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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专利侵权调查取证?,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一)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5:00:2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怎么进行专利侵权调查取证?,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一)
怎么进行专利侵权调查取证?
核心内容: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专利侵权调查取证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侵犯专利权,在我国将承担三种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赔偿上,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2、行政责任,专利侵权的行政相对较小,不象侵犯商标权那样会受到罚款处罚,企业对此并不在意。
3、刑事处罚,侵犯专利权构成犯罪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当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侵犯自己专利权的行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分析自己专利的可靠性 对侵权的标的物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得证据,以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时要仔细在确定自己的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2、查清侵权的具体情况和遭受损失的程度 即查清侵权行为人所侵权的程度,包括生产规模、使用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据此测算出所受经济损失的额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等等。
3、决定对策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采取相应对策: (1)若自己有能力实施或已实施,并希望继续独占市场的,应采取坚决制止该侵权行为的措施,根据掌握的确凿的证据所测算出的经济技术益损失程度,坚决要求予赔偿; (2)若自己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虽自己能够实施,但仍希望他人有偿实施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补订许可证合同,把侵权行为转化许可实施协议。
4、可以采取的具体步骤 (1)自己或代理人一道直接与侵权交涉,在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2)如协议不成,又确有必要,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予以调处; (3)若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在通过调查公司进行解决。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一)
合同编号:______科技合字( )第_____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公章)____________ (甲方) 技术转让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 中介方:(公章)______ ______ 合同登记机关:(公章) ______ 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有效期限: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至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研制单位(个人) 研制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主要研制人员 组织鉴定单位 成果鉴定时间 年 月 日 获奖日期、等级 发奖单位 已应用单位 技术商品转让方法
现有技术应当包含有实质性的技术知识
案 例 2001年4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4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1993年3月16日申请的名称为“人参黄芪型核酸复合剂及其生产方法和用途”的93103201.6号发明专利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1999年9月3日驳回了该专利申请。
驳回决定针对的该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一种人参黄芪型核酸复合剂,其特征在于,该复合剂由以下组分按重量百分比配制而成:核酸复合剂40至80%、人参10至30%、黄芪10至30%。
5。一种人参黄芪型核酸复合剂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发酵温度比一般型核酸复合剂高1℃至2℃,发酵时间比一般型核酸复合剂缩短1至2小时,发酵用酶制剂比一般型核酸复合剂多100至400%。
”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63414A),其申请日为1991年12月5日,公开日为1992年8月12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对已知对比文件1的一般型NA-21复合剂进行改进,增加了核酸的含量,并增加了人参与黄芪”。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加人参与黄芪后,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产生本发明所述的作用,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预料之中的。
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生产方法与现有技术相比,不能说明本发明的工艺条件的改变带来了有益效果。
权利要求5的方法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实质性区别,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不服该驳回决定,于1999年12月14日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该案合议组经审查后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8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如果上述权利要求中的缺陷不能克服,合议组将维持原驳回决定。
请求人于2000年11月14日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作出意见陈述,并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作出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6?8,同时将说明书第一页中的发明题目修改为“人参黄芪型核酸复合剂及其生产方法”。
专利复审委员会据此作出了第214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撤销了上述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在请求人2000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替换页的基础上,继续审批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决定中认为,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其中所述已有的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意义上的已有技术,应当是在一项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也就是说,所属已有技术必须是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且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
如果一份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一项技术方案,但其关键性的技术措施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没有公开,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无法获知该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则该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作为评价该申请的已有技术,也不能用于判断该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1993年3月16日,作为本申请的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1992年8月12日,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一份专利申请说明书。
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核酸复合剂(即本专利申请中所称的一般性NA-21复合剂),该复合剂是由核酸、发酵花粉以及维生素、氨基酸、微量元素配制而成。
对于其中所述的发酵花粉,该专利指出,发酵花粉是由花粉100份、NA-21酶制剂(另案申请)1至20份、蜂蜜20至40份、水30至60份,在发酵温度33至50℃时,经30至70小时发酵获得。
对于其中所述的NA-21酶制剂该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进一步说明,无法确定其为何物。
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看出,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前NA-21酶制剂已经被公开的话,对比文件1中所述核酸复合剂就不能被作为本申请的已有技术看待,因而也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从对比文件1所述有关NA-21酶制剂的另案申请(以下称为文件2,其申请日为1991年12月5日)看,该申请的申请号为91111350.9,公开日为1993年6月9日,其公开在本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
因此,即使该有关NA-21酶制剂的另案申请中公开了NA-21酶制剂,对比文件1中对该另案申请也给出了明确指引,该文件依然也不能作为评价本申请的已有技术,其中所公开的技术信息也不能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用于评价本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判定现有技术的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中规定:“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
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的技术知识的内容。
” 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的材料,一般而言,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的技术知识的内容。
但是也有例外,本案就是这样一个例外。
怎么进行专利侵权调查取证?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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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