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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原则,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文件包括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8: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原则,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文件包括

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日作出第908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8年3月25日受理、1998年11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于1999年6月23日公开的、申请号为98800379.1、名称为“分组无线网络中的资源分配机制”的发明专利PCT申请。

本案申请人要求享有其于1997年3月27日在芬兰申请的申请号为971321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经实质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3年4月4日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为:说明书中有关在分组网络中分配无线资源给移动台以进行上行传输的方法和发送单独授权机制的描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糊不清,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于2003年7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请求书,其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能够实现预留未被分配的上行链路状态标志,也能够知道如何在所述的码块中使用这些未被分配的状态标志,并且说明书已经描述了如何发送单独授权的机制,独立权利要求1和4分别清楚、完整地限定了实现无线电资源分配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而说明书实施例部分所公开的第一、二实施例分别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4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对权利要求1、4涉及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现本发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复审请求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4年12月6日,合议组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描述无法了解利用预留的USF标识符和单独的信令消息如何来完成无线资源的分配,本申请中没有具体涉及本申请所必需的发送单独授权机制,故说明书中给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含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具体实施所述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05年1月21日,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复审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1-7页替换页、说明书摘要替换页,并认为:现有技术中公开了如何利用单独的信令消息来分配无线电资源以及如何向移动站分配USF标识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技术教导,无需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通过预留上行链路状态标志,并在与单独信令消息所指示的上行链路码块相对应的下行链路码块中;使用该上行链路状态标志,从而实现无线资源的分配;此外,说明书对单独授权机制也作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删除了原说明书中对相关芬兰专利申请的引用,因而本申请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由此,合议组在充分考虑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后,作出如下决定: (1)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05年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摘要,2003年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2页,1998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

(2)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分组无线网络中更有效的分配无线资源,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保留至少一个USF标识符,并且按照使用单独的信令消息分配移动台应当使用的无线电码块的方式在对应于预留码块的下行码块中使用所述USF标识符(第一实施例);单独确定至少一个表示一个预留的上行码块USF标识符值,在没有单独授权的情况下不允许移动台使用预留的码块进行传输(第二实施例)。

然而本申请说明书没有对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人员不能够实现,故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具体表现在:第一实施例没有充分公开如何在单独信令消息中利用USF实现无线资源分配的具体技术手段,说明书对该实施例通篇只是概括性地描述了“在与所述单独的信令消息所指示的上行链路码块相对应的下行链路码块,使用所述未被分配的USF”,并没有清楚、完整地具体描述实施该技术方案的具体技术手段,而在单独的信令消息所指示的上行链路码块相对应的下行链路码块中利用USF实现无线资源的分配正是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如何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第二实施例没有充分公开有关单独授权机制的具体技术手段,单独授权是上行链路码块由移动站传输的条件,说明书第7页第2行至第13行没有充分公开实现所述单独授权机制的具体技术手段,具体而言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所述轮询域、P比特、预定时间等在单独授权机制中的具体含义以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没有公开实现“上行资源并不是按照标准提案那样通过USF标识符来分配”的具体技术手段,而这正是清楚描述完整的单独授权机制所不可缺少的关键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从这段概括性的描述中实现单独授权机制,也就不能实施第二实施例。

因此,说明书中给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具体实施所述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具体实施所述技术方案,故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4月4日作出的驳回98800379.7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合议组首先从分析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分别是什么出发,然后指出本申请之所以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是因为说明书对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从而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最后结合说明书具体内容详细分析说明书未清楚、完整地说明其所采用技术手段的原因,有理有据地得出本案申请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地规定的结论。

具体来说,由于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来讲是非常重要的,而本案说明书中的第一实施例没有充分公开如何在单独信令消息中利用USF实现无线资源分配的具体技术手段,第二实施例则没有充分公开有关单独授权机制的具体技术手段,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施例公开的内容难以实现涉案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并未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

(  张琳)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文件包括



在我国知识产权在注册专利过程当中,我们是需要根据实际时间以及一些相关特点来进行处理,同时专利在进行注册过程当中,它需要一年的时间才能够申请下来,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外观专利最快多长时间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递交后,大约3--4个月时间,即可完成初审。

初审通过,即发《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申请人缴纳295元(一个申请人且费减备案手续合格)年登印费(年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后1个月,专利进行授权,发布授权公告。

授权公告发布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邮寄出《专利证书》。

(一)申请阶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审查阶段 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

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三)授权阶段 1、授权 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提交图片的两份均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为照片,不得将图片和照片混用。

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该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其中照片要的是这个产品的六面视图,(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要求保护图案的,应提交展开图和立体图;要求保护色彩的,应提交彩色和黑白照片或图片。

图的大小在3×8厘米到15×22厘米之间。

图片上不 能出现阴影或虚线,照片的背景只能有一种颜色,而且照片上除了所要求的外观设计外,不能有其他任何别的物品。

另外,不管提交的是图片还是照片,各视图都必须是正视图。



有限公司可以用专利权出资吗



对于我国有限公司在进行销售专利是相的对于我国专利,它在我国公司是属于无形资产,如果要进行出资,那么要根据实际比例来进行计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有限公司可以用专利权出资吗问题的解答带的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无形资产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公司在申请发行上市时,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二)无形资产出资形式有一定限制。

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三)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四)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

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

笔者以为:使用权出资应属正当,且方式不限。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一) 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二) 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纵,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三) 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盛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究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四) 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题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纵、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纵,假如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用度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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