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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广东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申请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00:49:3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广东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广东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已失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国知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广东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自2007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推动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工作,鼓励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级以上市政府业已制定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市发明专利年申请量及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和专利工作发展状况,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三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政府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额度确定当年资助资金总额,制定年度资助计划,并将省资助资金划拨到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与地级以上市发明专利资助资金合并使用。

第四条省资助资金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资助在校学生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财政资助资金充足的市,省资助资金还可以用于促进发明专利申请工作。

在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发明创新大赛的作品申请专利的,省知识产权局直接给予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各地级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开展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并每年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发明专利资助资金加强管理,严格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审查工作,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在代理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予以处罚,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省资助资金严禁截留和挪用。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停止该市下年度资助资金的下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8日起实施,2003年9月修订的《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知识产权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粤知〔2007〕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东省单位及个人申请国(境)外专利,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增强国际竞争力,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境)外专利包括国外专利和境外专利。

国外专利是指获得外国专利局及国际性专利组织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境外专利是指获得授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明专利。

第三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广东省申请国(境)外专利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资助资金总额,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范围之内,对本市国(境)外专利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进行资助,用完为止。

第四条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资助政策,合理有效利用省市资助资金,共同对本市国(境)外专利进行资助。

第五条省、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国(境)外专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第六条省知识产权局对重大项目的国(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予以特别资助。

第二章资助对象、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凡第一专利权人为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户籍在广东省的个人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国(境)外专利应为2006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且符合广东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第九条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项资助2万元。

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每项资助5000元。

以上资助均限于2个国家或地区。

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000元。

第十条本地有资助政策的,申请人应先申请地市资助。

一项发明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可在享受地市资助之后,另外申请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的省级资助。

本地无资助政策的,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省级资助。

申请人已在外省获得资助的,不能再在广东省申请资助。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当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国(境)外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二)出示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三)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资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汇总表》各一份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十四条省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予以批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支付给申请人。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对资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资助资金可按总额5%的比例,用于资助工作专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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