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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专利权侵权诉讼费用是多少钱,转让专利要注意事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5:03:0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起诉专利权侵权诉讼费用是多少钱,转让专利要注意事项
起诉专利权侵权诉讼费用是多少钱
起诉专利权侵权费用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提醒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
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地,实际上范围很广,具体包括了: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 3。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5。上述行为造成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且前述所称的诉讼时效,一般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但法律对起止时间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转让专利要注意事项
对于我国在进行购买专利过程当中,我们是需要根据实际需求以及一些相关资产来进行处理专利,在进行收货处理的时候,可以根据无形资产来进行计算缴纳好所涉及的税费,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买专利凑学分贵么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转让专利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二)同时按转让专利收入扣除相关税收、费用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收入扣除缴纳的相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区别不同收入分别处理: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收入*(1-20%) 3、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20% (一)正确评估自己的专利价值,太高的价格会吓跑投资者。
(二)技术成熟,有样品,有相关的视频给投资者看。
(三)有详细的策划,并写好相关策划书。
(四)专利已经授权,未经授权的专利一般不转让。
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
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
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
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
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
第三步: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
第四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
第五步:等待专利转让结果。
当专利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
如果审核通过的话,专利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
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
药物组合物发明是否充分公开的判定
2008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51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5月16日,名称为“有机化合物组合”的03811244.2号发明专利申请。
经实质审查后,专利局于2007年5月25日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涉及的权利要求1如下:“1。药物组合物,其包含:(i)血管紧张素受体阻断剂(ARB)或其可药用盐,(ii)钙通道阻断剂(CCB)或其可药用盐,和(iii)利尿药或其可药用盐。
”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涉及由有机化合物组合而成的药物组合物,说明书中没有给出任何药效学试验数据以证明所述组合物确实具有治疗其适应症的功效,而本申请的方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7年9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新的药物组合物,其要实现的用途是治疗高血压和各种心血管疾病及其后遗症,在现有技术(如复审请求人答复实质审查阶段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附件1-3)中已知所述的三种药物均可用于治疗高血压以及各种心血管疾病及其后遗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这三种药物的组合仍然可用于上述相同的用途;在这种情况下,说明书并不是必须要记载足以证明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定量实验数据,因而本申请是公开充分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08年7月3日,合议组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 指出(1)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请求保护的组合物属于新的药物组合物,利用该组合物的组合治疗可通过增强的功效产生更有效的抗高血压治疗并降低脉压,还可以治疗各种心血管疾病及其后遗症。
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本申请这种新的药物组合物的药理作用,也无法确认这种组合物确实具有说明书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中应当记载足以证明本申请组合物可达到所述效果的定性或定量实验数据。
然而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所述实验数据,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尽管根据复审请求人之前提交的附件1-3可知,本申请组合物中的三种药物组分可单独用于治疗高血压,其中的血管紧张素受体阻断剂(ARB)可用于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但对于本申请新的药物组合物,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其药理作用,因此说明书中应当记载足以证明本申请组合物可达到所述效果的实验数据。
2008年10月20日,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及说明书第2、3、6页的修改替换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8项权利要求,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药物组合物中的三种组分具体限定为“(i)缬沙坦或其可药用盐,(ii)氨氯地平或其可药用盐,和(iii)氢氯噻嗪或其可药用盐”。
修改后的说明书第2、3、6页中,将疾病“腮腺炎后咽喉肌麻痹”替换为相应的常见术语“雷诺病”。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领域已知缬沙坦或其可药用盐、氨氯地平或其可药用盐、和氢氯噻嗪或其可药用盐各自可用于治疗高血压及相关病症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预测包含这三类药物的组合物也应当具有相同的医药用途和药理作用,这种相同的医药用途和药理作用不是通过增强功效而产生的,而是这三类活性成分各自所固有的,因此没有必要针对本申请组合物的医药用途或药理作用提供实验数据。
(2)本申请产生的增强的抗高血压及其相关疾病的效果是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所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创造性所在,用以证明创造性的实验数据没有必要记载在说明书中,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无关。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以复审请求人2008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为审查基础作出了第1551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中主要作出如下认定:本申请请求保护包含(i)缬沙坦或其可药用盐、(ii)氨氯地平或其可药用盐和(iii)氢氯噻嗪(HCTZ)或其可药用盐的药物组合物。
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5行记载了,“用缬沙坦、氨氯地平和HCTZ进行组合治疗可通过增强的功效产生更有效的抗高血压治疗(无论是对于恶性高血压、……还是其它继发性种类的高血压)并降低脉压”,第6页第1段记载了“缬沙坦、氨氯地平和HCTZ组合还可用于治疗动脉粥样硬化……和中风”及“本发明的组合可用于治疗或预防继发性醛固酮症、……”。
由此可知,说明书中记载的本申请组合物的技术效果是通过增强的功效产生更有效的抗高血压治疗,并治疗其它相关疾病。
根据本申请背景技术的内容可知,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药物组合物属于新的组合物,其中的三种组分为不同种类的抗高血压药,而将不同种类的三种抗高血压药物组合所得的组合物并不必然产生更有效的治疗效果(如产生增强的抗高血压效果),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2段就记载了类似的内容“任意选择不同种类的抗高血压药进行组合治疗并不必然有助于在包括人在内的高血压哺乳动物中达到目标血压水平”。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本申请这种新的由不同种类的药物构成的药物组合物的药理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说明书中应当记载足以证明本申请的组合物可达到说明书所述技术效果的定性或定量实验数据,这与创造性审查无关。
而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所述定性或定量实验数据,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内容中无法确认所述组合物确实可达到本申请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复审请求人不服第1551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2010年9月19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均维持了第1551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案例评析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进一步指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通常发明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即证明其解决了技术问题,不同技术领域对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水平不同,如机械领域对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水平相对较高,而化学领域的可预见水平相对较低,一般情况下,化学发明能否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
组合物权利要求是化学领域产品权利要求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药物是影响包括人在内的机体及其代谢过程的化学物质,一般对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效果。
对于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未提供该组合物使用效果的实验数据,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理论分析或者根据现有技术,以说明书的记载为基础可以预测该药物组合物必然具有相应的使用效果,则可以认为其使用效果已经充分公开。
然而,对于现有技术没有公开的、新的药物组合物,如果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该组合物使用效果的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又无法预测其药理作用或使用效果,则其效果应该是公开不充分的。
对此,审查指南规定,对于新的药物组合物,说明书应当记载其具体医药用途或者药理作用,同时还应当记载其有效量及使用方法。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医药用途、药理作用,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试验) 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者定量数据。
在本案的整个审理过程及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已知三种药物组分为不同种类的抗高血压药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预测这三种药物组合所得的组合物的药理作用,由此说明书中是否需要记载该组合物可达到所述通过增强功效产生更有效的抗高血压及其它相关疾病治疗效果的定性或定量实验数据。
复审通知书和复审决定对此做出的以上认定,主要是考虑到药物组合物的药理作用不仅涉及其中各药品单独的药理作用,还与各药品之间是否发生化学反应、是否存在相互作用密切相关。
在本申请新的药物组合物的药理作用不确定的情况下,其施加于包括人在内的生物体后的效果也难以预料,复审请求人对此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本申请说明书也记载了“任意选择不同种类的抗高血压药进行组合治疗并不必然有助于在包括人在内的高血压哺乳动物中达到目标血压水平”,因此尽管组合物中的三种成分即缬沙坦、氨氯地平和HCTZ均为已知的抗高血压药,但是由于包括人在内的动物体的生理活动受到体内外多种因素的复杂综合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三种药物合用时是否仍然依照其单独作用时的药理效应来发挥药理作用。
由此本申请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足以证明本申请药物组合物可以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即通过增强功效产生更有效的抗高血压及其它相关疾病治疗效果)的实验室试验(包括动物试验) 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者定量数据。
而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相关的实验数据,故对该药物组合物的公开不充分。
值得注意的是,复审请求人在诉讼过程中仍强调本申请药物组合物的“更有效的抗高血压”作用,是评价创造性时应该考虑的问题,不应是评价发明充分公开问题应考虑的问题,对此,合议组明确表示,判断一份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公开充分、是否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所规定“能够实现”,是与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以及预期的技术效果密不可分的,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预期的技术效果是“更有效的抗高血压”,因此必然属于判定本申请是否公开充分时要考虑的问题。
( 作者 李晓娜)
起诉专利权侵权诉讼费用是多少钱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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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