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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产业不惧金融风暴,专利诉讼怎么和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6:1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版权产业不惧金融风暴,专利诉讼怎么和解?

版权产业不惧金融风暴



日前,2008国际版权论坛和国际版权博览会同期举办。

论坛上,来自世界各国的版权界人士齐聚一堂,相互交流和探讨了版权产业和当前经济形势等热点问题。

与此同时,众多企业及协会则借助博览会平台,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展示国内外最新的版权成果。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以文学艺术、广播影视、软件及信息网络等产业为重点的版权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

”在10月27日至29日举行的2008国际版权论坛上,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指出,大力发展版权产业,将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

据了解,以“版权创造财富”为主题的2008国际版权论坛,由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主办。

与论坛同期举行的还有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08国际版权博览会,这也是我国首次举办国际版权博览会。

两大活动同时亮相,让金秋十月的中国迎来了一个国际性的版权盛会。

金融风暴难撼版权产业 当前,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演变为全球性经济危机。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财富的资源、结构、创造方式进行深刻反思。

在本次论坛上,国际金融危机的有关话题也引起了众人的关注。

对此,柳斌杰指出,此次金融风暴中,消耗型的传统实体经济所受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然而,知识经济是把知识作为创造财富最基本的要素,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财富机遇。

因此,纯粹地依赖知识创新和智力成本为支撑的版权产业,受到金融风暴的影响要小很多。

“知识经济时代,版权产业将呈现出独特的魅力和广阔的前景。

”他说到。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也认为,目前金融危机的确对我国沿海地区部分加工企业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但也由此可见,仅仅靠加工“贴牌”、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其生存和发展是脆弱的。

企业的长足发展应当依靠对知识产权的开发与运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副总干事麦克尔·凯普林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通过以往的经验看出,在经济形势不景气的时候,人们需要更多的文化娱乐。

因此,娱乐文化产业方面不会因经济原因而衰退,金融风暴很难对版权领域产生大的影响。

彻底消除盗版“毒瘤” 这些年来,经济快速发展、民主法制逐步完善和文化产业的繁荣,为我国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国家版权局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数据初步分析,,我国核心版权产业的总产值占当年GDP的3.2%。

然而,盗版目前在世界各国仍然是普遍现象,也成为阻碍各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毒瘤”。

尤其是在新的数字环境下,如何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等也是论坛上各国官员和专家探讨的热点问题。

“版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对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来说,目前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盗版问题。

盗版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出口、就业、税收,对其经济发展会带来负面影响。

特别是在经济日益弱化和失业人数日益增加的情况下,保护著作权显得更为重要。

”美国版权局局长玛丽贝斯?彼得斯介绍到,在美国,版权产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盗版对于美国许多公司的收益带来巨大挑战,尤其是在今天数字时代,整个版权产业要想获得盈利,就必须彻底消除在线盗版。

目前,美国正在调整法律框架,从而解决其所面临的盗版问题。

柳斌杰则表示,我国实施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版权保护体系,大大提高了版权保护的有效性、科学性,为版权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护环境;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版权保护秩序的构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版权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因此,他相信,随着中国版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国将同世界各国一道为促进版权产业的繁荣发展,为寻求新的财富增长方式做出积极的贡献。

积极展示版权最新成果 中外专家学者在论坛上畅所欲言的同时,众多版权相关企业和协会则借助国际版权博览会这个舞台,充分展示自己的版权成果。

记者在现场看到,许多版权相关企业及协会都设立了自己的展台,特别是刚刚成立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展台,引来了不少人前来咨询和索取资料。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国际通行的版权保护绿色通道,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将有利于著作权人更好地行使权利。

”阎晓宏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文著协的成立对于推进版权保护和使用是一件大好事,对文字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作者难以单独行使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将对我国版权保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博览会上,也有很多海外版权领域的权威机构前来参展。

其中,日本文化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事务局——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北京办事处知识产权部部长秋叶隆充告诉中国 记者:“从年至今,我们机构已协助中国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版权案件6005起,没收侵权DVD光盘470多万张,这样的成绩增强了我们同中国加强版权合作的信心。

” 博览会期间,还举行了2008年度原创网络文学评选,《我们的师政委》等10部作品荣获优秀网络文学作品奖,获奖作品还在现场举行了出版意向签约仪式。

同时,中国广告创意维权联盟也在会上正式成立,联盟成立后,将探讨原创广告的版权保护问题,有效减少广告行业的侵权行为。

此外,“感动中国”摄影大展等活动也引来不少人驻足。



专利诉讼怎么和解?



法庭上针锋相对、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到了庭外可能还在通过媒体隔空喊话,不过他们最终都有可能一笑泯恩仇。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这已屡见不鲜。

最高法院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高达66.76%。

对于正在国内和欧洲上演的“中华”之战,尽管尚未初见端倪,但业内人士对于华为、中兴这对同室操戈者,大多抱以最终会和解的乐观态度。

前不久发生的几宗通信领域的诉讼,似乎也印证了人们的乐观期许。

6月中旬,诺基亚宣布已和苹果公司就相互提起的手机专利侵权诉讼达成了和解协议。

而此前的4月,摩托罗拉与华为同样宣布,双方已就所有未决诉讼达成和解。

为什么知识产权诉讼容易和解?这可能与其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有很大的关系,谁也不能轻易断定是否侵权。

更何况,认定侵权与否并不仅仅依赖于技术特征、商标标识或作品本身的比对。

事实上,诉讼双方和解的理由除了诉讼风险,还可以列举一大堆,比如:原告的诉讼目标已经实现;诉讼时间较长、程序复杂,牵扯生产经营。

诉讼和解还会节省开支,柯达公司在与宝丽来的一起长达14年之久的专利纠纷中,仅律师费就高达1亿美元之多。

况且在原告起诉后,被告通常不会俯首称臣。

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击原告几乎是被告们的自然反应--无论是反诉侵权或商业诋毁,还是无效专利或撤销商标,只要被告能够抓住原告的辫子,都会以战求和。

那些大公司花费了数以亿计的资金储备了数以万计的专利,此刻正好派上用场:要找几件专利武器来打击一下原告,简直易如反掌。

4月28日,华为宣布以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为由,在欧洲对中兴提起诉讼。

而中兴随后声明,已于4月29日在中国针对华为侵犯若干重要专利递交了诉状。

“你告我,我告你”这样的情节将会在法庭上不断上演,如有雷同,却非纯属巧合。

实际上,很多大公司早就收集了竞争对手的侵权证据,并作为商业秘密雪藏起来,一旦对方发动进攻,立即吹响反攻的号角——稍微想一想,为什么有些被起诉的公司能够那么快地反诉侵权?可以预见,竞争对手通过知识产权攻击相互威慑,将是未来商业碰撞最“坚硬”的表现。

这已经不是秘密:知识产权诉讼只是一种策略和手段,而非目的本身。

如果和解能够带来双赢的效果,双方各得其所,何乐而不为?就像温斯顿·丘吉尔所说的:“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

”也正是出于市场利益的考虑,一些诉讼和解甚至衍生出了“反向支付”这样的怪现状。

当制药公司Barr打算仿制生产抗癌药品“他莫昔芬”时,药品专利权人 Astra-Zeneca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按照惯例,Barr提出了专利无效的诉讼。

但在1993年,两家公司秘密达成了和解:Zeneca向Barr支付2100万美元,并授权其使用自有品牌销售Zeneca生产的“他莫昔芬”;而Barr则许诺在专利到期前不将仿制药品投放市场。

Zeneca作为专利权人,竟然向涉嫌侵权的人付钱,这就是“反向支付”。

好像不太符合正常的逻辑,但设想一下,如果Barr将诉讼进行到底,并最终无效掉专利,那么仿制“他莫昔芬”的就不仅仅是Barr了。

没有专利护驾,Zeneca将会是什么遭遇?这里有前车之鉴:制药公司葛兰素(GLAXO)的特效胃药雷尼替丁曾经每年为其带来十亿英镑的收入,但1997年其在美国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其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

所以,向侵权人倒贴2100万美元,可能还是划算的买卖--这就是反向支付的秘密。

国内不少企业开始深谙此道,于是原本应该无效的专利在和解中得以继续保留,只不过以前由原告垄断的专利,现在可能换作与被告共同分享。

当然,受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他人使用还会受到诉讼的刁难,而不幸地是,未必每个人都能掌握专利无效的证据。



为何专利权质押如此之难



专利权质押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本文力图从专利权质押的操作程序入手,着力分析专利权质押的难点:专利权质押难以操作、专利权质押贷款规则的缺乏、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完善立法,增强专利权质押的可操作性;政府介入,完善专利权质押设定机制;银行内部应建立专利权质押管理制度。

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明确提出,要“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

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又可称为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是以知识产权为质押获得融资的一项制度,它对于缓解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压力、优化银行的担保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知识产权质押在实施中却困难重重,发展缓慢。

笔者以专利权质押为切入点,对专利权质押实施中的难点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解决建议,力图为国家金融政策的落实,为专利权质押制度的健全尽一份微薄之力。

专利权质押的操作程序 专利权质押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的一种类型,它的操作程序和动产质押较为相似。

首先,由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贷款调查。

银行对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营利性进行调查,同时,对借款企业提供的专利权的技术成熟程度、市场前景进行预测,测定贷款风险度。

其次,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银行和借款企业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利权的价值,然后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度确定不同的质押率。

双方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后,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

再次,发放贷款。

发放贷款期间,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有危及贷款债权安全时,应通知贷款人。

最后,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在专利权质押的整个操作过程中,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签订是一个关键环节。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它有权决定是否同质押企业签订合同,和哪个质押企业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

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合同的签订与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进行干预。

但在银行签订合同的背后却蕴涵着其对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追求。

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必须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

专利权质押和其他质押业务不同的是风险较大,专利权作为新型的财产类型,其价值并不确定,而且变现困难。

这些和银行的经营原则不太符合,银行往往不愿意开展这项新兴业务。

专利权质押难实际上就是企业自治和政府调控之间关系的反映。

专利权质押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它的实施离不开发达的市场环境和政府的宏观调控。

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而言,当专利权质押各环节中潜在的风险超出了银行所能控制的范围,银行只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不开展此项业务或有限制地开展业务,例如,有的采取银行+担保公司+反担保模式,有的采取银行+知识产权担保+担保公司模式,有的采取银行+专利权担保模式。

专利权质押难,也就成为一个事实。

专利权质押难的具体分析 专利权质押操作难 尽管从抽象的理论上讲,专利权满足作为质押标的物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但是,专利权价值难于评估、难以变现和专利技术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直接制约了专利权成为现实生活中的质押担保财产。

首先,专利权的价值难以确定。

专利权是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

这种专有权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它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满足人们的需要。

但它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机制产品(它当然多少也带有某些智力劳动的因素那样,主要是基于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而产生,而是基于人的智力劳动创造或生产,因此,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不能像一般产品的价值那样简单地通过计算物耗和时耗成本来计算。

普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作为特殊商品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依据,除了脑力、体力消耗以外,还要对有关市场因素作出综合评估,因此,专利权价值的计量只能是大概的、模糊的。

这无疑会影响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信心。

其次,专利权难以变现。

专利权价值的难以确定只是有可能影响银行的赢利,而专利权的难以变现则使银行的风险加剧。

质押实际上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是以质物变现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而用作质押的财产一般必须具有流通性和实际的可变现性。

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时,贷款银行可通过处分出质专利权并从卖得的价金中优先受偿。

这是保证贷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但专利权交易市场较为狭小,专利权的流动性又不及动产,变现具有一定的难度。

这严重危及贷款银行的贷款利益,导致贷款不能收回的后果。

金融机构赢利性的本质制约了专利权质押业务的开展 这是专利权质押难的内因。

金融机构是赢利性法人,任何一笔业务在办理时都强调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

如前所述,专利权质押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些银行通常把它作为将来或可得的收益放入应收账款中。

当其他的业务比它资金更安全更易获得赢利时,金融机构会立刻选择这些业务。

而且办理专利权质押的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贷款数额少,办理成本增大。

从营利性的角度出发,银行认为办理其他的质押业务更为经济,这是银行专利权质押业务开展缓慢的内在原因。

据统计,近10年来,农业银行共办理了27项专利权质押业务,商业银行办理了18项业务,工商银行17项,中国银行5项,建设银行5项。

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 专利权质押的开展仅靠企业和银行本身是不够的,政府应充分发挥引导、扶持和调控作用。

这里的引导、扶持和调控并不意味着政府应包办一切,而是强调在专利权质押的设定中,政府应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降低专利权质押中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搭建交易的平台。

如前所述,专利权质押的风险远远高于动产质押,仅靠企业自治并不能促成质押业务的开展。

要充分发挥专利权质押的融资功能,增强民众的专利权创造、利用、保护意识,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专利权质押业务的开展。

而到目前为止,未见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政策出台,只有一些地方性政策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例如,湖南省湘潭市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

”专利权人只能以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质押担保。

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暂行办法中,不允许企业直接将专利权作为其借款合同的担保,而是由担保公司为企业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企业将专利权作为反担保措施质押给担保公司。

将担保公司引入专利权质押贷款中,加强对银行风险的防范。

在天津市知识权局的暂行办法中,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也是先将其质押给担保公司,然后由担保公司为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这些政策对专利权质押的实施起着一定的作用。

但这些政策的内容都集中于贷前风险的预防,缺乏对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的过程控制。

专利权质押难的解决对策 完善立法,增强专利权质押的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目前我国专利权质押的基础性立法,该法的条文简明扼要,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立法者的大致思路。

第75条、79条、80条具体规定了专利权质押的标的范围、生效条件及对出质人处分权的限制。

应该说当前的立法对专利权质押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担保法第80条:“权利出质后,出质人需经质权人同意可以将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的规定,未考虑到专利权质押的特性,对专利权质押的实施未进行有效引导,既不利于专利权价值的充分利用,也不利于专利权质押的变现。

建议予以修改,删除“需经质权人同意”的规定,并在担保法中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应规定专利权人(出质人对质权人的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在出质期间专利权人不论是将专利权转让或将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还是自己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况或者专利权的实施情况忠实告知质权人。

它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在出质期间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可能会发生变化,直接关系到质权人的利益。

当专利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时,质权人可以根据出质人的告知情况,许可实施费、许可实施期限以及转让费、许可实施费及其他收益是否已提存等,判断出质人的实施、许可实施行为对质权有无损害,如有危害质权的实现,便可以采取法律赋予质权人的救济措施确保质权实现;另外,出质人的通知义务及相应的质权救济措施的存在,可以敦促出质人谨慎善意转让、实施、许可实施其专利权,避免其滥用权利危害质权实现。

这是法律上控制风险的措施之一。

第二,应规定专利权人将出质期间专利权收益提存的义务。

提存分为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这里是第二种,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即债务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将履行的标的提存于第三人。

若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以提存物予以清偿。

规定专利权人的提存义务目的在于对专利权收益的控制。

出质人因出质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取的收益是在质权设定期间,即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进行的,因而该收益在性质上仍是出质人的财产,但因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质权人不能请求以这些收益清偿债权。

同样,出质人不得任意处分收益,因为收益为专利权经济价值的重要体现,是质权实现的重要保障,这样出质人对出质专利权收益的处分又受到质权的限制,出质人不得任意处分。

总之,无论出质人还是质权人都不得对出质专利权的收益进行处分,该收益应当向出质人、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

当然,经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同意,该收益可以用于提前清偿债权。

第三,应规定专利权人的善管义务。

专利权不同于一般的质押物,出质期间可能被侵权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也可能因未缴纳专利年审费用而终止。

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确保不因其他因素影响专利权质押的进程,应规定专利权人的善管义务。

善管义务是指管理人应履行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况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

当然,专利权人的善管义务和一般的善管义务有些区别,一般的善管义务中管理人所管理的是他人的财产,而专利权人所管理的是自己的财产,因为出质后的专利权依然属于专利权人,仅仅因为出质后专利权的收益完全归于质权人,需要以善管义务约束专利权人的行为。

善管义务的内容十分丰富,有专利权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按时缴纳年费义务,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时积极应对义务,被侵权时及时诉讼义务,出质期间不得放弃专利权义务等。

一句话,在出质期间专利权人不能因专利权的收益归于质权人(债权人而消极怠慢甚至终止专利权从而损害质权人利益。

第四,明确法律责任。

义务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即无责任。

专利权人的行为若违背了以上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民事责任,也有行政责任。

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便于督促专利权人切实履行义务,同时,对专利权人具有威慑作用,一旦不履行义务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版权产业不惧金融风暴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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