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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的限制有哪些?,对专利权限制包括了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1:02:3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对专利权的限制有哪些?,对专利权限制包括了哪些

对专利权的限制有哪些?



一、对专利权的限制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 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其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其二是专利授权时指定的外观设计使用产品的范围。

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同类产品为基础。

专利权是由国知局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哪些情况下不能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何时获得,如何取得专利权?

对专利权限制包括了哪些



一、对专利权限制包括了哪些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有以下几点: (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

(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

(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

(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先用权人的实施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对专利权的限制,也就是强制许可。

其实主要就是国知局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这分为了三大类型,包括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国家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权终止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专利权何时获得,如何取得专利权?

对于台湾专利费用的解释是什么



一、对于台湾专利费用的解释是什么 为保护专利而收取的费用。

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申请专利以及专利权人维持专利需要缴纳的费用都有明确规定,所有收费作为行政规费全部上缴国库。

专利法第68条规定:“向国知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自2022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二、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到代办处面交的专利费用。

(二)专利缴费日期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申请号(含申请号错误或申请号不完整)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若汇款人在退单上补填信息后再次寄送代办处时,应以汇单第二次寄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

(三)专利收费记帐 代办处的专利收费,应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以下称收费系统)。

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帐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转帐卷、月末特殊凭证卷。

系统在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专利收费系统操作手册”或相关说明的规定。

代办处应将面交专利费用当日记帐;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缴费信息完整的应当日记帐,原则不超过次日(节假日、法定休息日除外)。

面交专利费用时,应请缴费人当面核实记帐数据。

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并重新打印收据,含有错误信息的收据应由代办处收回作废。

当日面交收费结束后,应输出面交数据复核单,依据缴费凭证检验复核单中的数据及收据号。

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

修改后,由复核人员(不得是数据采集的同一人员)通过复核数据。

必要时,应通知缴费人更换收据。

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申请专利的都是以企业名义,也有很多个人发明人会进行专利申请,申请专利的目的是让该项发明属于自身或者企业所有,一旦遇到侵权事件的时候,就能利用法律规定,为自身维护利益,同时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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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的限制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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