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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专业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22:53: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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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专业版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实施专利技术的预期目的、技术内容、成果权益、收益分配、风险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资料等合同条文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甲方(受让方):_________ 乙方(让与方):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 2.1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2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2.3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许可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技术名称):_________ 第五条 专利状况 5.1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2 专利权人:_________ 5.3 专利授权日:_________ 5.4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 5.5 专利号:_________ 5.6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第六条 专利实施状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二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指南



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浙知发综〔2008〕70号)精神,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的实际,现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指南如下: 一、备案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一份备案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专利号,填写多个专利号无效。

权力稳定性声明中的签名是指让与人(专利权人)的签名,让与人是自然人,由自然人签名,让与人是法人的,加盖法人公章。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文本及签订指南可在平湖知识产权网表格下载栏下载)一式4份,其中至少2份为原件,并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过期没有及时办理的,需出具情况说明文件原件一式2份,解释没有按时办理备案的原因,并表达备案意愿。

合同中签订的专利许可实施时间要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否则合同无效。

让与人(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交原件核对。

以及许可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出具的)复印件各一份。

二、工作程序 (一)受让人向市科技局或有关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本通知所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材料(以下简称备案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专利代理机构对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初步审查后,填写《浙江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统计表》(附件1),按照《各市备案申请材料报送日期表》规定报送日期(附件2)将备案申请材料上报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三)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备案申请后,按照程序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三、联系单位、人员及地址 (一)联系单位: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815室,310006),联系人:徐云富、陈晓舒,联系电话:0571-87054055、87054115 (二)联系单位:平湖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办公室,联系人:徐金辉,联系电话:0573-85038596 附件:1。浙江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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