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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包装袋’包装‘真商品’构成侵权吗,最高资助300万!全城急寻软件开发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32:3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用‘假包装袋’包装‘真商品’构成侵权吗,最高资助300万!全城急寻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企业!

用‘假包装袋’包装‘真商品’构成侵权吗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是来自权利人的真商品,包装真商品的包装袋却是假冒包装。

该商品购进状态为散装无包装,而销售状态为袋装有包装。

当事人擅自改变了该商品的包装状态,虽然其销售的是权利人的商品,但其擅自印制标注N注册商标等内容的包装袋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N水泥公司生产的水泥为畅销商品,当事人A系个体工商户,其从N水泥公司购买50吨无包装的散装水泥后,自行定制水泥包装袋用于包装散装水泥进行销售,该包装袋上标注了N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及N水泥公司的厂名厂址(完全一致)等内容。

同时当事人A为了规避风险,在包装袋中央位置醒目标注N牌散装水泥(N水泥公司包装水泥中间无此标注)。

在案件定性时,执法人员先后出现四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构成商标侵权。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N水泥公司的同意,擅自在自己分装的水泥包装袋上使用N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种认为:构成商标侵权。

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来自商标权利人,为真实商品,但其包装袋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的,可定性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

第三种认为:构成冒用厂名厂址。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确实来自权利人,因此不能认为其构成商标侵权。

但当事人自行分装,并在分装的包装袋上标注了N水泥公司的厂名厂址,未真实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应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第四种认为:当事人不违法。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来自权利人,因此既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当事人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理由如下: 1、标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商品,当事人销售的最终标的物是商品,而非商标标识,因此按照第二种观点定性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是不成立的。

2、在商品上标注厂名厂址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商品质量责任承担人。

在现行质量监督体系的法律法规中,除了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食品分装也是生产行为外,对于食品以外的商品并无任何一条明确规定分装为生产、加工的一种形式。

因此,当事人将权利人的商品进行包装的行为不属于生产、加工。

在出现同一商品同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冒用厂名厂址这一情形时,按照“重刑吸收轻刑”原则,也应当“从重”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

3、《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同品牌(厂家)的袋装水泥与散装水泥在成分、强度上是没有区别的,区别就在于散装水泥是没有包装的,无附着商标。

因此,本案当事人将散装水泥装袋销售,其销售的应为袋装水泥。

且当事人定制标注N注册商标等内容的包装袋,并未得到N水泥公司的许可,属擅自印制。

因此,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是来自权利人的真商品,包装真商品的包装袋却是假冒包装。

该商品购进状态为散装无包装,而销售状态为袋装有包装。

当事人擅自改变了该商品的包装状态,虽然其销售的是权利人的商品,但其擅自印制标注N注册商标等内容的包装袋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

本案不同于商标许可授权的区别是,许可授权商品是被许可方生产的,而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却直接来源于商标权利人,因此在认知上容易产生混淆。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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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全球百强创新机构报告解读



2023,复苏之年将伴随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

然而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并非易事,我们首先需要解读过往的创新格局。

全球百强创新机构报告依托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Derwent World Patents Index? ,简称DWPI)、德温特专利引文索引(Derwent Patents Citation Index?,简称DPCI)和Web of Science?(用于企业界和科研界之间关联强度的分析)的强大数据支持,并继续采用基于数学基础的算法逻辑以及分析方法论,全面考量获选机构在5年评估期内(2018年-2022年)的专利影响力、成功率、全球化、独特性四大子指标,为全球创新机构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评估,最终遴选出位于全球创新生态系统顶端的100家创新机构。

图1:2023年度全球百强创新机构榜单 从行业维度来看,各行业入选机构的数量整体波动不大,来自电子和计算机设备(26%)、化学制品和材料(11%)和半导体行业(11%)三大行业的创新机构占据了榜单的半壁江山。

其中,相较于去年,半导体行业入围机构增速最快(增加3家),工业集团与化学制品和材料行业的机构数量增长缓慢(各增加1家),汽车与电子和计算机设备行业创新机构的数量有所下降(各减少2家),能源和电气行业的机构也减少了1家;剩余其他行业的上榜机构数量则与2022年持平。

从地域维度来看,2023年度全球百强创新机构中,中国大陆有4家机构上榜,中国台湾则有11家机构上榜;欧洲入选机构数量(22家)整体下滑,日本机构(38家)的增长势头则依然强劲;唯一的中东地区企业沙特阿美连续两年进入榜单,揭示了全球创新格局中更强的地区多样性。

图2:2023年度全球百强创新机构地域分布 放眼全球千强创新机构榜单,以更广阔的视角探寻中国地区的创新表现。

中国大陆此次共有61家机构入选千强创新机构榜单,机构数量同比去年持续增加,但相较于美国(23.5%)、日本(29%)、欧洲(28%)仍有不小的差距;入选机构涉及15个行业,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其中工业集团、采矿和金属以及化学制品和材料行业均为新入选行业。

中国大陆千强机构中,机构数量最多的技术领域是电子和计算机设备(16家);政府和学术机构位居其次(8家),数量为去年的近3倍。

此外,纵观科研论文被全球百强创新机构引用频次最高的前50家科研机构中,只有四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两个以上的前50名科研机构,即美国、中国大陆、英国和韩国。

其中,中国科学院位列榜首,且95%的引用都来自中国大陆以外的机构。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大陆的总体创新趋势,即创新机构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结正与日俱增,同时中国大陆已经在发明创意和技术创新方面成为一个新的重要发源地。

图3:入选全球千强创新机构的中国大陆机构的行业分布 全球创新的地域差异化发展趋势更为凸显。

此前欧洲创新机构占据的数量优势,将随时间推移发生明显变化;除英国、荷兰等极个别国家外,多数欧洲国家的预测平均排名都将有所下降。

反之,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预测平均排名将显著提升,预计将在2026年分别上升至第3位和第2位,有力彰显中国地区机构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意识。

图4: 全球千强创新机构的国家/地区平均排名预测 聚焦技术成果转化,助力机构引领未来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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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用‘假包装袋’包装‘真商品’构成侵权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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