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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应具备什么资格,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22:52:1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代理师应具备什么资格,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专利代理师应具备什么资格



专利代理师应具备什么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 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四) 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五) 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实习,应当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导。

主要业务 (1)?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 (2)?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 (3)?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提供咨询; (4)?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 (5)?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特制定《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监督,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给予惩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具体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专利代理服务合同是什么?



专利代理服务合同有很多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在我国关于专利代理服务合同是什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双方可协商进行增减或修改相关条款,前提是一定遵守这些法律中的条例,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

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某专利商标事务所作为受托人,其主要义务表现为: 1。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专利代理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的首要义务。

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2。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即:“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 3。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报告义务 《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依此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作出指示。

受托人在委托人合同终止时,也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办理经过和结果,并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等。

4。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赔偿损失的义务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即:“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依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注意: (1)受托人承担责任以过错和存在损失为前提。

存在损失,但受托人无过错的,不必承担责任;或受托人有过错,但没有造成损失的,也不必承担责任。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这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即严格责任不同。

(2)受托人责任的轻重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区别。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

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受托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

(3)受托人越权,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中,虽然受托人的权限较大,但总有一定的权限范围。

若受托人超越权限范围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越权本身就是一种过失。

有人认为,若受托人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即使越权,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此观点是欠妥的。

如果允许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为自己的越权行为辩解,那么就没有委托的必要,没有设定权限范围的必要了。

更何况,受托人越权,就违背了诚信原则,使双方的信赖受损。

二、签约风险提示: 1。订立专利代理合同时,委托人应当选择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人,且代理同一个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

2。合同应当明确申请的专利类型。

我国专利法目前保护的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这三种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和性质不同,申请的程序和难易程度也不同。

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程度最高、但是申请审批最为严格。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较为容易,但是权利内容则相对较少。

所以委托人应当综合考虑自己的技术创新程度和申请成本进行选择。

3。专利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历时也比较长。

所以委托人应当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专利代理人的代理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因为授权范围越宽,则专利代理人可以处置的关于委托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就越多,所以委托人在设定委托范围的时候应当谨慎。

4。关于技术保密条款的设定。

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专利代理人要了解技术才能写好专利申请的相关材料,在取得专利权之前,一旦专利代理人将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泄漏出去,将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委托人在订立专利代理合同的时候要以技术秘密条款的方式或者另外订立技术秘密保护合同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以大家在完全遵守法律条例和注意事项的前提下,再进行操作,合理的安排自己的专利代理服务合同,不违法的前提下维护彼此的切身利益,公平公正的进行合同的签约和修改是完全没有问题和风险的,希望大家可以尊法守法不违法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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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应具备什么资格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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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