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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函》,《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5 10:47:4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专利申请权属于专利申请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保全的专利申请的名称、申请人、申请号、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变更著录事项、中止审批程序等,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二、对专利申请权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

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

三、贵局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对专利申请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确保在财产保全期间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不发生改变。

因此,应当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同意贵局提出的比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的意见。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针对企业商标等屡屡受到侵犯的现象,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防范力度。

该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专利保护有了“尚方宝剑” 据市知识产权局专家介绍,作为我省第一部专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6月初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除了在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效率、加强依法行政等方面加以规范外,还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在专利管理机构建设、专利发展资金投入、专利中介机构管理及提高社会公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意识方面做了重要规范。

作为受侵权行为危害最深的泉州企业,终于有了保护自家“名花”的“尚方宝剑”。

有关人士说,《条例》第三条规定,将在市、县(市、区)设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由于以前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领域都没有涉及,即使社会上有需求,各级政府也都不敢“越雷池一步”,如今《条例》首次明确提到各级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县(市、区)请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神。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说,《条例》的出台加大了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与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按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一旦被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或者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便利条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法院予以查处。

邱副局长称,我市已确定了首批16家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其目的就是通过提升其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待加强 据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介绍,近年来,泉州企业发明专利增幅强劲,全市共申请国家专利8186件,其中从1998年起,连续5年总数居全省首位。

市知识产权局邱江鸿副局长认为,专利申请量的迅猛增长,表明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不断增强。

但是,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同时显示,在这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8186件专利中,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占15.1%;从2003年度的发明专利授权量来看,我市获得的发明专利不及福州和厦门的1/6。

由于获得授权的专利没有申请,得不到保护,因而被假、仿商标专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邱副局长认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质量不高的原因,在于一些企业专利意识薄弱,够条件的不懂申请或不想申请的现象较为普遍,无形中妨碍了专利工作的发展。

市科技信息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傅子祺则认为,由于发明专利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法定审查授予的程序也更为复杂,昂贵的投入加上担心辛苦研发的发明专利被仿制,也使得不少发明人望而却步,酿造了不少“种了桃树别人摘桃子”、“育了鲜花总开别人家”的“苦果”。

专家以福建省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晋江为例,分析了我市对产品专利保护却不尽如人意的另一主要原因。

许多企业反映,他们一遇到关于专利申请和侵权的知识产权问题总是无所适从,日趋增多的专利侵权纠纷让许多企业伤透了脑筋,一企业老总说,“一碰到专利被侵权的问题,我们就感觉到非常孤独”。

据了解,迄今为止,晋江市尚没有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目前的专利管理工作还只是挂靠在晋江市科技局技术市场办公室。

企业主们呼吁,应设立专利工作管理部门,赋予相应的职能和执法手段,负责本辖区专利工作的管理和保护。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



为了适应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特制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 》,现予以公布。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发起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出资发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

四、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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