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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开闸” ,如何迈过知识产权门槛?,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34:2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科创板“开闸” ,如何迈过知识产权门槛?,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规定
科创板“开闸” ,如何迈过知识产权门槛?
千呼万唤始出来。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审核系统开始受理股票发行上市申请,并收到了保荐机构通过这一系统递交的相关文件。
这标志着科创板终于“开闸”运行。
自国家主席习近平去年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科创板的推出就备受关注。
作为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核心评价指标之一就是专利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
创造高质量知识产权和开展战略性知识产权布局是企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障。
知识产权将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重要‘门槛’之一。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许春明向中国 记者表示。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成关键 此次证监会针对科创板制定相关政策时,更重视企业的技术实力,采取上市注册制,放宽“净利润”要求,引入“市值”作为上市条件指标。
“有的科技型企业未必符合在普通股票市场的上市条件,科创板为中小型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量身定制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了很多优惠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
但相关政策也对申请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人员”情况设置了更为细致的条件。
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特地将“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纳入股票发行条件之一。
同时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下称《准则第41号》)还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票减持、关联关系、科研成果等情况做了披露规定。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发行人不能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准则第41号》规定,发行人应当披露公司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包括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及其竞争状况;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的构成及影响;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以及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
“知识产权在科创板IPO审核时将成为关键一环,比如企业是否拥有核心技术,是否符合科创板的定位;这些核心技术是否已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是否权利稳定。
这些问题将很有可能被问询。
”律师分析,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将主要聚焦于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信息披露涉及公司的知识产权来源和知识产权管理,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知识产权的重大权属纠纷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持续经营,更会影响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进程。
”律师认为。
“技术研发属于原创型还是改进型,主要以其知识产权来源是他人许可转让还是独立取得、是否依赖他人来评判。
而对于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及特点、竞争优势与劣势、行业发展态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信息披露内容,除了需要进行市场分析和技术分析外,专利信息分析也至关重要。
” 知识产权风险须慎重对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3月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的科创板定位要求,优先推荐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十余家企业明确公告提交科创板上市申请,包括启明医疗、聚辰半导体、新光光电、申联生物、华夏天信、赛特斯、金达莱及复旦张江等企业。
“国内外普遍存在一种现象,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往往容易引发竞争对手借机发起知识产权纠纷,以知识产权发难,拖延、阻扰企业上市,最终可能导致企业不能上市或其他更严重风险的产生。
”在李顺德看来,企业在普通股票市场的上市,可以凭借其他实力而不仅是创新成果或知识产权,但对于主要针对科技创新型、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科创板而言,想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则更容易被竞争对手用知识产权做“放大镜”挑毛病,知识产权风险爆发的可能性会更高,因此企业须在准备上市前做好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充分准备。
“企业若想在科创板上市,需建立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对核心技术进行专利挖掘和布局,在上市审批阶段及后续上市成功后,应当持续保持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避免产生重大不利的知识产权纠纷,同时还应当继续保持研发投入,保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和竞争优势。
”王小兵建议,企业可寻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在核心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法律风险、竞争优势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建立一整套规范、完善、可持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助力上市及其后的可持续发展。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本质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只涉及违约,而不涉及侵权。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可见,企业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当然,该约定也可以以独立的保密协议的形式出现。
但是,形式并不影响保密作为劳动合同一项内容的性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促销赠品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一、促销赠品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处理,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科创板“开闸” ,如何迈过知识产权门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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