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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专利权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成都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6 12:12:3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怎样解决专利权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成都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
怎样解决专利权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
热点推荐: 知识产权侵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专利转让 商业秘密 商标转让 注册商标 专利权纠纷也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讲,对专利权纠纷的解决是很重要的,毕竟与自身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那到底应该怎样解决专利权纠纷呢?要是你也不是很了解的话,请跟随乐知小编一起从下文中探讨一下吧。
一、怎样解决专利权纠纷 1、协商。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专利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 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国知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3、到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权纠纷处理的注意事项 1、专利权纠纷可以调解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专利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可以起诉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证据问题 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均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提供有关证据。
专利法规定,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被诉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知局作出的检索报告,以方便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准确及时地处理纠纷。
成都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
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促进机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和物质条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
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市)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商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 (二)假冒专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款所列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设备、运输、仓储等生产经营便利条件。
第七条 侵犯他人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假冒专利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档案,在案件处理或审结完毕后将有关情况向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构通报,由后者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 第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专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于七日内审查立案。
第十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
我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财产保全吗
1、 我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提起劳动争议,发现不利于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二)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或者经济困难的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可能因工资原因逃逸的,应当解除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裁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通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保全措施。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与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只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
只有查明事实,辨别是非,双方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违法的,从而促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和妥协,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事实不清楚,就不可能调解。
2自愿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能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如果当事人不自愿,就不能调解。
也就是说,在仲裁程序中,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应当强迫当事人这样做。
3。
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
换言之,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就不能成立。
怎样解决专利权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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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