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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专利转让后发明人会变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23:01:5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专利转让后发明人会变吗?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2年5月29日,本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带边多用途复写纸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向被告支付转让费1万元。
签订《协议书》的同日,被告将前述专利的《专利证书》交给本公司,本公司也将1万元转让费交付被告,双方随即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本公司交纳了相应手续费。
但2002年7月16日,本公司得知涉案专利已于2001年5月29日终止。
本公司花费了大量精力争取恢复该专利,但未能如愿,该专利已无恢复可能。
本公司将此情况及时通知被告,并请他退还1万元转让费。
但被告拒绝退款,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双方所签《协议书》无效并予以解除;2、被告将1万元转让费退还本公司;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本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其它费用。
被告辩称:本人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的时间是2001年的5月28日,而不是原告所称2002年5月29日。
在双方签约时,涉案专利仍处于有效期内。
《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一直未支付转让费也未要求本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直至《协议书》签订一年后的2002年5月24日,原告才向本人支付了1万元转让费并于同年5月29日要求本人与其一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因涉案专利一直由原告无偿使用,该专利的年费自1995年起也一直由原告交纳,已形成固定模式。
导致涉案专利被终止的原因是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年费及滞纳金,因此涉案专利被终止的责任在于原告。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双方所签《协议书》,证明双方签约的内容;2、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证明被告已将专利文件交付原告;3、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转让费的《支出凭单》,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付款;4、原告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用的收据,证明原告已交纳了著录项目变更费用;5、《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证明涉案专利终止的时间;6、《审查业务专用便函》,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知被告涉案专利不能变更;7、原告员工刘*斌、仲*海、周*远、范-苏证言,证明双方签约的时间是2002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转让费的时间及双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时间都是2002年5月29日;8、原告员工周*远、刘*斌的工作笔记本,证明目的同原告证据7;9、原告关于其员工周*远任职时间的证明,证明周*远于2002年1月25日起才来原告公司任职副总经理;10、北京市公证处茹-宏证言,证明其曾于2002年5-6月间接待过一起专利权转让协议公证业务,但因条款过于简单未受理,相关当事人为一中年男性、一老者和一中年妇女;11、原告自1995年起为被告交纳申请费、年费等专利费用的收据,证明原告为被告交纳年费等事实。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专利费查询信息记录,证明原告为被告交纳年费等事实;2、查询邮件回单及《交费通知书》,证明相关文件未寄给被告;3、年费及年费滞纳金计算说明,证明是原告未按期交纳滞纳金才导致涉案专利被终止;4、双方所签《协议书》,证明双方签约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证据1-5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认为原告证据6无原件,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不予认可;对原告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刘*斌等人系原告的员工,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认为原告证据8不能确定为刘*斌、周*远的笔记本,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原告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说明周*远在原告处的任职时间;认为原告证据10无公证处的公章,因此不能确定“茹-宏”的身份,且该证据内容表述不确定,因此不足为证;对原告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恰好说明交纳年费的责任在于原告,因此导致涉案专利被终止的责任也在于原告。
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证据1-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证据1、3就本案而言无证明力;认为被告证据2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交费通知系发给被告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因此导致涉案专利被终止的责任在于被告;对被告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签约的日期是2002年5月29日。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证据1-5及被告证据4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原告证据7、9、11及被告证据1-3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于1993年至1998年为原告单位聘用的总经理。
被告于1995年5月29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现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带边多用途复写纸”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申请于1996年2月11日获得原中国专利局颁发的第223290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5212011.9。
在被告于1998年自原告处离职的3年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写明2002年5月10日双方经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其中涉及本案专利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条款主要内容为:1、被告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万元;2、被告保证在向原告转让该专利前,从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双方签字盖章后,原告将1万元转让费支付给被告,被告同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祺及被告在《协议书》上签字,原告同时加盖了本单位公章。
《协议书》结尾处写明的时间为2001年5月28日。
被告认可该时间为双方签约时间,但原告称此时间为打印错误,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时间应为2002年5月29日。
《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将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及《说明书》原件交给原告,原告也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转让费。
但在转让费支付的时间及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说明书》交付的时间两个问题上双方存在分歧,原告称是2002年5月29日双方签约的同一天支付的转让费并收到被告交付的《专利证书》和《说明书》;而被告则称是2001年5月28日双方签约的同一天将《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交给原告,原告直至2002年5月24日才支付转让费1万元。
2002年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通知被告委托的专利代理人许-深(北京市**区专利代理事务所),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于2001年5月29日终止,终止的原因为被告未按该局交费通知书中的规定交纳或缴足2001年度的年费和滞纳金。
在前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中写明如被告有正当理由,可以根据专利费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恢复其专利。
但被告称其未收到前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故未在前述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恢复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2002年5月29日,双方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原告交纳了200元变更费。
原告称其于2002年7月得知涉案专利已于2001年5月29日终止,并称其为恢复该专利进行了极大的努力,但未能如愿。
另查,原告自1995年至2001年间为被告交纳了涉案专利的申请费、登记费、印花税、年费共计3695元,其中2001年年费的交纳日期为同年9月20日。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除对所签《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存在争议外,对该《协议书》的条款内容并无异议,故该《协议书》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双方签约时已知晓涉案专利已被终止,故不存在被告以欺诈手段签约问题。
除以上两点外,本案也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它导致双方所签《协议书》无效的要件,因此原告关于双方所签《协议书》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所签《协议书》合法有效。
双方所签《协议书》的实质为专利权转让合同。
《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实施了支付转让费、交付专利证书、共同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等履约行为,但在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正式变更为原告前,该《协议书》尚未履行完毕。
无论双方《协议书》签订的时间是2001年5月28日还是2002年5月29日,在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正式变更为原告前,维持涉案专利有效性的责任在于被告。
虽然原告在1995年至2001年期间为被告交纳了涉案专利的相关费用,但没有证据表明此系原告基于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而负有的合同义务,也没有法律规定原告负有此义务。
而被告主张由于原告无偿使用涉案专利,故应替被告交纳专利年费的主张,既于法无据,被告就此举证也不充分,且原告亦对此予以否认。
因此,被告关于导致涉案专利被终止的责任在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未按期交纳涉案专利的年费及滞纳金,导致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在2001年5月29日被终止,致使双方《协议书》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
原告在此情况下,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转让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某某粘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起签订的涉案《协议书》;
专利转让后发明人会变吗?
专利转让是拥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那么专利转让后发明人会变吗?专利转让如果只是简单的所有权转让,那么发明人就不会变更,如果受让方要求变更发明人,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变更的,只不过专利局审查比较严,要求出具充分的证据证明变更后的发明人对该项发明的创造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人(或单位)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专利转让包括出售、折股投资等多种形式。
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
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专利转让变更需要双方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并携带合同书与委托书到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变更专利信息。
一般办理专利转让手续收取的费用为200元。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转让发明前一定要跟受让人说清楚是否变更发明人,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端。
专利转让的税费是多少? 个人专利转让给公司有什么流程
专利转让登记需要什么文件
专利的转让往往包括了两方面,即专利权的转让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无论是哪种方式的转让,当事人都需要办理专利的转让登记手续,同时提供相应的文件。
下面,就让乐知小编告诉你专利转让登记需要什么文件吧。
一、所需文件: 1、专利转让或专利申请权转让申请书; 2、专利转让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二、文件说明: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2、专利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专利权授予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的保密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3、法定义务: (1)受让人: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让与人: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专利转让登记的流程 1、流程:签署转让合同——提交材料——受理——审查——审定——批准——告知 2、审查通过经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单位;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报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四、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特殊规定: 1、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禁止类技术,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2、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限制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自由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当事人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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