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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判断原则有哪些?,专利权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6 12:05: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侵权判断原则有哪些?,专利权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专利权侵权判断原则有哪些?



专利权侵权判断原则具体有以下四种: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对于该原则可以分成三种情况理解: (1)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一致,只有部分相同,则不构成侵权。

(3)被控物或侵权方案具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创新的部分,此时也属于侵权。

但是增加部分可以申请新的专利。

2、等同原则 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

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3、多余制定原则 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

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4、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在了解认定专利侵权的人认定方法和原则后,才能在申报专利时不吃亏,在他人侵害自己专利权时迅速作出回应。

专利权作为一种权利,其他人在使用专利之前,必须要获得许可,同时支付一定的金额,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一旦发现对方违规使用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侵害的,此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法定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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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专利权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专利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即首先是中国专利,而不是其他国家的专利,因为专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据某国或某地区的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并受到保护。

其次,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实施,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

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 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但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点即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

如侵害人明知某产品为专利产品,却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产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如发明创造人不知自己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相同,而使用或转让该发明创造的行为。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

例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一般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了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另外,关于损害结果,在专利侵权中不要求必须有实际损失为前提。

因为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既包括直接的损失,又包括间接的损失。

前者表现为受到的直接经济上损失和精神权利遭到损害,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去出的直接费用。

后者表现为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

二、专利侵权分类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利权保全有什么特别规定



专利权保全有什么特别规定 专利权保全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1、已出质的专利权。

对于已出质的专利权,人民法院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应保证质权人的优先偿权不因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而受影响; 2、已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

对于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对该专利权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民法院仍可以对该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

另外,对于已被保全的专利权不能进行重复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被查封的财产、冻结的财产、质押的财产不得进行重复查封、冻结,这是对有形财产的保全规定,对于无形财产的保全规定,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专利保全依照民事诉讼法对有形财产保全的规定,作出了专利保全不得进行重复保全的规定。

什么是专利权的保全 专利权的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执行的法律制度。

专利权的保全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一种,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由于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在具体的保全手段或者方式上,与普通的有形财产有较大区别。

(1)保全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知局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从而“冻结”有关专利权,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放弃、转让、许可等权利。

(2)程序: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知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专利权保全要注意什么 (1)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2)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假如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另行投递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期限届满前未投递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4)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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