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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流程,如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申请费用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5:08:2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流程,如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申请费用有哪些?

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流程,如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

我国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但这种独占性的前提是,您对您的知识产权申请了保护。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

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二、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获得授权 ; 2、及时交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有效; 3、涉及进出口贸易的进行海关备案,防止外来侵权; 4、开拓海外市场的,申请PCT或者直接国家申请,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保护在出口国的专利权; 5、被侵权时向法院提侵权诉讼,要求终止侵权获得赔偿; 三、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一)通过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1、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

专利纠纷主要包括: (1)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

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条件如下: (2)调处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3)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4)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受案范围; (5)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1、管辖权的确定:因案件性质不同,分别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申请费用有哪些?



一、专利费用的缴纳时间 1、申请费: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3、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4、著录事项变更费等: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5、恢复权利请求费: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

6、延长期限请求费: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并缴纳费用。

7、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上述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做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8、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9、PCT申请国际阶段的费用:请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PCT业务专栏(www。sipo。gov。cn/ztzl/ywzt/pct)中提供的信息。

10、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费用: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申请附加费及宽限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请求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恢复费。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译文提出改正的,应在提出译文改正的期限内缴纳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

必要时,应在专利局通知书中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

其他费用的缴纳期限与国家申请相同。

二、专利费用的减缴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部分专利收费: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述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的年费,复审费。



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专利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机制、专利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专利事业投入,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展示交易中心、专利信息网络、公共阅览室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专利政策法规、专利检索、技术交易等专利信息服务,促进专利信息的开发与利用。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机构的培育、指导与监督,规范专利中介机构的服务。

第六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培养培训专利人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专利获奖项目、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资助专利申请,以及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与战略研究等。

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和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人予以奖励,发明专利的奖金数额和奖励方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鼓励企业拥有自主专利技术,政府财政资金优先扶持发明专利及核心专利技术在本市的实施和产业化。

鼓励和引导专利权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权属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政府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获得发明专利权和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应当作为评审、认定下列事项的依据: (一)推荐或者授予反映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的荣誉称号; (二)认定各类技术中心; (三)政府财政资金扶持的专利科技研发项目; (四)评审涉及专利项目的科技奖励。

获得国家和省、市级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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