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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江铃开撕:尴尬,双方外观专利均无效,《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34:0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路虎江铃开撕:尴尬,双方外观专利均无效,《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
路虎江铃开撕:尴尬,双方外观专利均无效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合委员会发布了第29146号、第29147号无效决定书,分别宣布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专利号201330528226.5(陆风E32,既陆风X7)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专利号201130436459.3(路虎揽胜极光)专利权全部无效。
值得关注的是,两份无效决定书中双方互为无效请求人。
两起无效决定书援引的均为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而就在本月初,路透社一份报道证实,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已经就江铃控股有限公司陆风X7山寨其路虎揽胜极光提起诉讼。
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合委员会发布的两份无效决定书对于本案将会有重大影响。
无效请求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于2014年07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330528226.5(陆风E32,既陆风X7)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并提交了揽胜极光的专利信息、相关媒体报道、号牌号码为“京N0EV03”的揽胜极光汽车的相关销售和登记文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专利复合委员会合议组于2014年1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于2015年01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双方核实了相关证据。
专利复核委员会于2016年5月13日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二款作出第29146号无效决定书并于2016年6月3日发文。
在第29146号无效决定书中,专利复核委员会给出出了“综合考虑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从整体上观察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的结论,并宣布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专利号201330528226.5(陆风E32,既陆风X7)的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决定书 简评:这份决定书的公布,一位这专利局认定陆风X7在外观上与路虎揽胜极光车型构成了相似,也就是说国家专利局认定了陆风X7属于山寨行为。
虽然仅在专利层面对陆风X7不予保护,并属于法院构成侵权的判决,也没有惩处力度。
但至少比起此前出现的诸多认定不相似的可笑判决是一个质的进步。
并且专利局专利复核委员会的无效决定会对法院的最终判决起到决定性影响。
无效请求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02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捷豹路虎专利号为201130436459.3(路虎揽胜极光)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注:专利号为201130436459.3、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11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9日、专利权人原为路虎公司,后变更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并提交了一系列网络媒体及杂志媒体关于捷豹路虎揽胜极光五门版(涉案专利外观1)及三门版(涉案专利外观2)参加于2010年12月开幕的广州车展的相关报道。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02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
合议组于2015年03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于2015年04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最终核实了相关证据,认定2010年12月参展车辆与涉案专利外观一致,故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2011年11月24日)已属于现有设计。
专利复核委员会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作出第29147号无效决定书,宣告201130436459.3号(路虎揽胜极光)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决定书 简评:路虎EVOQUE(揽胜极光)最早在2010年10月巴黎车展首秀,并在当年12月在中国亮相。
并且路虎在英国注册了编号为400553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2月05日,公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但路虎疏忽了在国内的专利申请程序,这一判决也是按照我国相关法规执行的,并不存在偏袒,所以路虎吃了一个哑巴亏。
这一判决也会直接影响到捷豹路虎对江铃控股陆风X7山寨历史极光的诉讼。
早在2006-2012年的尼奥普兰诉中大A9山寨一案(点击了解详情)中,尼奥普兰在一审胜诉的情况下就曾因产品发布日期早于其在国内的专利申请日期而在二审中被逆转,宣告专利权无效。
虽然国家专利局认定了陆风X7存在山寨而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但捷豹路虎专利权同时被宣布无效也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于这起诉讼的判罚。
对于捷豹路虎诉江铃控股山寨一案的判决,笔者略显悲观,但对于山寨坚决抱批判的态度。
不过这两份判决书并不会影响相关车型的销售,目前双方官方也未就此发表任何声明。
笔者认为,两份判决书一是警醒坚持原创的厂商也要有强烈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二是奉劝山寨厂商,既然国家开始认定山寨了,下次可就不会这么幸运了。
(文:太平洋汽车网 郭睿) 附: 专利法第23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专利法第2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
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 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条明确了《标准》的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商标,作为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记,具有私权属性,但其也关系到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兼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
商标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商标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约束,以维护商标权利人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商标执法部门既承担保护商标权的职能,也负责对商标的申请和使用行为进行管理,从而保障商标功能正常发挥,维护商标管理秩序。
商标管理在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商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加强商标管理是其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进一步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商标法》第六章以专章形式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通过商标管理,净化商标注册及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商标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因此,《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管理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职责,在现有商标法律体系框架之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多年来商标管理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聚焦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制定《标准》,旨在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切实加强商标管理。
第二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本标准。
本条是关于《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 “三定”规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是指履行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除了承担商标执法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包括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具体以地方“三定”规定为准。
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制度。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涉及保护商标权利人法定权利,还涉及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需同时保障私权和公共利益。
但商标的管理,在使用人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仅涉及保障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因此对其仅进行行政查处,同时,相关行政行为接受司法监督。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国知局:严把审查授权关,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章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消息,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11月例行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张鹏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保证专利法有效实施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是对专利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启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工作,形成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送审稿)》,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二是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四是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章,与国际规则对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进程,尽早完成修改,更好保障专利法实施,助力专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路虎江铃开撕:尴尬,双方外观专利均无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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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