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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牢防范虚假专利证书的制度“笼子”,从共享雨伞看共享商业模式IP保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21 17:37:5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扎牢防范虚假专利证书的制度“笼子”,从共享雨伞看共享商业模式IP保护
扎牢防范虚假专利证书的制度“笼子”
自主招生是高校自己可以做主的另一种形式的“**”,由于其形式更加多样,更能凸显学生能力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能够有资格参加高校自主招生,并且被录取的高中生自然是学习成绩优异与富有创新精神的“优中选优”者。
然而,这种突破应试教育的高校自主招生体系正有被“弄虚作假”的专利买卖商业链条侵袭的危险。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从法律角度而言,网络代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专利转让或申请并不违法,并且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
既然专利本身允许转让,专利部门一般也只是形式审查,看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等,不会对被转让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就为一些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没有专利的学生及家长,为获得高校自主招生资格,硬要出资去“转让”或“申请”,拿别人的“专利”当自己的创新,去迎合甚至欺骗高校评委,以达到一己私利;而网络代理公司明知道学生及家长出资获得专利的目的,不仅不加限制,反而以为找到了发财致富的“新渠道”,竞相以此为噱头,吸引学生及家长走此“歧途”,以获取丰厚的代理利润。
专利作为高校自主招生的要件,本意在鼓励和选拔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优秀高中生。
在有可能被投机钻营者以合法手段获取虚假专利证书,骗取自主招生资格的不公平、不正当竞争面前,作为自主招生的主体,高校应该敏感地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在原来专利审核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扎牢防范虚假专利证书的制度“笼子”。
比如制定针对虚假专利证书申报的惩罚措施,严格细化专利证书的审核程序,努力练就一双“慧眼”,让作假者望而却步,让**书无处藏身;斩断涉嫌欺诈的专利买卖链条,堵住自主招生制度可能存在的缺口,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才能让真正拥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达到高校自主招生的目的。
从共享雨伞看共享商业模式IP保护
据报道,6月初,一家“共享雨伞”的创始人在上海投放了100把免押金、免收费、不设密码的共享雨伞,结果雨伞全部丢失。
这样的情况不仅仅出现在上海,6月15日,在东莞投放的3万把共享雨伞,其结局与上海惊人相似。
由于共享雨伞没有GPS定位,找回雨伞非常困难。
“3万把共享雨伞全军覆没”的背后,当然有深层次的道德、经济、消费心理、市场管理等原因,但是这件事带给笔者的启示是,企业应如何针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因此,纯粹的商业模式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不能受到专利法保护。
以目前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而言,尽管有很多创新点,比如用户可以在任意公共停车区域停车,避免了传统的共享单车寻找固定位置停车桩的不便;使用共享单车无需去固定地点联系特定服务机构办理,只需手机扫描二维码,十分方便,但这种商业模式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但是,从今年4月1日起,一些特殊的商业模式可以受到专利法保护,但前提是必须包含部分技术特征。
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新增了这样一个例示:“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换言之,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可以提交专利申请,且在满足其他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授权。
尽管《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商业模式”审查标准的新动向对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如何在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中添加技术特征,却是一个难题,原因在于,如果添加的技术特征过多,那么即使获得专利权,也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并且可以规避专利侵权风险,那么企业的专利布局就将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如果添加的技术特征过少,那么会导致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其专利申请可能很难获得授权。
以前述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为例,其商业模式一般包含如下技术特征:用户注册管理、共享单车GPS定位、用户开锁管理、使用细节记录、计费系统、收费管理、还车记录等。
那么,企业在开展专利布局时,应当选择哪些技术特征呢? 以GPS定位为例,笔者认为,企业针对共享单车商业模式开展专利布局时,这是一个必需的技术特征。
第一,从前述共享雨伞的出师不利不难得出结论,对于共享模式下的消费品,定位装置对于企业的后台管理和物品监控意义重大,当然,定位装置的设立与否与消费品本身的成本有直接关联,由于雨伞制造成本较低,如果加入定位装置会导致其成本过高,未必合理。
然而,对于共享单车而言,则利大于弊。
第二,定位装置对于公共管理、环境保护和企业的成本收益具有重大价值。
例如,共享单车上市以来,产生的社会问题之一就是在公共交通区域停放大量无人管理的车辆,导致政府公共部门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将这些车辆集中搬运、管理、处置。
因此,对于共享单车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加入定位装置作为技术特征,无论对于企业成本管控还是对于社会管理,都是利大于弊。
延长新药专利保护给予“通行证”
我国现行《专利法》中没有药品专利保护期延长等相关制度,不利于鼓励药物研发和制造企业的创新。
因此,需要制定鼓励性法律制度,让药品研究者和生产者敢于投入,在一定的法律保护措施下,使得研发投入能够在市场获取补偿。
闫希军建议修改《专利法》,在原有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的基础上,参照药品注册审批过程中损失的专利保护期,给予专利药品相应的保护期延长。
同时,建立配套的行政保障措施,以平衡专利权人和仿制药厂之间的利益。
另外,新药还面临进入医保目录的难题。
闫希军称,新药上市后没有获得“身份证”和市场“通行证”,在进入临床应用的通路上环节多、障碍多,造成了创新药物“高智弱能”现象。
闫希军建议对“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扶持的创新药物,在招投标和临床应用环节,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持续支持。
建立医保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便于创新药物及时递补进入医保目录。
对于创新程度高、安全性好、临床价值大的创新药物,以及一些创新性的孤儿药,经过严格审核,给予“一站式”的绿色通道,直接进入国内和地方医保目录。
同时,构建良好环境,让没有进医保的药品也能够进医院和医保定点药店,让有需求、有条件自费的患者能够买得到,用得上。
扎牢防范虚假专利证书的制度“笼子”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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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