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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审时专利权人变更请求会被受理吗?,在竞业禁止期间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00:48:1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在实审时专利权人变更请求会被受理吗?,在竞业禁止期间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在实审时专利权人变更请求会被受理吗?



一、在实审时专利权人变更请求会被受理吗? 在实审时专利权人变更请求会被受理,此时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 2、发明人变更协议书(专利权为单位的,由单位说明事由并加盖公章,专利权为个人的,直接附带转让协议书即可)。

二、专利权利人拥有哪些权利? (1)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五种行为:对于产品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可以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包括制造、销售和进口三种行为。

(2)允许其它单位和个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法所称的“许可” 通过许可合同,被许可方不取得专利权,只取得专利实施权,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许可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被许可方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3)禁止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

这项权利体现了专利权的排他性,是专利权最重要的方面。

(4)请求保护的权利 当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专利权人有权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专利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在三个月期满未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通过专利管理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其专利权。

(5)转让其专利的权利。

(6)放弃其专利的权利 放弃也是对专利权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放弃可以通过向专利局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不交年费的方式实现。

(7)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标记可以是“中国专利”或类似的词句。

专利号是专利局在授予专利权时赋予的顺序号。

专利法规定,如果其他人侵了专利权人的这项权利,假冒其专利,和将非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自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在提交之后,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变更,但是必须呀说明变更的理由,若是受理请求的机构,认为变更理由不合理的,那么不会通过变更申请,继而会继续审核之前的专利申请。

一旦审核通过,那么申请人就获得了相应的专利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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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业禁止期间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1、 竞业禁止期间是否申请专利,取决于竞业禁止协议是否规定了专利申请的限制条件。

规定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不能申请专利的,不得申请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禁止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

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法规主要有三层含义: 1。

竞业禁止人员仅限于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不限于普通工作人员。

2。

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

3。

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劳动者是普通员工,在工作中不可能也不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企业就没有必要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接触、了解或者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商业利益的目的。

由于立法中对竞业禁止的主体没有规定,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可能过宽。

因此,无论员工从事什么职位、受什么教育程度、是否接触商业秘密,所有用人单位都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这使得用人单位对利益不受威胁和损害的人员实行竞业限制,不仅损害了其劳动权利,而且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在羁押候审期间完成专利设计并申请专利能否认定为立功



在羁押候审期间完成专利设计并正在申请专利的是否认定为立功 行为人在归案后羁押候审期间完成专利设计并正在申请专利的,能否认定为立功?对此问题,浙江绍兴科技精英徐*平杀妻案的辩审两方有着严重分歧。

辩护方认为,徐*平在羁押期间完成三项专利设计并正在申请专利,系立功表现,应从宽处理。

法院则认为,辩护人提出徐*平在羁押期间完成三项专利设计并正在申请专利,系立功表现,并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不在于专利设计是否属于发明创造,而在于在羁押候审期间(非服刑期间)所完成的专利设计是否属于发明创造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以及尚未被授予、正在申请的专利是否属于发明创造。

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行为人在执行期间(判决生效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完成发明创造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可以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解释》第5、6条,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78条规定的立功表现能否前移至犯罪分子在被羁押候审期间?犯罪分子归案后宣判生效前有发明创造是否构成立功?有发明创造能否算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这些问题刑法和《解释》均未明确,这是造成争议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立功强调的是犯罪分子归案后所实施的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益性,只要这种行为是罪后实施的,而非罪前实施的,无论其是在羁押候审期间实施还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实施,均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另外,专利设计即是一种发明创造。

这种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经法定程序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经后者审核认定。

一种发明创造在专利管理机关授予专利权之前,只能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专利,而非现实意义上的专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当然不能作为认定立功的依据。

综上,犯罪分子在羁押候审期间完成专利设计并被授予专利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虽然完成专利设计并正在申请专利但尚未被授予专利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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