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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专利驳回、复审和复审决定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5: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专利驳回、复审和复审决定讲解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专利申请人:______________;专利权人:______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号:____________; 专利号: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___; 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________________; 2。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________________。

(注:许可证合同的授权性质,即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性质是独占实施许可,排它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或销售许可等形式。

) 3。本许可证合同的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注:授权的技术实施范围、即授权的地域范围,期限范围,使用方式范围。

) 4。转让方的主要义务 (1)转让方应当承担支付专利年费的义务 (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受让方支付年费,但应从许可证使用费中扣还受让方所支付的年费。

) (2)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____________。

(3)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下列技术指导:______________。

5。受让方的主要义务 (1)向转让方支付许可证使用费、数额为______________。

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驳回、复审和复审决定讲解



一、驳回的相关规定 1、驳回申请的条件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其经实质审查认定申请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的应予以驳回情形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2、驳回种类 细则53条规定的可驳回情形: (1)法5,25: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2)法2.2: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法20.1: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 (4)法22:专利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5)法26.3及4: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权利要求未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法26.5:专利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也没有陈述理由; (7)法31.1: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 (8)法9:专利申请的发明是按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9)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0)法33,细则43.1: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3、驳回申请的时机 驳回决定一般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作出。

但是,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可驳回缺陷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针对该缺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修改仅仅是改正了错别字或更换了表达方式而技术方案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二、复审请求的审查 1、概述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但是,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2、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专利局有关审查流程中止程序的规定公告



发布部门: 中国专利局 发布文号: 专利局公告第31号 为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调处或审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

有利于调处决定和判决书的执行,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现将专利局有关审查流程中止程序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中止程序是指专利局在专利审查全流程(含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异议、授权、无效程序等)中,对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申请或专利依照本公告的规定暂时停止办理某些手续、暂时停止作出某些决定或暂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有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在专利管理机关受理调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后,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中止请求,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副本。

专利局自收到中止请求和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对所请求的该项申请或专利权执行中止程序。

三、中止期间,专利局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放弃专利权声明”、“权利转让登记请求”和涉及发明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等手续;停止作出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诉讼结果直接有关的各种决定;必要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以便与调处或诉讼程序衔接和协调。

四、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调处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于法律生效日起一个月内抄送中国专利局。

五、专利局在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处决定或判决书后对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及时恢复审批程序;对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含权利人增加与减少),当事人应当在调处决定或判决书生效日起三个月内,按调处决定或判决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后,专利局应撤消中止程序;逾期未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权利,专利局将作出相应的决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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