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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人是如何申请的,需要抽签吗,四川小角楼酒厂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5:04:1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标申请人是如何申请的,需要抽签吗,四川小角楼酒厂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商标申请人是如何申请的,需要抽签吗



一、商标申请人 是指申请商标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流程: 1、商标注册流程准备阶段——商标查询: 在注册人提出商标申请前,必须对其申请的商标进行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对比欲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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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注册流程申请注册阶段——申请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者。

2007年2月起,我国商标局对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进行限制,自然名义人不能申请商标注册。

个人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委托代理,以代理公司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3、商标注册流程形式审查阶段——形式审查: 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面文件以及一些形式要件,如申请书、委托书上是否有差错进行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即可在商标上标注TM。

4、商标注册流程商标审查阶段——商标审查 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5、商标注册流程初审公告阶段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

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

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6、商标注册流程注册公告阶段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

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多时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7、商标注册流程领取商标注册证阶段通过代理的由代理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

二、商标申请人是如何申请的,需要抽签吗 满足条件才需要抽签。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四川小角楼酒厂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四川小角楼酒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四川小角楼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小桥街东段62号。

法定代表人何成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元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雪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申诉处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复审员。

第三人四川省江油市李白故里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喻观村。

法定代表人赵和泉,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洲,男,汉族,1951年7月11月出生,四川省江油市李白故里酒厂职员,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涪园小区2栋3单元2楼3号。

委托代理人文锡鸾,男,汉族,1946年1月5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市李白故里酒厂职员,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喻家观村6组。

原告四川小角楼酒厂(简称小角楼酒厂)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9日做出的第64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471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四川省江油市李白故里酒厂(简称李白故里酒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5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角楼酒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程强,第三人李白故里酒厂的委托代理人王继洲、文锡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471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李白故里酒厂就小角楼酒厂所拥有的00333329.9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6471号决定中认为:附件1(简称对比文件)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作为对比文件使用。

本专利和对比文件均为酒瓶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物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其主要不同点为:对比文件没有展示出背面的设计,且二者在文字和瓶盖的设计上有所不同。

从整体上观察,二者在文字和瓶盖设计上的不同点属于局部细微差异,不足以对二者整体瓶形的外观设计产生显著性的影响。

虽然对比文件没有反映出背面的设计,但是在本专利的两个主要面中,后部表现出的形状与对比文件应该是一致的,而前部表现出的形状相对于对比文件也仅是减少了绳尾,通常在专著中介绍产品的外观设计大都是展示其最能表示造型的、最佳的角度,再因本专利在相应面上也均未做出能够对视觉产生显著性影响的设计,一般消费者基于一般了解的常识能够最直接的从对比文件的一面视图理解到类似本专利所展示的外观设计,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由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6471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小角楼酒厂不服第6471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被告做出第6471号决定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证据支持,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猜测性,受主观因素影响大。

被告做出第6471号决定的依据是第三人提交的对比文件。

从被告的决定要点中可以知道,被告做出“相近似”的判断,完全基于“应该一致”、“通常”、“大都要展示”、“一般消费者基于一般应了解的常识”等不能够确定的因素和假设前提条件。

事实上,被告已经承认对比文件没有反映出背面设计,即无法认定本专利的背面已经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公开。

被告所谓的“在本专利的两个主要面中,后部表现出的形状与对比文件应该一致”,没有任何理由和道理。

被告将本专利所对应的产品外观设计分割开来,并根据对比文件中仅公开的一个主视面,主观猜测另一个主视面的外观设计,无法律依据。

二、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在视觉上是具有显著性的,第三人无法证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在整体外观设计上相近似,应当承担其主张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作为一个酒瓶,就对比文件而言,无论其形状或者图案在两个主视面均存在不对称、或者完全不同的可能性。

目前正反两面不同的酒瓶已经出现,所以酒瓶不一定是对称的,即使是表现丰收,也不一定使用缠绕的谷绳的设计。

第三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否定这种可能性,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对比文件所展示的外观设计图案在其酒瓶上是对称性结构,进而无法导出对比文件所展示的酒瓶在前后面上的外观设计都与本专利相近似。

三、第三人的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实质上是企图通过无效宣告请求来达到逃避侵权的法律责任。

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出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第6471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告在第6471号决定中对两项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认定正确,其坚持在该决定中的意见。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6471号决定。

第三人李白故里酒厂述称:被告做出的第647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5月23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0年10月26日、名称为“酒瓶”的第00333329.9号外观设计专利(即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小角楼酒厂。

在本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上载明的视图有6幅,包括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见附图1)。

2004年3月12日,李白故里酒厂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4份附件作为证据。

其中,附件1(即对比文件)为2000年3月由四川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泥身火魂》一书的封面及部分内页复印件共7页。

该书第57页登载了“稻花香”酒瓶的立体照片(见附图2)。



国内与国外专利优先权规定是什么?



一、国内与国外专利优先权规定是什么? 国内与国外专利优先权规定是在某种程度当中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优先权原则,发源于《巴黎公约》,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为了申请人行使国际专利申请便利而设置的,这也是设置优先权原则的初衷。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知识更新加速,世界上不少国家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的角度设置了本国优先权制度。

我国于1992年9月修订专利法时也引入了国内优先权制度。

区分国内优先权于与国外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优先权包含范围不同:国外申请人可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后,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权,享有优先权。

(二)优先权享有主体不同:国外优先权由外国公民享有,国内优先权由本国公民享有。

(三)权利来源不同:国外优先权来源于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国内优先权则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赋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权。

(四)优先权设置目的不同:国外优先权是为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便利,及时有效的保护了外国专利权人的利益;国内优先权主要是便于优先权期间内技术方案的增加,为不同种类专利间的转换提供条件,保护公民的。

二、专利优先权的规定是什么? 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国家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国家申请保护,这一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当代社会,专利优先权在国内和国外是不一样的,我们国家主要是集中在《专利法》当中,29条的规定。

两者在权利来源方面不同,国外优先权主要是来源于外国同中国签订的相关协议,而国内优先权来源于法律。

集体商标优先权有哪些? 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是什么

商标申请人是如何申请的,需要抽签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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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