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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修订],专利法第28条和42条分别是对什么的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4:59:3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修订],专利法第28条和42条分别是对什么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知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知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 向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知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知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知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知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知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知局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知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知局;需要保密的,由国知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法第28条和42条分别是对什么的规定?



一、专利法第28条和42条分别是对什么的规定? 1、《专利法》第28条是关于专利申请日的规定 《专利法》第28条 国知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专利法》第42条是关于各类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期限的规定 《专利法》第42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 1、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

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国知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件的邮戳都不清楚的,以国知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如果你邮件的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话,申请日为:2022.5。6 2、专利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专利申请人是否能获得专利权有直接关系。

如果获得了专利权,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也从申请日起算。

一件专利申请的首次申请日的确定对于专利申请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此后再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就会因为丧失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

其次,自首次申请日以后,发明人或申请人就可以实施申请案中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或在出版物上发表有关的技术信息,不会由此而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第三,在以后进行的专利审查中,判定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都是以首次申请日以前的技术为准。

第四,当申请人要求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国际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可以作为“优先权日”。

三、《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 1、专利权具有时间性 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

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

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

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

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2、依照本条规定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知局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一般都是智力劳动的成功,若是不限定被法律保护的期限,那么会导致专利使用范围受限,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其他研究人员创造出新的专利。

故此专利申请之后,只能在此司法保护期内可以凭借专利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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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专利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专利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是专利申请复审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三条 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专利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三、专利保护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提交了专利申请书以后,被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原因是很多的,有可能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者提交的某些材料证明的制作格式不正确,收到驳回申请的通知以后,当事人应该根据通知书中标注的驳回申请的原因,准备下一步的工作。

专利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有什么? 专利法上的专利种类都有哪些

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修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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