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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条件,专利实施的注意事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22:53:4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条件,专利实施的注意事项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条件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这个意识是指专利部门在规定的情况下,将他人的专利,不经过专利人的同意,就授权给其他人实施发明的制度。

如果使用这个项制度之后,获得许可的单位并不是可以免费获得这项专利的,而是得付给专利人合理的费用。

这项制度里有三种类型,这三种是: 1、是不实施强制许可,意思就是这个单位在具备了能实施条件,想要用一些合理的条件,让专利人对这个单位实施,但是没有在合理长的时间里来获得这项专利的许可,这个时候,专利行政部门是会根据这个单位的申请,就可以对这个单位实施这个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2、是为了国家利益又或者是公众利益实施的强制许可,这个也就是指,如果国家在出现了很危急的情况下,还有就是为了公众利益的情况,专利行政部门是可以对这项发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

3、从属的强制许可,如果一项专利发明,比之前的一项专利发明更有重大的进步的话,但是这一项发明是根据前一项专利发明改变的,在根据规定的情况下,专利行政部门是会根据前一项专利的专利人的申请,就可以让后一项专利的专利人实施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也是有后果的,这个的后果就是,这个单位对这个专利是没有独占性的,也是不能转让的,而且还是有偿性的。

如果想要申请强制许可的话,也是要有条件的。

想要申请的话,前提是这个单位拥有合理的条件(其中包括资金、技术设备等),但是没有在合理长的时间里获得这项许可时,就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这其实就是一种交换关系,应该是公平的,要遵守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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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注意事项



专利实施的注意细节 一、许可使用的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三类,不同的许可类型决定了许可使用的范围、被许可人的人数以及诉讼权利的不同。

1、独占许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只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不再授权其他任何企业使用该技术,同时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专利技术。

实际上就是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取得了该专利技术的垄断权,因此这种实施许可,被许可人通常情况下需支付高额的许可使用费。

2、排他许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不再授权第三家企业使用该技术,但专利权人仍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

3、普通许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也保留自己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同时也可以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

这种许可方式会形成市场上多个竞争对手,因此,相对于独占许可来说,许可使用费相对会低些。

由于许可类型的不同,各自拥有的诉权也就不一样,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当发生专利侵权时,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的授权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许可合同的期限 我国《合同法》规定,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只在该专利权存续期间有效。

专利权的存续期间,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则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因此若想专利权持续下去,就必须每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

同时,在实施专利许可使用中,双方也可以对年费的缴纳作出约定;如果双方对年费的缴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些义务应当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承担,即专利权人承担。

因此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应首先了解专利权的状态和期间,如果专利权期间已经届满、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因此该许可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专利权是有效地,则应当考虑专利权的剩余年限,一般来讲,剩余年限越短,许可使用费越低,反之则越高。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知局备案。

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即有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但是经过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能够对抗第三人。

四、在许可使用合同中避免“无效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以下情形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避免: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专利实施许可制度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具体包括了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三种。

而他人在使用专利的时候,必须要先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这就是专利实施许可制度。

下面,请跟随乐知小编详细了解一下专利实施许可制度的相关内容吧。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依照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同时,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带有垄断性的私权,为协调其与公共利益可能发生的冲突,专利法还规定了可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指定(推广实施)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无论其实施许可来自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还是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的强制许可或国务院批准的指定许可,都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法定强制许可所解决的仅仅是被许可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合法性问题,而并不完全解决许可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法律要求专利实施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其实际意义在于:第一,专利实施行为与具体交易过程是非即时性的,往往持续时间较长,需要通过 书面形式记载并证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部权利义务的内容和合同关系的成立;第二,在约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证明许可事项的存在,证明专利实施人实施专利的合法性;第三,即使是在法定强制许可的情况下,有些具体内容仍需要当事人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例如强制许可的使用费数额、指定许可与强制许可的使用费支付方式与时间等);第四,在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作为他方追究该方违约责任的依据。

按照本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是被许可实施专利的人应履行的义务,也是专利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强制许可)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只是在不同的许可方式下,该使用费的金额确定方式不同。

在约定许可的情形下,由合同约定金额;在强制许可的情形下,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约定不成则按照国知局的裁决;在指定许可的情况下,由国家规定。

当然,专利权人也有权放弃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由于支付使用费是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所以专利权人放弃权利应当是明示的 才能有效。

无论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获得专利实施许可,他都没有超越合同的权利,都无 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实施许可一般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部分许可和交叉许可等不同类别,每一类别的许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都不尽相同。

选择何种许可形式,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则完全由许可合同的当事人约定。

被许可人超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不仅构成违约,而且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权。

专利并非是在专利物品创造出来的时候就具有的,还需要所有权人进行专利权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成为专利权人。

之后,法律就会对其的专利进行比较全面的保护。

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制度的内容,乐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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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专利申请受理范围及程序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条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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