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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是否侵权的对比方法,设备类权利要求创造性判定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9:3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专利是否侵权的对比方法,设备类权利要求创造性判定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外观专利是否侵权的对比方法



对于我国在申请产品专利过程当中,它是需要满足一些相关要求的同时,在进行申请的时候可以根据一些案号来进行代替,那么有怎样的注意事项?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如何避开产品专利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以下的3种方法可以避开专利侵权: (一) 保密性。

项目的名称可以使用代号。

在申请专利前不召开任何形式的发布会,不发表论文,也不召开鉴定会; (二) 专利调查。

在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之前,必须要先进行查新; (三) 抢先申请。

专利申请一般都要先发制人,特别是在采用先申请原则的国家。

(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二)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

(三) 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第一种方法是肉眼观察,判断其产品是否与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相同或者是相似,应该是要根据消费者平时用肉眼进行观察能否对其产生混淆来作为判断,对于那些视觉不容易观察到的部分,是不能借助一起或者是化学手段来进行比较的。

观察时,也应该是从产品容易被看见的部位来做异同的判断。

第二种方法是隔离观察,在对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以及被认为造成了侵权的产品分开来摆放,观察的时候需要在时间和空间这两个方面上都有一定的间隔,然后让审判人员对这两种产品进行观察形成第一印象。

然后再把这两种产品摆在一起,等审判人员再次进行观察做出对比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第三种是整体观察,然后在综合判断。

一般情况下,要判断一产品是否与已经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是否相同或者是相似,不能单单从外观上面某一个局部来看,也不能把外观设计的各个方面割裂来看,而应该是要从整体上来观察,对两个产品的所有元素进行总体性的观察,然后在这个观察的基础上,对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设备类权利要求创造性判定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案例 2001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0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1997年1月27日,名称为“一种无纺布成型机”的97207060.5号实用新型专利。

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是: “一种无纺布成型机?具有箱体(1)、输网帘(10)和导布辊(5),其特征是:箱体内设有圆网鼓(3),其内层为栅格状不锈钢筒体(12),外层为不锈钢丝网(13),圆网鼓一端设有离心风叶(7)与箱体外壳固定的风机座(8)相连,箱体上、下方均设有气流分配板与加热器,在箱体一侧通风口处输网帘的上方固定有冷却辊(9)。

”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人于2001年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认为该实用新型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共提交了20份证据,其中包括:证据12,第5052197号美国专利说明书。

被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中的不锈钢筒体是栅格状的,而证据12中的筒体是穿孔的,两者在结构上是有区别的;(2)证据12中的分配板2是靠近风机6的端板,而本专利则处于圆网鼓侧面的上下两侧;(3)证据12中的无纺织物成型设备还附加一内部保护罩,这是本专利所没有的。

故本专利无论从结构还是从功能方面看,与证据12均不相同,该证据不能构成对本专利的抵触,其缺乏证明效力。

经审查合议组就该专利的创造性认为,证据12是一份美国专利,其公开日为1991年10月1日,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该专利公开了一种与本专利相关的纺织材料处理设备,从其附图及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得知,该设备的功能与本专利相同,其结构与本专利相似。

具体说,该设备也包括箱体、圆网鼓、不锈钢筒体、不锈钢丝网、离心风叶、气流分配板和加热器。

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只是输网帘、导布辊和冷却辊在证据12中未予以公开。

合议组认为,在一台无纺布成型设备中,输网帘和导布辊是必不可少的,否则纤维网和成型后的网布将无法传送,这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的技术常识,也是无纺布成型设备中必设的部件,因此可以认为输网帘和导布辊已经隐含在证据12中。

至于冷却辊这一结构,虽然在证据12中未予公开,但是,正如被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述:“该技术领域中无纺织物成型的热风温度并不高,并不见得一定要用冷却辊或者采用冷却装置。

”也就是说,由于热风温度不高,在普通技术人员看来设立与不设立冷却辊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当然,也不排除冷却辊的设立有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但是,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看不出该冷却辊所带来的任何特殊效果。

故合议组只能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观点来看待该冷却辊,即冷却辊的存在不能给无纺织物成型机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与证据12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被请求人关于创造性的争辩,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专利与证据12之间的下述区别:(1)本专利中的不锈钢筒体是栅格状的,而证据12中的筒体是穿孔的;(2)证据12中的分配板是靠近风机6的端板,而本专利则处于圆网鼓侧面的上下两侧;(3)证据12中的无纺织物成型设备还附加一内部保护罩,这是本专利所没有的。

对于区别(1),合议组认为栅格状与穿孔之间只是通风孔的形状有所不同,其功能是相同的,这种区别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区别(2),合议组认为从证据12的附图1及说明书第4栏第14至28行可以看出:标号2(partition)是一分隔板而并非一分配板(请求人所提供的译文有误),其分配板与本专利一样,也在圆网鼓侧面的上下两侧(只不过未加标号作具体说明);对于区别(3),合议组认为虽然与证据12相比本专利省去了“内部保护罩”这一技术特征,但本专利并不是以此作为发明目的,从其说明书中也看不出取消“内部保护罩”所带来的任何优点或特殊技术效果。

所以,取消“内部保护罩”之后,除了丧失该保护罩的固有功能之外,并未给该无纺布成型机带来任何附加的技术效果,这种区别的存在并不能使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对于被请求人所陈述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本专利与证据12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案例评析 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在结构方面存在若干区别,此时应当如何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案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并不复杂,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判断,对于理解和掌握创造性判断的几个基本原则会有所帮助。

第一,对于一台机械设备而言,如果对比文件中未公开的部件属于该设备必不可少的,则应当认为该部件已经被隐含在其中。

在现有技术的无纺布成型设备中,输网帘和导布辊是必不可少的,否则纤维网和成型后的网布将无法传送,这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的技术常识,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中未明确指明输网帘和导布辊的存在,也可以认为输网帘和导布辊已经隐含在证据12中。

第二,如果某一部件的存在对该设备的性能并未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即未产生明显的技术效果,则该部件的设置对其创造性无影响。

本案中的冷却辊虽然在证据12中未予公开,但是,由于无纺织物成型的热风温度并不高,所以设立与不设立冷却辊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除非设立冷却辊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但是,这一点并未体现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所以本专利中冷却辊的存在不能给无纺织物成型机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三,如果从某一设备中将某一部件去除,从而导致其相应性能的丧失,则这种简化也不具备创造性。



2022年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范本



专利转让时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后,取得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的行为。

专利权转让需要经过法定程序:1。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签订《专利转让合同》。

该合同是表明双方就专利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是专利转让的必备要件。

2。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专利转让,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的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可以下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3。提交专利转让的材料专利权转让会导致专利权发生变更,原专利权人提出变更请求,需要提交《专利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提交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材料。

4。交纳手续费200元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

5。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权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以上是我对于辽宁专利技术转让流程2017的了解。



外观专利是否侵权的对比方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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