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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评估报告是什么类型的报告?,外观设计获得的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6 12:11:1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评估报告是什么类型的报告?,外观设计获得的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评估报告是什么类型的报告?



一、外观设计专利评估报告是什么类型的报告?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1、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不仅在此。

专利权评价报告也不是授权后必须要求做。

但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审查员对其审查程度较轻,因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并不表示专利权状态稳定(即不存在《专利法》、《细则》无效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进一步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专利法规规定)的进一步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作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再次官方“评估性评价”。

3、作为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其专利含金量的一次验证,可作为“专利推广”证明专利价值的有价值证据。

专利权人事先作得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是日后解决专利侵权必要的资料储备。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是老专利法的“检索报告”修改而来,且在新专利法中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外观设计专利。

但目前专利局仅对申请日在新专利法生效之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出具评价报告。

1、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才有义务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2、其目的是确定专利的稳定性,“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其原因在于,我国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不进行实质审查。

这就导致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权利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

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以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

3、在专利权的效力受到质疑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同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权转化、商业推广和交易中也可以作为证明专利含金量的有效依据。

二、专利的特点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

(一)排他性也即独占性。

它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外观设计,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二)区域性 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

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

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三)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

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

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

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

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家现也十分重视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评估报告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权人的请求而作出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针对专利的特点,我们也应该有个明确的认识,以免在发明申请自己专利的时候而无意侵犯到他人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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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获得的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一、外观设计获得的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专利法》所规定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合法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于图片有什么要求? 1、按照相关的要求规定,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从而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2、照片背景不要花花绿绿的,而是应当选择单一的背景,应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

产品和背景之间需要存在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3、通常情况下,照片的拍摄需要严格遵循正投影规则,要注意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4、另外,还需要注意避免照片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5、此外,各位要注意的是,照片中的产品按照常规要求来讲,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不过,我要提醒大家一点,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外观的,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简而言之,各位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图片需要满足以上要求。

申请外观涉及专利的,从申请日期起大约6至8个月完成审查,会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授权通知书,通知缴纳证书费和年费等,在缴费后大约两个月左右会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整个过程大约8个月至1年。

如果在审查期间由于申请文件有问题,需要补正、答辨等,则授权的时间会相应后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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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专利权人的权益比例是怎么分配的?



一、多个专利权人的权益比例是怎么分配的?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因此,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数量没有限制。

所有的专利权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当然如果权利人之间有约定,也可以从约定。

二、专利权共有人的权利如何行使 1、约定优先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专利作为一种各专利权人共有的一种私人财产,何时申请,如何处分,理应由他们自己决定,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2、专利权共有人单独行使的情形 (1)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归实施人所有。

(2)专利权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专利权共有人需一致同意行使的情形 除了共有人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行使情形之外,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如共有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需要共有人全体同意。

三、专利权共有的种类有哪些 1、专利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对共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不分份额、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2、专利权按份共有一般根据合同产生,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他们在做出发明创造中的贡献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对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专利权的效力 ? (一)独占实施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除了指该专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权外,还包括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这里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专利权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对于多个的专利权人在作品出来之后,那么所得到的权益就归专利权人所有;而对于利益的分配也同时可以按各自的权益来进行分配,但最好是提前的约定,按照协议的内容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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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评估报告是什么类型的报告?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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