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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的分析与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5:02:0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的分析与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
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的分析与判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的第2174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02107097.0、发明名称为“用于自动转换电力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02年3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3月13日。
本申请涉及一种用于自动转换电力的方法和装置,其中自动转换开关包括具有螺线管侧面和辅助侧面的主体部分,螺线管侧面限位开关装置安装在螺线管的侧面上,而辅助侧面限位开关安装在辅助侧面上,螺线管侧面限位开关装置包括数个限位开关和一个螺线管安装板;辅助侧面限位开关装置包括数个限位开关和一个辅助侧面安装板;限位开关固定在安装板上,且装配时间由于限位开关在装配期间中没有调整而被缩短;自动转换开关采用预装配的辅助限位开关装置、预装配的螺线管侧限位开关装置和单一的结构易于减少装配时间。
原实质审查部门于2009年1月9日以本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其中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主要驳回理由是,“该主体部分还包括一个辅助侧面”以及“辅助侧面”的相关技术特征是本发明为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不必可少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驳回决定不服,于2009年4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请求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2项替换原权利要求第1~16项,以及说明书第1~5页替换原说明书第1~6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6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应技术方案进行了修改。
其主要复审理由是,虽然说明书指出“辅助侧面安装板32使得不需调整开关28就容易进行转换开关10的装配”,但这不是进行转换开关的装配的必不可少的特征;“利用辅助侧面安装板将包括辅助侧面安装板和数个辅助侧面限位开关的辅助侧面限位开关装置连接到主体部分的辅助侧面”的步骤对于将螺线管侧面限制开关连接到螺线管侧面是不需要或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复审,并于2009年10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22~24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自动转换开关,其可以容易地装配和安装并易于限位开关和开关部件的完全对准,而不需在装配和安装的时候调整。
为此,不仅需要将螺线管侧面限位开关装置中的限位开关与螺线管侧面安装板相固定,同时需要将辅助侧面限位开关装置中的限位开关与辅助侧面安装板相固定。
因此,技术特征“该主体部分还包括一个辅助侧面”以及“辅助侧面”的相关技术特征是本申请为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不必可少的技术特征。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1项替换原权利要求第1~12项,其中将“主体部分的辅助侧面” 和“辅助侧面”的相关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
合议组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第2174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其中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22~24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自动转换开关,其可以容易地装配和安装并易于限位开关和开关部件的完全对准,而不需在装配和安装的时候调整。
为此,不仅需要将螺线管侧面限位开关装置中的限位开关与螺线管侧面安装板相固定,使得该螺线管侧面限位开关装置通过螺线管侧面安装板连接于主体部分的螺线管侧面,同时需要将辅助侧面限位开关装置中的限位开关与辅助侧面安装板相固定,并使得该辅助侧面限位开关装置通过辅助侧面安装板连接于主体部分的辅助侧面。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主体部分包括螺线管侧面和辅助侧面、螺线管侧面限位开关装置如何连接到螺线管侧面、辅助侧面限位开关装置如何连接到辅助侧面、进而使得主体部分连接到主安装板的技术特征,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为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缺陷。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适用,即如何认定某项技术特征为必要技术特征,以及如何判断独立权利要求中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在解决技术问题意义上的完整性,即保证申请人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公开的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对应一致,也就是说,该权利要求中不能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而不要求可有可无或能使技术效果更佳的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判断某项技术特征是否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结合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判断技术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还是“非必要技术特征”;(3)该技术方案是否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使得该技术方案区别于背景技术。
首先,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4节对技术问题的定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将其所认定的“技术问题”写入说明书中,如果申请人严格按照《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撰写,则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等同的;否则,如果申请人所声称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现偏差,现有技术中还存在申请人提出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其他技术问题,这里所指的技术问题就是申请人提出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其他技术问题。
其次,关于“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非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对于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和效果并非必要的技术特征。
一个技术特征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必要,关键在于,对于完成发明或实用新型发明任务或发明目的的作用,如是不可缺少的,那就是必要技术特征;若是没有实质作用,那就是非必要技术特征。
在判断技术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还是“非必要技术特征”时,必须认真阅读说明书,结合说明书中的阐述以及整体技术方案来分析,以得到该技术特征在解决技术问题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必要性。
最后,关于技术方案是否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
上述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即“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是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与创造性密切相关的、涉及发明点的重要技术特征。
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在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将本申请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对比分析,来确定所涉及的技术特征是不是与创造性密切相关的、涉及发明点的重要技术特征,即是不是该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具体到本申请,首先应分析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提供一种自动转换开关,其可以容易地装配和安装并易于限位开关和开关部件的完全对准,而不需在装配和安装的时候调整。
其次,阅读说明书,结合说明书中的阐述以及整体技术方案来分析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方案,即自动转换开关包括具有螺线管侧面和辅助侧面的主体部分,螺线管侧面限位开关装置安装在螺线管的侧面上而辅助侧面限位开关安装在辅助侧面上;自动转换开关采用预装配的辅助限位开关装置、预装配的螺线管侧限位开关装置和单一的结构易于减少装配时间。
最后,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为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不仅需要将螺线管侧面限位开关装置中的限位开关与螺线管侧面安装板相固定,同时需要将辅助侧面限位开关装置中的限位开关与辅助侧面安装板相固定。
由此可见,为解决本申请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限位开关和开关部件不易对准的技术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主体部分包括螺线管侧面和辅助侧面、螺线管侧面限位开关装置如何连接到螺线管侧面、辅助侧面限位开关装置如何连接到辅助侧面、进而使得主体部分连接到主安装板的技术特征,也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为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缺陷。
( 作者 林静)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
2008年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5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该无效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19日,名称为“热管散热器”的200520001516.4号实用新型专利。
该实用新型专利共包括10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热管散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座,设置有开口部; 导热板,呈U型,设置在所述开口部中,其上设置有容置部; 散热体,设置在所述基座上; 至少一热管,具有至少一扁状受热端与冷却端,所述受热端设置在导热板上,并与散热体接触,冷却端设置在所述散热体的端面上。
”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3分别是:200320102455.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00267984.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M249109号中国台湾专利。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主要针对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展开辩论。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请求人使用了3份对比文件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判断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规定。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3均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并且其技术领域均属于散热器领域,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两者比对后发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为:(1)导热板呈U型,其上设置有容置部;(2)热管具有扁状的受热端和冷却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将导热板设置为U型,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与基座的开口部配合从而使导热板容置于开口部,并在导热板上形成容置部以容纳热管受热端。
对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基座10中形成“凸”字形开口部,并与片状导热体配合,使片状导热体容置于开口部下部并在导热体上形成容纳热管的容置部。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只是导热板的形状与权利要求1中的不同。
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散热模块,其中金属导热固定座34呈U型,且具有容置部放置导热管31,并且该金属导热固定座34设置在下金属片的开口中。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1),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相同,都是为了与基座的开口部配合从而将导热板容置于开口部,并在导热板上形成容置部以容纳热管的受热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及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用对比文件2中的下金属片33和固定座34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基座和导热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大热管与导热板和散热体的接触面积。
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散热器结构,其中将热管设置成扁状,从而使热管与导热板、散热片组形成面接触,由此增加热管与导热板、散热片组的接触面积。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特征(2),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相同,都是使用扁状热管与导热板、散热片组形成面接触从而增大接触面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3的教导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热管3、3’的受热部30、30’和散热部31、31’设置为扁状。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3已经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并且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3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专利权人坚持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述一般情况下引用不超过两份对比文件的观点。
合议组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一般不采用3篇以上的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主要是考虑到3篇对比文件相互结合较为复杂,其结合所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一般足以使其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2、3所给出的技术启示分别解决了两个不同的技术问题:一是使导热板容置于基座的开口部,并在导热板上形成容置部以容纳热管受热端;二是使热管与散热体之间形成面接触从而增大接触面积,上述两个技术问题之间没有任何内在联系,且为了解决上述两个技术问题而分别采用的技术手段(即区别特征(1)、(2))之间既没有相互配合,也没有相互影响和作用,两者没有关联,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分别解决上述两个技术问题,可以分别在同一技术领域的两项现有技术中寻求技术启示,并且有动机将每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解决各自的技术问题。
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最终,合议组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案例评析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问题,一直是审查实践中的难点,也是各方意见争论的焦点。
其难点实质在于实用新型与发明两种专利在创造性高度上是否存在差别——即在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是否可以结合两项以上的现有技术?本案的争议最终也是集中在权利要求1是否可以用三篇对比文件来评价其创造性的问题上。
从专利法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规定的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是存在差别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不需要“突出的”、“显著的”,即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高度的要求低于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高度的要求。
在审查指南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技术的领域,另一是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现有技术的领域,实用新型专利一般着重于考虑所属的技术领域。
在本案中对比文件1-3所属的技术领域均与本专利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现有技术的数量,实用新型专利一般情况下引用1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例外情况是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对于审查指南中所述的“简单的叠加”,应当理解为多个相互之间无关联的技术特征的拼凑,拼凑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无相互作用、彼此不支持、且没有相互配合或影响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保护客体是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中是较常见的。
例如将公知的多个部件统统加装到一个壳体上,使各个部件发挥自己本身的功能或作用,所述加装并不产生如同系统集成所产生的协同作业,也并没产生新的功能和作用;又比如将相互无关联的多个部件进行简单的连接,声称连接后的多个部件在使用时取得了比之前单个使用更方便的技术效果,以强调所述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然而,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由于这种拼凑后带来的所谓“新产品”的各部件间并没有发生任何功能上的联系,也没有发生相互作用或配合,所以这种拼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简单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很轻易就想到的,其所谓“更方便”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所周知的,而且这种“便利”只是将多个部件集中起来带来的便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技术性进步带来的便利,因此对于这种”拼凑”——“简单的叠加”——获得的技术方案,应当认为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一是导热板的容纳问题,一是增大导热管散热面积的问题,这两个技术问题本身没有任何内在联系。
针对这两个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同属于散热器领域的对比文件2、3中分别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并且为了解决上述两个技术问题而分别采用的技术手段之间也没有任何相互配合、影响或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是审查指南中所说的“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本无效宣告案中可以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有关要素省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92215551.8、名称为“计量定量贮粮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2年5月14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有可移动的盖和带有底板的壳体组成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还有计量装置和抽斗,壳体一侧表面由分别与壳体相连接、从上到下依次排列的有透视窗的透视面板、计量装置的面板和抽斗面板组成,所述的壳体内可以有斜板,斜板的下出口对准计量装置的上端孔,并由带有斜板的壳体、斜板和透视面板构成贮粮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量定量贮粮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构成壳体一侧表面部分并与壳体相连的计量装置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并列的按钮、与按钮相对应紧靠匹配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并列的船形板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连接反相弹簧、二个机芯轴、卡簧、二块三角形板和面板组成,连接反相弹簧一端与按钮相接触,另一端与船形板相接触,通过一根机芯轴将按钮、对应的弹簧连接在二块三角形板之间,并可沿轴转动,另一根机芯轴将船形板串在上述二块三角形板之间,船形板可分别沿连接的机芯轴转动,每个船形板一侧与由两侧板和后侧板组成的机芯构成漏斗状容器,船形板有随着按钮移动使按钮顶端和反相弹簧作用、沿机芯轴转动可密封住机芯上端孔或下端孔的船形板上端面和下端面,部分按钮露出计量装置面板的孔。
”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上述权利要求1和2缺乏创造性,其中证据2:公告号为157393的台湾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1年5月1日。
本案合议组经审理后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计量定量贮粮器,该贮粮器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贮粮器的区别仅在于:用固定盖替代了可移动的盖。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由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相对于证据2,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下列技术特征:构成壳体一侧表面部分并与壳体相连的计量装置是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并列的按钮、与按钮相对应紧靠匹配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并列的S形片(与船形板相对应)和一个以上的连接反相弹簧(451)、二个机芯轴(441,44)和面板组成,连接反相弹簧一端与按钮相接触,通过一根机芯轴(441)将按钮、对应的弹簧(451)连接在二块机芯侧板(与三角形板相对应)之间,并可沿轴转动,另一根机芯轴(44)将S形片串在上述二块机芯侧板之间,S形片可分别沿连接的机芯轴转动,每个S形片一侧与由两侧板和后侧板组成的机芯构成漏斗状容器,S形片有随着按钮移动使按钮顶端和反相弹簧(45,451)作用,沿机芯轴转动可密封住机芯上端孔或下端孔的船形板上端面和下端面,部分按钮露出计量装置面板的孔。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中的连接反相弹簧的另一端与船形板相接触,而证据2中的连接反相弹簧(451)的另一端与另一根机芯轴(44)相接触。
由于权利要求2中连接反相弹簧的一端与按钮相接触,另一端与船形板相接触,靠一个连接反相弹簧就可使相对应的一对按钮、船形板复位;而证据2中的按钮和S形片要分别靠弹簧451、弹簧45(其装设在另一机芯轴44上,且其中一端抵靠于S形片的背面)复位。
由上述比较可知,权利要求2因结构设计紧凑,每一对相匹配的按钮、船形板可省去一个复位弹簧,依然保持原有的功能,使贮粮器结构简单,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相对于证据2,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案例评析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可以参考第二部分第四章有关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的规定。
本案中,证据2与权利要求2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中的连接反相弹簧的另一端与船形板相接触,而证据2中的连接反相弹簧(451)的另一端与另一根机芯轴(44)相接触。
由于权利要求2中连接反相弹簧的一端与按钮相接触,另一端与船形板相接触,靠一个连接反相弹簧就可使相对应的一对按钮、船形板复位;而证据2中的按钮和S形片要分别靠弹簧451、弹簧45(其装设在另一机芯轴44上,且其中一端抵靠于S形片的背面)复位。
由上述比较可知,权利要求2因结构设计紧凑,每一对相匹配的按钮、船形板可省去一个复位弹簧,依然保持原有的功能,使贮粮器结构简单,属于要素省略的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相对于证据2,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 吴亚琼)
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的分析与判断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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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