种服务。

(七)激发行业协会活力。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鼓励扶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支持行业协会健全、完善专利代理人培训制度,扩大培训人员范围,满足从业人员对培训的多样性需求。



关于当事人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法律规定了任何人的权益都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侵权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 侵权行为,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今天所说的知识产权也是其中的一种,判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要看对方的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了自己的产品技术特征。

一、如何判断专利侵权 判断专利是否侵权需要比对对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全面覆盖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全面覆盖则可以判定构成侵权。

你现在只是简单的描述你的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应该不全面,按你的描述来说,你的专利很可能是没有创造性的无效专利,只要他人提出无效申请,你的专利很可能被无效掉,被无效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那么别人也不可能侵权。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

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包括2个模块,别人的技术只要有这2个模块,就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的案件一般都不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在审理这样的案件中,一般都是由中级人们法院来受理的,如果高级法院有制定由哪一个基层法院受理的,那么才可以由基层的法院受理,因为技术性要求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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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专利权人欲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后作出终止决定。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提出终止专利强制许可请求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如果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七)决定的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已生效的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 上予以公告。

专利权人也可以随时撤回其终止强制许可请求。

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相关程序终止。

乐知小编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可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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