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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复审程序?,对化学产品充分公开的判断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7:4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什么是专利复审程序?,对化学产品充分公开的判断
什么是专利复审程序?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
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
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1。复审程序的启动 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3。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4。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对化学产品充分公开的判断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违约吗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法律咨询)(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免费法律咨询)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律师咨询)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首先,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
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
押金是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的。
因此,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一)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二)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创造性判断中的举证责任(二)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而判定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是技术特征5(电容C2两端分别连接天馈地和设备地)是否使本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
为此需要综合考虑技术特征5是否被公开,以及其是否具有被请求人所述的良好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含技术特征5的技术方案,因此这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技术特征5是否具有被请求人所述的阻断电流、提高安全性的技术效果的问题。
但是,被请求人主张具有所述的技术效果,而请求人否认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那么专利复审委员会该如何来判定呢?这主要涉及到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
举证责任源自诉讼法,其基本含义是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提交证据加以证实的一种法定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法定的举证责任,将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即无效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程序,对举证责任,《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10页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能充分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就同一事实,一般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经过质证,其证据表明的事实能够被确认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对这一事实可予认定;其提供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举证责任转移到提出主张的当事人。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 可见,专利无效程序虽非诉讼程序,但是由于该程序仅涉及专利权这一私权,具有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判的性质和特点,其举证责任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并无本质性区别。
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不论在授权阶段是否经过实质性审查,都事先推定其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为此,作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就有义务证明已经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本案中,请求人以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专利权无效,并具体陈述了对比文件2和本专利的区别以及这些区别不会使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对比文件2和本专利的区别在文字上如审查决定中所述有三点(注:实际区别只有两点,分布电容的区别仅是表述上的区别,实际上并不存在),关于前两点区别,各方均认为其不会使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现在的问题是第三点区别——技术特征5是否会使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该证明的责任在请求人。
对此,请求人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指出:说明书中没有对C2的设置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必要的描述,从一般电学常识推断,天馈地和设备地都是零电位,在等电位的两端接元件是没有意义的,因此C2的设置不会使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由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仅仅提到在天馈地和设备地之间设置电容C2,而没有对为什么要在天馈地和设备地之间设置电容C2以及设置C2后能够解决什么技术问题、产生什么技术效果进行具体说明和描述,并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是为了克服现有避雷器结构复杂、工作频率范围较窄、输入功率较小、插入损耗较大、且雷电通流较小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设置有微带传输线、电容及电感构成的π型高通滤波网络的微带型天馈电子避雷器,其优点在于结构简单、体积小,工作频率为10~2000MHz以上,插入损耗在0.2~0.4db,而这些技术效果的产生与技术特征5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其次,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缺乏对技术特征5相应说明的情况下,请求人对技术特征5自身以及其技术效果的理解,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进行的,是符合本领域技术常识的,具有说服力,故请求人通过举出对比文件2已经完成了自己所负担的技术特征5不会使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举证责任。
此时,证明技术特征5使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移给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欲证明技术特征5给本专利带来了实质性特点,使得本专利具有创造性,就必须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
然而,被请求人只是强调技术特征5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客观存在的,却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其关于技术特征5带来的技术效果的论断也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不同,不具有说服力(参见案例简介中一审诉讼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由于被请求人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技术特征5具有其所述的技术效果,而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也不能合理推出技术特征5具有这一技术效果,合议组最终认为应该由被请求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认定技术特征5并不具有被请求人所述的技术效果,并进而认定技术特征5没有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一审判决在技术特征5是否带来实质性特点的问题上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分歧在于,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技术特征5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是客观存在的,并进而认定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但是一审判决在该技术问题上的认识缺乏事实依据,更多的是一种主观臆测,因此是不正确的。
一般而言,不论是法官还是审查员,他们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把握往往并不如无效请求的双方当事人清楚,特别是被请求人往往对自己的专利有着更为清楚的认识,因此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如果具有其所述的优点和好处(技术效果),那么被请求人总是能够证明的。
本案中,被请求人提出技术特征5使本专利具有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没有记载的阻断电流的技术效果,然而这种推断是不合乎常理的,并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以其主张不成立。
如果被请求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比如试验数据、鉴定结论)来证明技术特征5的确产生了如其所述的技术效果,那么合议组就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该技术效果是否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期,并进而判断所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 张汉国)
什么是专利复审程序?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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