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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供伪证将被重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该如何确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8:0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供伪证将被重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该如何确定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供伪证将被重罚



摘要:在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诉人宋某提供虚假《授权书》,拟证明其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获得被上诉人美国通用光电有限公司的授权,对于当事人的此种行为,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等相关规定,对宋某罚款5万元。

专家表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行为,已经成为制约法院高质高效审理案件的一个瓶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提供虚假授权书行为,罚款5万元——提供伪证,法理不容 在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诉人宋某提供虚假《授权书》,拟证明其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获得被上诉人美国通用光电有限公司(下称通用光电)的授权。

对于当事人的此种行为,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宋某罚款5万元。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提供伪证,不仅影响案件的审理,妨碍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会损害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权益,因此,加大对知识产权诉讼中作伪证行为的处罚力度,无疑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用光电是一家生产LED系列产品的公司,客户包括奔驰公司、宝马公司、肯德基等知名企业,AgiLight和GenLED是其主要两个品牌系列产品。

在经营过程中,通用光电发现广州悦可军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悦可军玉)在其销售的LED产品和产品包装盒、产品说明书等处擅自使用了通用光电的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及认证编码,还在上述产品上使用了通用光电的官方网址及客服电话等,并使用了与通用光电产品相同的包装装潢。

经通用光电查实,广州悦可军玉是由宋某在担任通用光电深圳代表处高管时创立。

期间,宋某委托第三方加工上述产品。

在此过程中,由宋某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山市吉莱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吉莱德)派专人在第三方加工厂内负责下单发货,再将上述产品交付给广州悦可军玉进行销售。

通用光电认为,广州悦可军玉与中山吉莱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随后通用光电作为原告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称越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州悦可军玉、中山吉莱德及宋某(下称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00万元。

对于通用光电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成立;广州悦可军玉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获得了原告的授权,且在销售之后也向原告通报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数据,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情况;中山吉莱德委托第三方生产涉案产品的行为由广州悦可军玉委托进行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悦可军玉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LED产品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官方网址及客服电话,且冒用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L)认证标志及原告UL认证编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山吉莱德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越秀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一审判决,广州悦可军玉与中山吉莱德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宋某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宋某上诉称,通用光电的证据不能证明广州悦可军玉存在其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宋某无需与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中山吉莱德生产涉案产品是受广州悦可军玉的指示和委托,已尽到了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过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过程中,查明宋某提交的落款处有通用光电CEO Steven A。Moya及宋某签名并加盖有通用光电深圳代表处印章的《授权书》上Steven A。Moya的签名,并非Steven A。Moya本人签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作为该案一审被告及广州悦可军玉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的《授权书》拟证明广州悦可军玉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获得了通用光电的授权,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妨碍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宋某罚款5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提供伪证或虚假陈述,试图为自己争取非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惩罚,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会被追究责任。

2016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涉及“家家JIAJI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决定。

据悉,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开出的首张不诚信罚单。

此外,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中,就两名被告在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后,私自改动被诉侵权产品且未向法院如实告知的行为,依法作出各罚款5万元的决定。

事实上,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那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有哪些危害?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琦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伪造证据,其结果是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不但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屡禁不止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成为制约法院高质高效审理案件的一个瓶颈。

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来说,大量技术性问题的判断需要当事人甚至第三方陈述或材料的支撑,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的危害更甚于其他民事案件。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该如何确定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分别为: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在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是否客观准确,直接影响第三步中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

由此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对创造性审查结论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步法”中第一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以及第二步中区别特征的认定,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其客观性相对较高,而关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不同人对于本领域现有技术状况的掌握与理解存在差异,所以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存在较多的主观性因素,而一旦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现错误,就会导致第三步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失去基础,而第三步通常是“三步法”中的难点和核心。

无论是审查员还是专利代理人采用“三步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关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都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专利代理过程中,代理人的意见陈述书中经常聚焦于区别特征的认定以及结合的难易程度,常常忽视了对审查员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准确性的分析。

本文从一个具体案例入手,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进行阐述,以期为业内提供参考。

该案涉及一种电解电容器高压阳极用铝箔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解电容器高压阳极用铝箔的制造方法,该制造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熔铸步骤:在高纯铝液中调配辅助元素,使其达到如下的重量组成,Fe:0.0005%~0.0018%;Si:0.0005%~0.003%;Cu:0.003%~0.007%;Mg:0.002%~0.003%;Al≥99.98%;其它单个杂质元素≤0.001%,然后快速冷却成型为铸锭;(B)铸锭均匀化退火及热轧步骤:将成型铸锭在580摄氏度至620摄氏度范围内进行均匀化退火处理,金属保温时间为5小时至30小时;在480摄氏度至560摄氏度范围内进行热轧开轧,热轧终了温度控制在270摄氏度至350摄氏度,热轧道次为13道至2l道,制得厚度为5毫米至14毫米的热轧卷材;(C)冷轧步骤:将热轧卷材经过7道至11道次的冷轧,轧成硬态铝箔;(D)中间退火步骤:在所述冷轧步骤最末道次轧制前进行一次退火处理。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其他单个杂质元素≤0.001%,热轧道次为13道至21道,在所述冷轧步骤最末道次轧制前进行一次退火处理。

而且,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它们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得到性能好的铝箔,并据此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专利复审中,合议组认可驳回决定中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并同时指出:“比较本申请铝箔{100}面的立方织构98%以上,375Vf 静电容量1.05~1.3 μF·cm2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的铝箔的{100}面的立方织构95%以上,375Vf 静电容量1.0~1.05 μF·cm2的技术效果。

”依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发明中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可知该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立方织构和比电容的性能更好的电解电容器高压阳极用铝箔。

面对依据该具体效果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技术启示,并据此得出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关于如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还指出,“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的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在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对比文件披露的特征所起的作用容易出现误区。

为了通俗易懂地理解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笔者作如下分析:在任意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其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获得性能更好的产品。

但是,产品性能分为很多种,上述案例忽略了各个细化性能的不同,而将各个性能均上位概括为性能,存在不合理性。

例如,某发明的作用在于解决某一聚合物如ABS的拉伸强度较低的问题,而另一对比文件的作用在于解决ABS的冲击强度较低的问题,其同样均是为了获得性能更好的产品。

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拉伸强度和冲击强度是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两者不可能同时均达到最大值,只能实现拉伸强度和冲击强度的最佳平衡值。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也可以证明,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以及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应该关注其实际产生的作用,根据发明和对比文件的明确记载或者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确认,“客观”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具体、直接、切实,而不应引申、空泛,不应将作用进行上升和抽象,在此基础上,“三步法”中的第三步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才能更为客观。

(侯潇潇)

罗湖区专利申请资助开始申报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专利申请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人申报各项专利。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一)在罗湖区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及户籍登记在罗湖区的个人; (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上年度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上年度获得授权,且专利权权人地址为罗湖区; (四)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对象为初始专利权人且为第一专利权人,发生过专利权人转移的发明专利不受资助,当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申报的各项专利。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资助金额: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地区)每件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外观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1000元。

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含授权)每件支持2万元;同一国际发明专利最多支持2个国家或地区申请。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划拨资金、监管和服务。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专利资助申请书》 (二)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事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五)民办非企业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六)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年度国地税完税证明(企业、社会团体)。

(八)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盖章,验原件;个人除外)。

(九)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港澳台、国外专利主管部门)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十)有效期内的近三年内申请单位“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单位提供。

可登录“深圳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系统http://61.144。226.201:81/”提交查询申请,或携带相关材料到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大厅现场申请)。

(十一)两年内无违法行为承诺书。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供伪证将被重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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