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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汉标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河南省专利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6 12:13:5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沈汉标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河南省专利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

沈汉标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沈汉标,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雅逸街16号701房。

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杜微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广州市恋伊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五横路文冲路6号之一部位。

法定代表人李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振铎,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j城,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棉湖镇云湖居委花园路12号之276。

第三人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棉湖镇电视差转台后。

法定代表人李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振铎,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j城,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棉湖镇云湖居委花园路12号之276。

原告沈汉标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75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564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5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广州市恋伊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恋伊公司)和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光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汉标的委托代理人梁朝玉、林建军,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崔国振、杜微科,第三人恋伊公司和第三人南光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振铎、李j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7564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恋伊公司和南光公司就沈汉标所拥有的名称为“一种晾衣架”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7564号决定中认定: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特开平10-57692日本公开特许公报(A)(简称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挂头在挂环轴向的两侧设置有凸缘,而对比文件2的吊钩主体上部可在槽沟中移动的大口径部分在吊钩的轴向没有设置凸缘。

但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地将吊钩大口径部分改变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侧凸缘,并达到相同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没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其次,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根本不同的,在该具体实施方式中,除了凸缘的技术特征外,还需要确定导槽与挂头的形状以及相互之间尺寸的配合,或者直接以“可以通过旋转衣架利用凸缘将衣架固定在需要的位置”来限定凸缘,才能够获得沈汉标所主张的“通过旋转衣架将其固定在需要的位置”的效果。

但权利要求1并未进行这种限定,两者是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达到沈汉标所主张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同样是在于凸缘的技术特征,不具有创造性。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凸缘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存在导槽与挂头在形状上的差别,对比文件2导槽呈方形,且挂头与导槽适应,其上下面均为平面。

这种变化是一种常规的变化,在权利要求中未对实现“可以通过旋转衣架利用凸缘将衣架固定在需要的位置”的结构进行限定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3具有相同的功能。

权利要求3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4-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毋需花费创造性劳动而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不具有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564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沈汉标不服第7564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第7564决定程序违法。

1、本案的无效是2004年9月6日被受理的,口头审理时间却是2005年8月8日,显然第三人口头审理时提出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远远超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一个月时间,依法应不予允许。

2、专利复审委员会未给予原告合理的答复期限,并在未考虑原告答复的情况下就作出决定,违反了“公正执法原则”和“文件转送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9月8日向沈汉标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仅给出7天的时间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不符合《审查指南》文件的转送的规定。

尽管沈汉标在2005年9月30日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的书面意见,但是第7564号决定作出的时间是2005年9月26日,没有考虑沈汉标提交的补充书面意见,违反《审查指南》规定的公正执法原则。

3、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允许第三人提出新的无效理由后又不进行全面审理,违反“请求原则”。

4、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应予合案审理的两个无效案分开处理违反了“合案审查”原则。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评判既无证据支持又适用法律错误。

1、第7564号决定遗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挂环”,正是有了“挂环”才能确定“凸缘”的设置位置。

2、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下,第7564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毫无证据支持、属主观臆断。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挂头在挂环轴向的两侧设置有凸缘” 既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任何解决其需要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

3、第7564号决定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说明书实施例间的关系认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用该两者间的关系来评判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专利的“衣架挂钩”之所以能够固定在“晾杆”的合适位置,就是因为“挂头在挂环轴向的两侧设置有凸缘”的结构造成的,至于如何操作、通过什么原理来具体固定,说明书尤其是实施例结合附图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因此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结构出发,按照说明书给出的操作方法,就可以实现“衣架挂钩”在“晾杆”上合适位置的固定。

另外,第7564号决定所述“凸缘的作用”或者“通过旋转衣架利用凸缘将衣架固定在需要的位置”等,均属于功能或者方法特征,依法不应写入权利要求中。

三、第7564号决定对本专利其它从属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认定存在上述同样的错误。

综上所述,第7564号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决定错误。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7564号决定并判决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关于审查程序。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对于无效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由于恋伊公司和南光公司在口头审理时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需要新的证据支持,不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1节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的情形,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该新理由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05年8月8日口审时已经告知沈汉标可以当庭答辩并在口审结束后补充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意见,并于2005年9月8日以书面方式再次通知沈汉标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针对上述无效理由提交补充书面意见,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给予沈汉标充分的答辩时间。

更何况,在认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无效决定中根本没有针对该项无效理由进行评述,也不可能对沈汉标的实体权利造成任何影响。

3、审查指南规定的请求原则并不要求对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逐一审查。

4、对于本案请求人之一的恋伊公司于2005年6月28日针对本专利提出的另一无效请求案是否要与本案合并审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本案的审理程序并未违反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坚持第7564号决定中的意见。

因此,专利复审委认为第75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沈汉标在起诉状中所述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7564号决定。



河南省专利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



日前,《河南省发布专利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该办法明确在河南省境内从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需经专利权人许可。

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假冒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假冒专利方法,达到进入市场获取利益的目的。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为专利广告出证部门,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凡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广告主需填写“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并向专利广告出证部门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广告内容,含音像资料、广告发布形式说明、专利登记簿副本或当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转让或许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而后由专利广告出证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法律状态,对符合专利广告出证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和专利号;禁止在广告中称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未经专利广告出证部门审查通过的涉及专利方法与产品以及有关专利活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专利广告发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

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为加强对专利广告出证工作的管理,该办法明确了省、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在对专利技术与产品及有关专利活动的广告审查过程中,对假冒专利进行查处,对违反广告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督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法国商标申请时间要多久?



一、法国商标申请时间要多久? 法国商标注册需要1-2年时间,因为法国商标注册是分阶段进行的,不同阶段都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具体明细如下: 与代理服务方咨询确定保护方案,由专业代理人给出书面保护方案; 由代理方出具详细的查询报告,查询结果分析建议函和申请注册确认单; 资料齐全后,当天提交官方申请; 官方受理,可由代理方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翻译文件; 官方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遇到驳回,可由代理方提供书面分析报告,九个月左右; 审查通过,进行公告,三个月左右; 官方核准后颁发商标注册证书,一到三个月左右。

二、注册法国商标的费用是多少? 1、法国商标注册的具体价格法国商标注册价格大概在7000-8000元,具体价格可能会临时有所调整。

2、注册法国商标享受的资助补贴对于国内企业注册海外商标,国家对此持支持与肯定的态度,凡是深企或者深户申请法国在内的国际商标注册,均可享受至少5000-10000元的政府资助。

三、法国商标注册需要的文件有什么?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电子版商标标样; 4、商品名称和类别; 5、公证签署的委托书; 四、法国商标注册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商标查询:在提交法国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建议先在火名网查询有无相同或近似商标,这样可以提高注册的效率和成功率; 2、提交申请:在经过商标查询确定没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之后,商标申请人可委托代理方向法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进入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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