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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特捷通讯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5:08:0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版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特捷通讯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版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



我们经常听说版权和专利权。

把它们分开来理解似乎很容易。

然而,如果我们把它们放在一起,有时很容易混淆它们。

事实上,他们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我们可以知道著作权的名称是写作。

我们所知道的是我们自己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其他表现形式受到侵害。

他们本应该是自己的成就,但他们通常是受到别人思想的启发。

专利和版权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它们是由智慧产生的。

他们通常发明一些东西,创新一些新的东西,然后作为自己的专利产品申请,但后来被别人使用。

这是专利权,版权和专利的区别如下:

特捷通讯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特捷通讯公司(Tegic Communications,Inc。),住所地美国弗吉尼亚州20226达利斯AOL大道22000(22000 AOL Way,Dulles,VA20226)。

法定代表人凯瑟琳。威丘莉斯(Katherine Wychulis),助理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林琳,女,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大街28号19门340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青,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何尔恭,男,汉族,1934年6月8日出生,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应用研究所退休教师,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华师大西区3栋202房。

委托代理人董同源,男,汉族,1941年3月3日出生,核工业专利中心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74号。

原告特捷通讯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的第78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819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6年4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何尔恭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特捷通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矫鸿彬、赵林琳,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苏青、张鹏,第三人何尔恭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同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7819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特捷通讯公司针对何尔恭拥有的名称为“一种‘自由写’输入汉字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对本专利技术特征“根据输入的字符串(包括结束键)”括号中的内容不能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即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应包括该内容。

虽然上述增加的内容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提及,但是根据输入的字符串来进行选字处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选字处理时必用的技术手段,能从原始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导出“根据输入的字符串(包括结束键)”来选取汉字。

因此被请求人对权利要求2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列举的流程图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明显是一个错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此可以毫无疑义的确认。

由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正确地理解本专利的内容,并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针对使用小型键盘的人群提供一种无需特别学习的汉字输入方法。

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汉字输入步骤足以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汉字笔划信息库”是本专利的汉字输入方法在计算机软件支持处理上所需要的,并不是汉字输入方法的必要技术特征,不需要写入权利要求1中,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用于小型键盘;附件2用于计算机通用键盘;(2)权利要求1中输入汉字必须7个键,包括5个笔划键、1个模糊键和1个结束键;附件2在计算机通用键盘上安排37种汉字常用笔划和73个组合笔划,将空格键作为结束键,没有模糊键;(3)权利要求1中五笔划键分别对应五种笔划:撇、横和挑、竖和竖钩、点和捺、折;附件2中在37个键上安排37种汉字常用笔划,其中横和挑、竖和竖钩、点和捺均是两个不同笔划,安排在不同键上;(4)权利要求1中对不明笔划或不明笔顺的笔划采用模糊键代替,从而跳过这些不清的笔划,然后输入后面确定的笔划;附件2中包括同码笔划,即是将容易搞混淆的常用笔划或形状相近的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常用笔划,在输入时可以相互通用。

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五、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i)权利要求1中输入汉字使用7个键,包括5个笔划键,1个模糊键和1个结束键;附件1中只使用5个笔划键,没有模糊键和结束键;(ii)权利要求1键盘盘面有进行汉字和专业功能两种状态转换的转换键,附件1中未公开;(iii)权利要求1中按照标准笔顺的要求逐笔用相应的笔划键,输入完全部笔划后用结束键;附件1中依书写顺序只输入汉字的第一、二、三、四及最末一个笔划,不足五划者,输入0作为间隔;(iv)权利要求1中对不明笔划或不明笔顺的笔划采用模糊键代替,从而跳过这些不清的笔划,然后输入后面确定的笔划;附件1中对于汉字中难于确定其种类的笔划,一律用数字键6代替。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附件1也没有给出得出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地劳动才能得出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创造性。

附件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i)(iv),附件3-7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i)、(ii)、(iii)、(iv),也没有给出得出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即使将附件1分别结合附件2-7,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需要付出创造性地劳动才能得出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7之一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与附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2具有部件信息表;(b)权利要求2利用部件信息表把每个构成部件展开为笔划串,把部件的笔划串加到字的信息中形成字的全部笔划串。

附件4、7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也没有给出得出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3与附件4或附件7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819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王平君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王平君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王平君,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万年镇太河村4组5号。

委托代理人申健,北京中博世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岱,北京中博世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电学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高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曾艺,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兴源文明路51号。

委托代理人刘爱和,男,汉族,1946年3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同庆巷19号。

原告王平君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的第64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475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5年1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曾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5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平君的委托代理人申健、张岱,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石清、高雪,第三人曾艺的委托代理人刘爱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475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王平君、杨斌发针对曾艺拥有的名称为“开关面板”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由于王平君、杨斌发提交的附件1、附件2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且曾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和附件2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在先设计。

本专利与附件1的主要区别为:本专利的面板只有上、下边框,没有左、右边框,与此相应上、下边框内的两按键宽度之和与面板宽度相同,同时面板、按键及按键上的装饰条均为角部为直角的矩形形状。

与此相反,附件1的开关面板具有上、下、左、右四个边框,两按键位于边框内,面板的四个角部均有圆弧设计,按键上的装饰条则为上、下边缘呈外凸的弧线设计的细长形状。

与附件1的具有四个边框的面板相比,本专利只有上、下两边框的面板设计使得面板从整体上看更为简洁,再配以角部全部为直角,从而边缘由直线线条构成的面板、按键和装饰条,更突出了这种简洁的效果,使得本专利与附件1在面板角部、装饰条边缘多处采用弧形线条的设计风格产生显著区别,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本专利与附件1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上述差别对开关面板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是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本专利与附件2的主要区别是面板的边框设计不同,面板的角部及按键的最外侧角部形状不同,而且本专利按键上有装饰条,而附件2的按键没有装饰条。

本专利只有上、下两边框的面板设计使得面板从整体上看更为简洁,按键上长方形的装饰条增加了装饰效果,同时该装饰条与面板、按键边缘全部采用相同的直线线条设计也产生了与附件2不具有装饰条的按键,和在面板各角部及按键的最外侧角部的弧线设计截然不同的视觉效果。

因此,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本专利与附件2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开关面板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是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王平君、杨斌发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均与本专利是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04年10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475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王平君不服第6475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 第6475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主要包括:1、本专利的按键表面有长方形图案,附件1的按键表面上有长椭圆形图案;2、本专利两个按键的两边缘与面板的两边缘没有窄边,附件1两个按键的两边缘与面板的两边缘之间有窄边。

对于区别1,长方形为长椭圆形的一种变形,而且变化较小,一般消费者不会注意到产品的这种微小的变化。

对于区别2,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从整体上观察本专利与附件1,会看到一个方形面板,两个长方形按键,以及按键上的长方形或长椭圆形图案,而不会注意到两个按键的两边缘与面板的两边缘是否有窄边这种微小的变化,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一般消费者通过整体观察很容易混淆,因此二者是相近似的。

本专利与附件2的不同点在于:1、本专利的按键表面有长方形图案,附件2的按键表面上没有图案;2、本专利两个按键的两边缘与面板的两边缘没有窄边,附件2两个按键的两边缘与面板的两边缘之间有窄边。

对于区别1,本专利按键表面的长方形图案占据很小的比例,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

对于区别2,一般消费者通过整体观察不会注意到两个按键的两边缘与面板的两边缘是否有窄边这种微小的变化,因而二者相近似。

综上,王平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475号决定。



版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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