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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专利国际申请请求书),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产生成果可以申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04 00:48: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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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专利国际申请请求书)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1条规定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下列签字人请求对下述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填写──────────────┐ │                                      │ │                │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日期        │ ├────────────────┴────────┬────────────┤ │第ⅰ栏  国际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      │ │                         │人的档案号       │ ├─────────┬────────────┬──┴────────────┤ │国际申请号    │国际申请日       │(最早的)优先权日       │ │         │(日/月/年)      │(日/月/年)         │ ├─────────┴────────────┴───────────────┤ │发明名称                                  │ ├──────────────────────────────────────┤ │第ⅱ栏申请人                                │ ├─────────────────────────┬────────────┤ │                         │电话号码:       │ │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姓在前,名在后;法人应填写正式全 ├────────────┤ │         称。

地址应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传真号码:       │ │                         ├────────────┤

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产生成果可以申请专利吗



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产生成果可以申请专利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产生的成果申请专利的,应当由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在合作期间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研究过程中的所有记录以及数据信息等完全向中方单位开放并向中方单位提供备份。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产生的成果申请专利的,应当由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专利权归合作双方共有。

研究产生的其他科技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享办法由合作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没有约定的,合作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合作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合作双方贡献大小分享。

什么情形下会驳回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有以下情形的,专利局在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会将该申请予以驳回: (1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3)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4)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5)申请人不是就该项发明首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人; (6)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7)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 (8)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和法律根据。

在决定部分写明驳回的理由,并根据《专利法》第38条的规定引出驳回该申请的结论;

在专利申请前已使用该项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在专利申请前已使用该项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不构成,该项技术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前,如果另一发明人已经在制定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法律给与其优先权,允许其不受专利人专利限制,仍有权在享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该技术。

因此该行为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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