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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5:05:1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

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推进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专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激 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利予以扶持,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优先扶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培养职工创新意识,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认定和考核时,应当将专利创造和运用等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单位转让专利权,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转让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被授予专利权,转让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知专〔2022〕68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22〕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精神,现将《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15日 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专利权人主动维权,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22〕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利维权资助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资助、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利维权资助的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具有本省户籍或本省居住证的专利权人、专利独占被许可人(以下统称权利人)。

第四条 专利维权资助的费用为权利人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等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申请专利维权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二)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三)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第六条 专利维权发生的费用,在市(县)先行资助的基础上,省予以资助,资助比例各为20%。

资助额度国内维权分别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分别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各市统一受理并上报。

第八条 对各市上报的资助申请,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并公示。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实施专利权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一、实施专利权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专利实施许可常见的种类有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等。

现分别介绍如下: 1。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由许可方将在规定期限和地域内实施某一专利权的全部权完全地授予被许可方。

在独占许可的情况下,被允许独占实施的专利的专利权仍属专利权人所有,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的区域内,只有被许可人有权实施某一特定专利,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无权实施相同的专利技术。

2。独家许可。

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实施的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专利权人不得把同一专利在相同地域和时间内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

与独占许可不同的是,在独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拥有自己在该地域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3。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许可方给予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和时间内实施某一专利的权利。

该许可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专利权人可以与许可人和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也可以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二、强制许可实施 (一)强制许可的概念 强制许可是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是国知局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是指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一定时间(三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不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由国知局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

(二)强制许可的条件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知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知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知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这一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知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三)强制许可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国知局做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知局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做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3。国知局做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5。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知局裁决。

6。专利权人对国知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知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专利权对于拥有此作品的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权利,而且实施专利权的许可种类也有很多种,在实施他人专利权的时候都必须要慎得他人的同意,这样自己才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所以,任何权利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专利权纠纷诉讼时效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多长呢?

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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