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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复审通过还会驳回吗,严杰波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6 12:08: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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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复审通过还会驳回吗



专利复审通过会不会再一次驳回 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知局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

有关法律知识 《专利审查指南》 第七条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复审决定撤销原审查部门作出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严杰波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严杰波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严杰波,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慈溪市浒山镇城东新村13号503室。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亦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住所地荷兰艾恩德霍芬Groenewoudseweg 路1号。

授权代表人范德凯尔克霍夫(J。J。E。C。G。 Vandekerckhove),知识产权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郁玉成,男,汉族,1946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友谊宾馆50号楼207号。

原告严杰波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的第66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661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05年3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简称菲利浦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5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严杰波的委托代理人王兵,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钱亦俊、耿博,第三人菲利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郁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就菲利浦公司针对严杰波拥有的名称为“电熨斗(KB-2288)”的03308403.3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661号决定,认为:附件2是电熨斗类产品,与本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具有可比性。

将附件2与本专利进行比较:本专利熨斗体形状类似于船形,上部后端是电源线接入孔。

熨斗侧面正中部是类似蚕豆形把手孔,孔内平面上有圆盘状旋钮,熨斗体后部下侧两端有向上翘起的“尾翼”,底部略向上抬起。

上部把手处带有密布的三排小圆,把手前部有两个按键共同构成椭圆区域,在熨斗前部有喷水孔等。

附件2电熨斗形状类似于船形,上部后端是电源线接入孔。

熨斗侧面正中部是芒果形把手孔,孔内平面上有带花边的圆盘状旋钮,熨斗体后部下侧两端有向上翘起的“尾翼”,底部略向上抬起。

上部把手处有一椭圆,把手前部有两个按键共同构成椭圆区域,在熨斗前部有喷水孔等。

据上述描述及附图可见,本专利熨斗与附件2产品外观设计整体形状轮廓基本相同,例如,其上部、后部下方的外形,把手等各主要部分的线条分隔。

从俯视图观察,二者整体形状、把手的整体设计也都基本相同。

二者主要的不同设计是:本专利上部把手区域有三排小圆,而附件2仅有一个椭圆;附件2的握手孔内的盘状旋钮是花边,而本专利不是;熨斗底部的出水孔排列方式不相同。

二者还有一些更细微的不同之处。

但二者上述的不同之处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

再有,尽管二者的握孔形状不同,但仍属于相近似范畴。

在整体形状极为接近的情况下,二者的不同之处不足以给一般消费者留下深刻的视觉印象,也就不易将本专利与附件2区分开,而整体造型的相近似易造成在视觉上将二者外观设计混同、误认,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661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严杰波不服第6661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诉称: 一、第6661号决定将电熨斗产品的惯常设计部分作为否定本专利与附件2不相近似的主要根据,违背了《审查指南》的规定。

在外观设计近似性比较的时候,应当考虑特定领域的“一般消费者”对产品的知识背景和识别能力,将该产品除惯常设计外的部分作为比较重点。

第6661号决定所认定的本专利与附件2相近似处均为此类电熨斗的惯常设计。

受消费习惯和功能的限制,电熨斗几乎均设计为整体呈船形的体形,上部后端是电源线接入孔,有豆形或果形把手孔,孔平面内有圆盘状旋钮,熨斗体后部下侧两端有向上翘起的尾翼,底部向上抬起。

第三人在近十年内所申请的此类电熨斗的外观设计专利充分证明了第6661号决定比较的恰恰是此类电熨斗外观设计所共有的惯常设计。

二、第6661号决定未将本专利与附件2的主要区别点纳入比较范围,缺乏客观性。

第6661号决定所认定的本专利与附件2的不同设计是:把手上的三排小孔;旋钮形状不同;电熨斗底部出水孔排列不同。

事实上本专利存在更加显著的不同设计: 1。尾部造型不同。

附件2的尾部两侧和底面中间明显内收,形成鱼尾造型。

而本专利尾部无明显内收,是平直造型的船形。

2。 前鼻与水箱连接部的设计不同。

附件2的前鼻根部和旋钮一起被环带所圈围,其中内圈环呈“8”字形;而本专利的前鼻根部被卵圆形环单独地圈围,旋钮偏离前鼻布置。

3。 前鼻造型不同。

附件2的前鼻短,前鼻根部与水箱的分界圈小,注水口和喷水孔各自设置;本专利前鼻长,前鼻根部与水箱的分界圈明显地大,注水口和喷水孔共同安置在一滴水形的镶板上。

4。前部棱线不同。

从侧面看,附件2的前鼻棱线与水箱棱线分属两条弧线,连接处有较明显的下凹;本专利的前鼻棱线与水箱棱线则组成单根光滑弧线。



个人专利质押贷款限制要求有哪些



随着法律完善和技术进步,越来越多发明家创造者选择用专利保护自己的智力财产和发明成果。

除了专利使用权的出让和许可可以是发明人获得收益,专利权质押贷款也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新型融资获利的机会和途径。

专利权质押贷款具体是指,已经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可以将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质押贷款标的,从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人民币贷款。

而权利人可以运用这笔资金作为他用,只需按时还本付息。

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基本的申请资质限制,具体有如下要求: (1)该质押专利权已经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

(2)该专利的注册地点需要为企事业法人才可进行质押贷款。

(3)有效期的三种限制:发明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十年;实用新型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能少于五年;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五年。

(4)该申请质押贷款的专利不能涉及包含国家秘密与不得能公开质押的信息。

(5)其他条件。

不同专利的质押在限制上有些许不同。

有些金融机构要求改专利需要处于实际实施阶段,能够切实创造利益,而非处于冻结期并未投之生产的专利。

良好的经济回报以及市场发展潜力,也是专利质押贷款需要考虑的一部分因素。

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上有些许难度。

首先是专利权的价值难以准确估算。

专利权实际是一种智力财产,属于无形物,并不能像其他有形物准确的根据其特征、材质等多方面来估计价值。

此外,行业中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股价标准,这导致各个专利之间的价格波动较大,彼此之间不具有参考价值,也无法借鉴。

由于专利是一种实施技术,该技术的价值也不稳定。

技术价值会随着社会经济行情和市场情况而变化。

这些不稳定性,都是使得借款方银行等金融机构踌躇不前,难以与专利权人就专利价值达成统一意见。

这种缺乏统一权威性的专利转让价格让金融机构很难接受,在实际操作上为专利权人变现造成了不晓得阻碍。

为此,已经在市场是湿湿的专利相比较受欢迎,已经受到市场检验的专利,其价格估值有了大量参考。

专利权转让的费用是多少? 转让专利权取得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专利驳回复审通过还会驳回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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