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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草案有什么内容,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16:21:2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草案有什么内容,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法草案有什么内容



你知道什么是草案吗?这是法律法规在具体制定的过程中,先是有各个基层的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意见,然后整理成一份草案,报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决议,然后按照程序表决通过,这样这部法律就可以正式实施了。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专利法草案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知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知局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知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 向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知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知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知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那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呢?并不是所有的专利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那么又有哪些对象不受专利法保护呢?乐知小编将在下文 一为您解答。

一、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因而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

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

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下,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产品发明,不能取得专利权。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

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炽灯,白炽灯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可以申请产品发明;生产白炽灯的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给白炽灯填充惰性气体,其质量和寿命都有明显提高,这是在原来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可以申请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它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

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

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

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二、哪些对象不受专利法保护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

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

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

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

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

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

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

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法释义: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一、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

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

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

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

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二、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知局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应依法按期缴纳年费的规定。

一、所谓年费,又称为专利维持费,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应当缴纳年费,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使专利权人从经济的核算的角度放弃一些没有经济效益或者效益不高的专利权;另外,国家为专利权人的专有权提供保护,要求专利权人缴纳一定的费用也是合理的。

二、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该年度年费数额25%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知局登记和公告。

本条是关于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两种情形: 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依照本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按期缴纳年费。

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是维持其专利权效力的必要条件。

专利权人要想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保持其专利权的效力,就必须按期缴纳年费。

否则,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履行按期缴纳年费的义务,就不能继续保持其享受专利保护的权利。

考虑到专利权人没有按期限缴纳年费有可能是由于其失误或者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为慎重对待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个补救办法,即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还应缴纳金额为该年度年费数额25%的滞纳金;期满仍未缴纳的,其专利权终止,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