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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专利申请对比:完成专利申请,《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二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3:5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临时专利申请对比:完成专利申请,《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二)
临时专利申请对比:完成专利申请
临时专利申请对比 完成专利申请 无论您是第一次发明者还是之前申请过专利,专利过程都会让人感到不知所措。
有许多细节需要跟踪,包括您应该提交哪种类型的专利申请以及它需要包含哪些信息。
不同类型的应用程序起初也可能看起来令人困惑。
临时专利申请和完整专利申请之间有区别吗?你应该选择哪一个?继续阅读以了解有关这两个选项以及每个选项如何应用于您的发明的更多信息。
什么是临时专利申请? 临时专利申请是一个简化的过程,您不必提供与完整申请一样多的信息。
相反,您提交此申请以确保优先日期以阻止您的发明获得保护。
这意味着即使您仍然需要支付申请费,但在您提交完整版本的申请之前,您不会获得实际专利。
什么是完整的专利申请? 完整的专利申请是您提交的申请以及完整的说明书,其中包含您的发明的全部细节以及权利要求。
您提供的许多信息与临时申请相同,但您还需要包括对您的发明的详细描述以及权利要求。
这通常被称为完全披露。
这两个申请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您需要完整的申请才能获得专利。
对于临时专利,您需要等到提交完整的申请后才能开始审查过程。
从起草费的角度来看,一份完整的申请也比一份临时申请的费用更高。
临时申请和完整申请的区别 临时专利申请比完整的专利申请便宜。
您可以在没有专利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自己提交前者,而您可能需要与律师合作才能提交完整的专利申请。
完整的专利申请还需要更详细地披露您的发明。
您的临时申请仅包括基础知识,而完整的专利申请则包含更多细节。
这包括定义您希望保护的发明范围的发明和权利要求的所有细节。
提交临时申请的三大优势 通过确保优先日期快速阻止发明; 获得更多时间来完善发明; 抽出时间测试业务潜力并申请专利。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二)
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 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五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一般以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中国境内特定公众认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规定的判断原则及例外。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形。
《标准》第五条至第十六条聚焦执法实践中普遍、突出的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不良影响商标的问题作了细化规定,并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作了原则性规定。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但不是所有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考虑到现行《商标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故其判断标准一般是中国境内公众的通常认识,而非特定的相关公众。
然而,实践中不同社会群体对某些特定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禁用的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不良影响等情形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
如果特定公众认为特定标志用作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应重点考量理由是否合理充分,进而判断是否属于禁用情形。
例如,关于“泰山大帝”,《中国神怪大辞典》等书籍及中国道家协会网站等网站中记载:东岳泰山大帝为道教众神之一,又有“东岳大帝”“泰山神”“东岳仁圣天齐王”“泰山府君”等称谓,其不但被历代帝王封禅,同时在民间百姓和道教信众中长期受到供奉和膜拜,具有极高的宗教地位。
即便官方记载未记载“泰山大帝”为“泰山神”或“东岳大帝”,“泰山大帝”不是“东岳大帝”或“泰山神”称谓的唯一对应,但宗教界机构人士的认知表明,“泰山大帝”指向“泰山神”或“东岳大帝”,具有宗教含义。
因此,“泰山大帝”作为商标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该标志属于禁用情形。
第六条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判断。
本条规定了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禁用标志相同、近似的判断标准。
鉴于商标相同及近似判定的复杂性,《标准》没有详细列举具体的判定标准,而是明确了执法人员应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进行判断。
在商标执法环节与商标审查环节中,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和标准基本是一致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是执法部门判定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参考。
案例1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案 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文化交流和会议会展服务的公司。
自2016年2月起,在未经联合国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其官网、 、微博及其他宣传资料、报名协议等处使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s名称及徽记,并以所谓“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的名义组织招募人员赴美参会,从中获得参会费等违法经营收入600余万元。
当事人未经联合国授权同意,在经营活动中多处使用“联合国青年峰会”“联合国”“United Nations”字样以及包含“United Nations”字样的峰会徽记和联合国徽记,极易让公众误以为该峰会由联合国授权举办,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之规定。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是国际组织的象征。
该案中,执法机关参照案发时执行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认定涉案人使用的标志与联合国的名称、徽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继而认定违法,并及时予以禁止,有效维护了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达到了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目的,树立了法治权威。
案例2 原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英国国旗案 2018年3月,原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英国国旗作为商标使用,涉嫌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
执法部门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 2016年11月起,经我国台湾龙巧国际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在“咖啡馆”等服务中使用第21621450号“”、第21388082号“”、第 21388149号“”以及第10904562号“”等注册商标,从事奶茶经营业务。
当事人为了将使用“精典泰迪的奶茶铺”等商标的产品包装成来自英国的产品,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感,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在第21388082号和21388149号商标上添加英国国旗,并在办公招商、门店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
当事人还自行设计制作带有英国国旗商标的招商加盟网页和相关文字说明,开展网上招商加盟业务。
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与他人合作在核心商业街区开设3家连锁店,经营额共计454.1万元。
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1.79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
一、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现行规定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新增以下规定: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新修改的审查指南的解读[1],上述修改的理由为: 修改前的《指南》规定,商业实施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商业模式市场运行效果好、用户体验佳,提升了资源配置和流动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增进了社会福利,因此应当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技术方案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就不授予专利权。
可见,现行的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规定,单纯的商业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仍然不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单纯的商业方法往往仅仅涉及传统的商业交易方法和商业交易规则。
但是,对于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则不应当被认为其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这类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权利要求能否被授予专利权,需要根据专利法第二条判断其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即从整体上判断该权利要求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
尽管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施行已经两年多了,但是,对于如何将商业模式与技术特征相结合,从而获得专利保护,仍然没有得到企业的广泛重视,使得极具市场价值的商业模式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究其原因,其实还在于难以把握如何将商业模式与技术方案相结合。
本文将通过一件复审案例解读如何撰写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以期让更多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二、案例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编撰的指导案例合辑《以案说法—— 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给出了一件商业模式专利的典型案例[2]。
干货收藏! 关注 知识产权官微,后台回复“商业模式” 即可获取举例案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审查决定查询》 案号:第96991号复审决定 (200880013544.4) 决定日:2015-09-14 复审请求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声称要解决的问题是: 虽然在线购物可能是极其有效且高效的,但当前不存在结合顾客可在实体 店获得的社交方面的功能。
相反,典型的在线购物体验可能是极其功利的,即缺乏社交交互的客观遭遇。
更具体而言,典型的在线购物体验无法提供通常可 在拜访实体店时遇到的全方位的社交体验(例如,环境和/或人类交互等)。
临时专利申请对比:完成专利申请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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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