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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解释有哪些,专利终止别人可以用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16:22: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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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解释有哪些



专利纠纷解释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专利终止别人可以用吗



专利终止别人可以用吗 1。专利被终止,在专利法的范畴内,应该是指到期终止和未交费终止。

2。这两种情况下,任何人均可就相同或相似主题申请专利。

但是,考虑到被终止的专利的技术方案已被公开,在后申请相同主题构思的专利无法活的授权。

3。申请人可在终止专利的基础上进行具有创造性的改进后再申请,以期获得授权。

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1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在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专利继承有哪些方式



不管是专利申请权还是专利所有权,其作为权利的一种,是可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进行继承的。

那么专利继承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呢?而专利继承手续又该怎么来办理?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乐知小编将在下文 一为您解答。

一、专利继承方式有哪些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继承与有形财产继承一样,通常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依法定的继承方式转移。

专利权人死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或者其所留下的遗嘱并未处理专利权的继承问题,也没有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将专利权遗赠给扶养人,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按照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份额,转归自己的继承人继承。

若死者的继承人有数人时,则可能将一个整体的专利权按平均份额归属于各继承人,此时则发生专利权的共同共有问题,或者将整个专利权归属于一人,由该获得专利权的继承人补偿其他继承人以应得的继承份额的价款。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依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方式转移。

若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人在生前立有遗嘱,并在遗瞩中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做了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专利权人生前在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愿,归属于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依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转移。

从目前来看,专利权依遗嘱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移给扶养人的事例尚未发生,但这种情况,至少在法理上是成立的。

(4)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人死后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无继承人继承,也无受遗赠人接受遗赠,这时,该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归属于国家;若死者生前属于集体组织成员的,则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死者生前的集体组织。

二、专利权继承手续如何办理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但它同样具有财产权的某些特性,即专利权人有权处置专利权,有权转让、赠与、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当专利权人死亡或者消失时,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权利继受人享有继承该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

这种变更可以因权利人自愿转让而发生,如买卖、变换或者赠与,也可因法定原因而发生,如专利权人死亡或者消失。

当专利权人是自然人时,该自然人一旦死亡,其专利权就依继承法的规定而转移给有权继承的人。

专利权人如果是法人,一旦发生合并或者解散,其专利权也依法转移给有权继受该权利的法人。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主体的变更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

即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才能履行,必须完成合法的手续才能生效。

因此,一旦专利权人死亡或者消失,专利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就应当在专利局办理专利权继承或者继受手续。

—即专利权人为自然人时,必须提交专利权人死亡证明,还要提交可以证明其与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如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专利权人为法人时,必须提交法人解散或者合并证明,或者要求继受该专利权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等,经专利局审核后,可以办理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由其继承或者继受该专利权,并要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我国对专利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作为继承人只能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来继承专利,同时还需要办理专利的继承手续,这样才能在剩下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

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乐知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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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解释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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