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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通信领域权利要求范围界定及新颖性判断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4:5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通信领域权利要求范围界定及新颖性判断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
鉴于甲方拥有 专利(或专利申请) 申请日: ,申请号: ,授权日(公开、公告日),专利权法定有效期限:发明创造名称:以及实施专利有关的一般技术,并且甲方许可乙方实施该专利技术; 鉴于乙方对甲方专利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和购买甲方的专利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技术力量、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正文 第一条 定义 1.1。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已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申请日: 发明创造名称: 1.2。专利申请:本合同所指的专利申请是指甲方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已经或未经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的申请专利技术,其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 公开(公告)日: 1.3。一般技术:指甲方拥有的与实施该项专利有关的未申请专利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技术。
1.4。技术秘密:指实施甲方专利所必须的、可行的、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未公开的技术,名称: 1.5。合同技术:是指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一般技术,和技术秘密以及有关专利和一般技术的全部资料。
1.6。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以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7。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 1.8。技术服务:指甲方为乙方实施合同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甲方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和培训乙方有关人员。
1.9。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1.10。净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1.1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并且可以继续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有使用该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3。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使用合同技术,甲方自己和任何乙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使用该合同技术。
第二条 实施许可的范围 2.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和与实施这种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
2.2。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详见附件1)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标准及产品检验方法详见附件2。
2.3。本合同为(普通、排他或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地区实施合同技术。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联营扩大实施范围,并无权将合同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
如甲方同意乙方再转让给第三者则另签订分许可合同。
通信领域权利要求范围界定及新颖性判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第142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11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专利号为200320102652.3、名称为“多卡双向收发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多卡双向收发手机,包括一机体,其上设有多个按键及显示屏,机体上设有SIM CARD嵌设座,机体内设有必要的电源供应装置、电子线路及讯号处理单元;其特征是:机体上设有的SIM CARD嵌设座为多个,使讯号处理单元收发讯号予以分类,经由嵌设座所插设多个中的特定SIM CARD转化为特定通讯公司网路的资讯,并于显示屏作显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卡双向收发手机,其特征是,该多个嵌设座中的特定SIM CARD的讯号是于机体上的一组通话识别讯号灯作显示。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7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3篇附件作为对比文件。
2009年8月12日,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再次补交了意见称述书及2篇附件作为对比文件。
第一、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长达上百页,涉及了7个无效条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经过合议组转文、双方当事人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双方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合议组作出第142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主要涉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述,但由于在无效程序中,第一、第二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在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辩论中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发生争执,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多卡双向收发”是指本专利的手机上的每个卡都是同时双向接通,多卡同时处于工作状态,而请求人则认为“多卡双向收发”并不能表示多卡同时双向收发的保护范围。
由于对上述词语含义的认定直接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认,并由此直接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因此该决定首先明确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多卡双向收发”的含义,指出,根据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可见本专利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一个手机仅能装一个SIM卡的问题,提出了一种在一个手机中设置多个SIM卡,并进行多卡的双向收发的技术方案,而且当欲以多个SIM卡中的某一特定电话号码拨出时,可以将信号进行处理通过选定的那张SIM卡拨出,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未描述采用“多卡”同时进行“双向收发”的技术方案,更没有限定本专利的“多卡双向收发”特指“多卡同时双向收发”,由此认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多卡双向收发”,实质上就是指手机可容纳多个SIM卡,并且该手机具有双向收发信息的通信功能。
然后该决定具体分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卡双向收发手机,附件1(WO01/91493A1,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9日)公开了一种多卡式手机及多卡控制方法,该手机包括机壳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体)、按键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按键)、显示器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屏)、多个卡槽1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SIM CARD嵌设座)、电池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供应装置),该手机还包括微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讯号处理单元)以及连接微处理器和其他电路和接口的连接线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线路),当多卡手机开机使用时,屏幕菜单显示各卡注册情况;开机状态时,所有卡均处于待机状态,外界电话不论拨通哪一个用户卡,在屏幕上均显示用户卡槽序列及来电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对收发信号进行处理,根据其所依据的SIM CARD来进行分类,并于显示屏作显示),用户可以按键接通电话。
在进行按键对外拨号中,可以通过手动选卡或者自动选卡选择一个用户卡进行通话(由于在我国的无线通信系统中,每个SIM CARD必然对应于一个通讯公司,故通过选择一个用户卡进行通话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通过特定SIM CARD转化为该卡对应的特定通讯公司网路的资讯)。
优选采用本地卡通话以节约话费。
由此可见,附件1中的多卡式手机的技术方案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而且,附件1和本专利均涉及多卡手机,技术领域相同,附件1的手机可以携带多个不同区域注册的用户卡进行双向收发通信,因此附件1和本专利都解决了现有技术中一个手机只能容纳一个SIM卡的问题,能够实现在一个手机装置中插入多只不同类型(包括不同国家、不同公司、不同号码)的SIM卡进行多卡双向收发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该多个嵌设座中的特定SIM CARD的讯号是于机体上的一组通话识别讯号灯作显示”,其作用是通过手机机体上的多个信号灯来表示是否有来自对应特定SIM卡的通信信号。
附件2(CN1086367A,公开日为1994年5月4日)公开了一种无线电装置,该装置包括一个用在GSM网络的流动式蜂窝状的无线电话机以及卡片阅读器10和支座13,其中无线电话机包括微处理器7以及第一SIM卡和发光二极管18,卡片阅读器包括第二SIM卡和发光二极管19,支座包括第三SIM卡和发光二极管17,其中发光二极管可以用来指示哪一个接收装置上装有的SIM卡正在被微处理器7所使用,比如,当发光二极管18点亮时,表明微处理器7在使用来自第一SIM卡的信息。
由此可见,附件2也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SIM卡以及多个信号灯的无线电话机,且可以通过信号灯的点亮来表示该信号灯所对应的SIM卡通信信号正在被使用,因此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信号灯来表示是否有来自对应特定SIM卡的通信信号,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最后,该决定针对不利一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的与决定理由评述部分相关的意见进行了总结归纳并逐条详细地予以分析说理。
案例评析 该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通信领域的无效案件,无效理由涉及很多法条。
对于这种比较复杂的无效案件如果面面俱到地罗列出每个具体理由并逐一进行分析,难免会导致最终决定冗长且重点不突出,所以处理这类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善于抓住案件的关键点。
本案的关键点主要有2个,一个是对权利要求中“多卡双向收发”所表示的技术含义的主观判断,并由此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另一个是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客观事实认定。
对于第一点,专利权人在本案中主张将权利要求中的“多卡双向收发”做意思缩小解释,即将其中的“双向收发”理解为“同时双向收发”。
但在我国专利体制下,要求已经被授予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对稳定,其保护范围的确定是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来执行,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中,从 “多卡双向收发”的字面意思来看其不包含同时双向收发的含义,其次,从说明书的背景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效果来看,本专利中从未涉及“同时”双向收发的内容,因此应当认定“多卡双向收发”包括了多卡同时双向收发和多卡不同时双向收发两种情况,而不能将其解释为其中一种下位概念——多卡同时双向收发的情况。
对于第二点,对于通信领域案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言,难点在于对技术的把握以及说理充分,比如本案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是“通过特定SIM CARD转化为该卡对应的特定通讯公司网路的资讯”,而附件1中是“在进行按键对外拨号中,可以通过手动选卡或者自动选卡选择一个用户卡进行通话”,从字面来看,这两句话表达的内容完全不同,但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来看,在我国的无线通信系统中,每个SIM CARD必然对应于一个通讯公司,进行无线通话意味着语音数据的传输和交互,故附件1所谓的通过选择一个用户卡(即SIM卡)进行通话,对于通信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就隐含了通过该用户卡转化为该卡对应的特定通讯公司网路的资讯,并根据此资讯进行实际通话。
( 作者 左一)
技术领域对创造性判定的影响
案例 2004年7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2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空调湿膜气化加湿器”的98218044.6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8年8月5日。
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空调湿膜气化加湿器,该加湿器包括有主体框架,该主体框架的前、后框口分别为出、进风口,在该立体框架内的顶部装有布水管,该布水管的一端有进水口,该布水管的横向朝下的管壁上均布若干个喷水孔,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主体框架的两侧壁之间排设一排与侧壁平行的四边形铝合金刺孔薄材,所述每块薄材上都均布设有多个刺孔,并均布设有多条竖向压纹。
”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03年12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提交了三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并具体提出:(1)通过分析该专利权利要求1与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可以看出该权利要求1对现有技术的主要贡献是用带刺孔和压纹的铝合金材料替换加湿器常用的有机纸膜和无机复合材料;(2)证据1公开了填料在化学工业领域的用途和结构,由此可以看出化学工业中填料的作用与加湿器领域加湿材料具有相同功能和作用;(3)证据2、3分别公开了一种新型填料的材料结构,该专利权利要求1是用该新型填料的材料替换其他加湿器加湿材料。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用填料材料代替加湿器的普通加湿材料是要素替代发明,是用已知最新研制出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相应材料,并且实现的目的相同,未产生预料不到的后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的三份证据如下: 证据1:92209552.3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公告日是1992年12月2日; 证据2:90110083.8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公开日是1991年8月28日; 证据3:89202326.0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公告日是1990年4月4日。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指定以证据2、3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过审理查明:证据2公开了一种脉冲波纹填料,具体结构为采用塑料或金属带,带上冲有规则排列的小孔,并且带上压有小皱纹,在波纹通道中冲有梭形脉冲单元或波形脉冲单元。
将这样带有脉冲单元体的波纹板片按相邻两板片波纹倾角方向为轴对称的规则组装成圆盘状或方块状的填料体。
这种脉冲波纹填料可广泛用于吸收、解吸、蒸馏、闪蒸、换热、洗涤等化工过程。
证据3公开了一种孔板微孔波纹填料,包括具有一定波高、波距和盘高的波纹金属丝网,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料为开有小孔和压延的微孔及波纹的孔板波纹基板,适用于各种不同大小塔的化工操作。
合议组认为,证据2、3仅仅公开了在化工领域中使用的填料,整体形状均呈盘状或块状,水平叠放在压力罐或合成塔中,起到强化传质、传热的效果;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所述主体框架的两侧壁之间排设一排与侧壁平行的四边形铝合金刺孔薄材,所述每块薄材上都均布设有多个刺孔,并均布设有多条竖向压纹,由此通过布水管使四边形铝合金刺孔薄材即湿膜的表面湿润,空气通过湿膜时,水与空气充分接触,使空气中的水分增加,从而达到把空气加湿的目的。
因此,证据2、3公开的填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限定的结构不相同,也没有给出其公开的填料能够在空调领域中使用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作出了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例评析 在本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2.2的规定,“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对于发明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同时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
具体在本案中,本专利所述空调湿膜气化加湿器的分类号为F24F6/04,而证据2、3所处的分类号分别为B01J19/32、B01J19/30,并且在两者的说明书中均明确指出所述填料适用于化工领域。
由此可见,证据2、3与本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差别较远,空调加湿器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中有机纸膜或无机复合材料制成的空调加湿器所存在的寿命短、易产生碎渣和易产生结垢及霉变等技术问题,不能从证据2、3所公开的内容得出技术启示。
此外,证据2、3中的填料所起的功能主要是强化传质、传热效果,而本专利中刺孔薄材的功能是加湿材料,具有阻燃、使用寿命长、易反复清洗、不霉变的优点,由此可见,两者并不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换。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实用新型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属于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也不是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用已知最新研制出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材料代替公知产品中的相应材料,并且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由此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2、3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丁惠玲)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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