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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程序怎样启动和审查,专利复审程序最新法律规定2020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22:53: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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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程序怎样启动和审查



专利复审程序怎样启动和审查 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专利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知局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专利复审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专利复审程序最新法律规定2022



专利复审程序最新法律规定2022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知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知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3、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专利复审通知书多长时间答复



一、专利复审通知书应该多长时间进行答复 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对专利复审通知书什么时间内答复是没有规定的,专利的申请人应该尽快完成专利的修改,尽快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知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六十三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二、怎么答复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

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

例如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

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

1、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

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2、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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