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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二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领款的通知,龙华区企业:4月1日起可申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32:2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深圳市第二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领款的通知,龙华区企业:4月1日起可申请品牌类、标准化类专项资助

深圳市第二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领款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委受理了2023年深圳市第二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项目,经审核,共计192个资助申请单位符合资助条件(详见附件1),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资助领款人员众多,为减少排队等待时间,现实行集中受理,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下安排尽快前来办理领款手续: 确因客观原因未按以上时间前来办理的申请人可在2023年8月每周二或周三8:30-17:00办理本批领款手续。

因本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有限,未按以上时间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本年度不再办理领款手续。

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

二、办理资助领款须提供(一)单位账户证明(账户证明打印方式详见第五点),盖单位公章;(二)收款收据(盖财务章),付款单位请注明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收款收据内容填写“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经费”;(三)如单位名称变更还需提交“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三、发放资助款实行网上拨付,请领取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到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大厅13、14号窗口排队核验领款材料。

四、为提高拨款效率,已上线账户证明模块。

请注意本次打印账户证明方式发生变化,往年发布的账户证明模板停止使用。

请领款人在资助申报系统中点击“打印账户证明”,登录账户证明模块,选择类别、领款批次,检索并正确填写相关信息后,打印账户证明。

系统操作过程中需验证身份,目前验证方式为提供“验证码”。

“验证码”为申请单位提交资助申报表中填写的联系人手机号,如“验证码”效验有误,可到资助领款受理窗口向工作人员申请查询。

账户证明模块使用方法参见附件。

1.2023年深圳市第二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拨款名单 2。账户证明模块使用方法 3。单位办理领款收据填写内容及领款材料粘贴提示

龙华区企业:4月1日起可申请品牌类、标准化类专项资助



深市质龙华市公告[2018]0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2015年修订)的通知》(深龙华办〔2015〕38号)以及《龙华新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开展2018年龙华区品牌、标准化战略资助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龙华区实施品牌、标准化战略资助的项目要求详见《龙华新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附件1),各类申请表格见附件2。

二、受理类别 品牌类:广东省名牌产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复印件需盖公章,其中纳税证明需提交近三年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一式两份。

标准化类:承担国际国内TC/SC/WG工作或担任国际国内TC/SC/WG委员、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制定由发明专利转化而成的企业标准、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等、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4,复印件需盖公章,其中纳税证明需提交近三年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一式四份。

三、受理范围 获奖(证)或项目完成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资助项目。

四、受理时间 以上资助类别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年内均可受理。

资助资金将根据资助类别、受理时间先后及评审进度,按批次发放。

五、受理地点 龙华区行政服务大厅取号办理(综合业务),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与清湖路交汇处国鸿大厦A座一楼。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倪先生;联系电话:23330236。

附件:1。龙华新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 2。深圳市龙华区实施品牌、标准化战略资助相关申请表格 3。 2018年龙华区品牌资助申请材料清单 4。 2018年龙华区标准化资助申请材料清单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起施行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解答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特就《指南》中恶意商标注册、不得作为商标标志、商标显著特征、驰名商标等审查审理重点问题整理了相关解答。

一、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0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与“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如何判断? 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

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

《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

“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

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所谓 “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

《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02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使用证据吗? 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采取注册取得原则,不以使用为前提。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一般并不要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使用意图。

如何理解本章中列举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两种例外情形?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在于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

《指南》明确“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两种情形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

所谓“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要指商标注册人在其主营业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其核心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防止他人攀附或者污损其在主营业务、核心品牌上已经形成的商誉。

所谓“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主要考虑到实际商业活动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从商业策划到实际宣传、推广、投入市场存在一定的时间差,部分市场主体有提前布局商标注册、预防可能的商标抢注或者规避侵犯在先权益的需求,故允许申请人适量申请相关商标。

在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指南》对上述两种行为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定,但这一认可是有限度的,无论哪种情形申请商标都必须适量。

超出合理且必要限度地大量申请无真实使用意图商标的过度防御、过度储备行为,尽管不以转让牟利为目的,但同样占用了大量商标和行政资源,也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依然可以依法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03“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哪些情形?为什么规定有的情形主要适用于异议与评审程序? 《指南》明确了十种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10)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深圳市第二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领款的通知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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