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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专利转让合同问题,转让费将要从180万元缩至27.66万元?,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7:0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因专利转让合同问题,转让费将要从180万元缩至27.66万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
因专利转让合同问题,转让费将要从180万元缩至27.66万元?
:专利申请权转让签4份合同 转让费“缩水”150万元? 一项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只有一纸简单约定的合同,结果还先后签了4份协议约定,而如今专利的转让费是180万元还是27.66万元仍争论不休。
4月4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那么专利权转让费到底是180万元还是27.66万元呢? 原告秦某今年60岁,他经过多年的科学钻研,花了7年时间申请了内燃机节油活塞、专利号为ZL201520890147.2的专利。
2016年10月11日,秦某与广西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双方约定,秦某将内燃机节油活塞专利转让给广西某科技公司。
秦某代理人表示,秦某于2016年10月11日与广西某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确定:该专项转让费为180万元整,第一次给27.66万元,第二次给52.34万元,第三次给100万元整。
双方签订协议后,秦某把专利权转让过户给了公司。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清楚转让费的税费由谁承担,同年10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协议》约定:税费和各需要的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和支付。
2016年10月30日,秦某把专利权完整过户给公司后,该公司在支付了第一次转让费27.66万元之后,拒绝向秦某支付剩余的专利转让费,秦某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费152.34万元。
对此,广西某科技公司代理人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被告2016年12月25日还签订一份了《协议》,约定原告秦某同意转让另两项专利给公司,该转让费包含在之前协议中约定的180万元费用中(而这两项专利其 项签订合同时已经失效,一项没有法律效力)。
当天原告还签订了一份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内容约定专利号为ZL201520890147.2的转让费为27.66万元的打印件,说明专利转让费为27.66万元,而不是180万元,原告要求支付18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了解,双方就专利权转让,于2016年10月11日、10月18日、12月25日一共先后签订了4份合同协议,双方均认可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协议失效,12月25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但原告秦某提出要求撤销2016年12月2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理由是12月25日的转让协议第二条将原来10月18日签订的转让费由180万元变为27.66万元,从正常逻辑来看,两者差额巨大,称该协议的签订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因为签订补充协议前,该公司就应支付第二期款项,对方不但没有支付,还胁迫他转让另外两个专利,否则就不支付款项,他为了尽快让公司支付剩余转让费才签订了该补充协议。
但被告广西某科技公司却不认同,称2016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的一份“专利转让费为27.66万元”的转让协议,原告于2016年12月25日又再次签字确认,其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而2016年12月25日补充协议约定180万元是三个专利的转让费,证实ZL201520890147.2的专利转让费是27.66万元。
当天双方就签订的四份协议在法庭上各执一词,由于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庭后将由主审法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待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南宁市中院法官盘佳说,近几年来,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知识产权交易纠纷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比如技术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等。
知识产权交易纠纷中主要以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纠纷为主。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发现知识产权交易合同文本订立不规范的现象比比皆是。
其中合同条款不完备、条款约定不明确、用词不规范等现象较为突出。
例如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许可使用时间、地域范围、许可费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许可使用方式、许可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详情、违约责任等都属于必备条款,但是很少有将这些条款约定完整并明确的情况,这无疑给交易的正常开展埋下了重重隐患。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这是全国专利调查成果的第二次年度发布。
专利调查覆盖我国23个省区市,针对2022年底拥有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其有效专利开展调查。
调查实际发放专利权人问卷1.5万份,专利信息问卷4.3万份,实际回收率超过80%,有效率超过70%。
报告显示,我国专利保护需求持续旺盛,有效专利实施率稳中有升,小微企业专利遭遇侵权风险高、维权难度大。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连续9年组织开展年度全国专利调查工作。
调查内容涵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数据。
为充分利用调查成果,体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成效,专利调查数据将会按年度对外公开,为政府决策和政策研究提供更好的数据服务。
国知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现公告如下: 一、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二、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对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三、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费用减缴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等请求类表格作了修改,新版表格将于8月1日起正式启用(表1、表2),旧版表格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 2。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因专利转让合同问题,转让费将要从180万元缩至27.66万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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