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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利补贴政策具体有哪些,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1:02: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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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利补贴政策具体有哪些



广州专利补贴政策具体有哪些 (一)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6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一并提出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三)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 (四)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每半年受理一次。

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专利的补贴是国家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进行实施的,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自己要注意是否符合条件,从而获得一定的补助,减少自己的专利开销,从而更好的进行专利的商业化以及应用,但是自己要学会按照有关的法律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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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已经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4年8月25日 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管辖下列专利案件: (一)发明专利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跨区域专利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或者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件。

区、县级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当事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管辖。

区、县级市专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对区、县级市专利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市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

属于区、县级市专利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相关区、县级市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需要由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工商、版权、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科技、海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专利行政执法。

区、县级市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区域执法协作。

第六条 市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版权等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市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2002年5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区、县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

第二章 专利纠纷的管辖和受理 第六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所在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使用发明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五)其他需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专利纠纷。

第七条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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