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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PCT专利申请分析(二),浅议使用公开的证明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4:1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意大利PCT专利申请分析(二),浅议使用公开的证明标准

意大利PCT专利申请分析(二)



(八)意法半导体公司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专利主要涉及H01L 29/66、H01L 21/02、H01L 29/02等领域。

其中H01L即“基本电气元件>半导体器件,其他类目未包含的电固体器件”;H01L 29/00即“专门适用于整流、放大、振荡或切换,并具有至少一个电位跃变势垒或表面势垒的半导体器件;具有至少一个电位跃变势垒或表面势垒,例如PN结耗尽层或载流子集结层的电容器或电阻器;半导体本体或其电极的零部件”;H01L 29/66即“按半导体器件的类型区分的”;H01L 21/02即“专门适用于制造或处理半导体或固体器件或其部件的方法或设备>半导体器件或其部件的制造或处理”;H01L 29/02即“按其半导体本体的特征区分的”。

(九)PERINI FABIO 公司申请的PCT专利主要涉及的领域有B65H 19/22、B31F 1/00。

B65H 19/22即“输送;包装;贮存;搬运薄的或细丝状材料>搬运薄的或细丝状材料,如薄板、条材、缆索>更换条材辊>在卷绕机构中或与卷绕操作有关”;B31F 1/00即“纸品制作;纸的加工>纸或纸板的机械加工或变形>纸或纸板不去除材料的机械变形,包括复合变形和层压”。

(十)布雷克成像有限公司申请的PCT专利主要涉及的领域有A61B 19/00、A61K 49/06。

A61B 19/00即“医学或兽医学;卫生学>诊断;外科;鉴定>在A61B 1/00至A61B 18/00各组中都不包含的手术或诊断用的仪器、器械或附件,例如立体定位术、消毒作业、脱位处理、伤口边缘防护器”;A61K 49/06即“医学或兽医学;卫生学>医用、牙科用或梳妆用的配制品>体内试验用的配制品>核磁共振(NMR)造影剂;磁共振(MRI)成像造影剂”。

主要涉及的技术领域 从右表可以看出,2003年至2007年,意大利PCT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医药化学领域,尤其是表现在A61K 、A61P 及C07D这三个分类领域,这说明近几年医药化学技术在意大利的发展极为迅速。

此外,数字信息传输领域的PCT专利申请量也较为突出。

2003年,意大利PCT专利申请主要涉及的技术领域有A61K、A61P、C07D、B29C、B65D、C07K、H04L、B65B、G01N、C07C。

2004年,意大利PCT专利申请主要涉及的技术领域有A61K、A61P、C07D、H04L、C07C、B65D、B29C、C07K、G01N、A61B。

2005年,意大利PCT专利申请主要涉及的技术领域有A61K、B65D、C07D、G01N、B29C、A61P、H04L、C07C、C07K、A61B。

2006年,意大利PCT专利申请主要涉及的技术领域有A61K、A61P、C07D、B65D、H04L、G01N、A61B、B29C、C07C、G06F。

2007年,意大利PCT专利申请主要涉及的技术领域有A61K、A61P、C07D、B65D、A61B、B29C、G01N、B65B、H04L、A47J。

通过分析,A61K领域每年的申请量均居榜首,这说明该领域发展比较稳定,属于热门技术领域。

A61P的申请量波动相对较大,2003年至2005年该领域的PCT专利申请量一直呈下降趋势,2006年的申请量有明显回升,比2003年的PCT专利申请总量多出26件。

C07D分类领域的PCT专利申请量基本趋于平稳,每年维持在100余件,均排名第三。

B65D分类领域的PCT专利申请量在2004年有小幅下降,但之后三年的申请量呈明显增长趋势,每年均保持在100余件。

(  作者 张岩)

浅议使用公开的证明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了第148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2006年9月20日授权、名称为“轮胎式吊运梁机”的20052010380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8月12日,专利权人为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等规定。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2009)郑黄证经字第1994号公证书及其附件作为证据,所述附件包括:附件1: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陕西建设)与意大利DEAL S。r。l。公司(下称DEAL公司)所签订的英文本合同;附件2:DEAL公司向陕西建设提供的ML800移梁机图纸;附件3:陕西建设提供的ML800移梁机的组装使用照片;附件4:陕西建设提供的ML800移梁机建造、组装和使用情况说明;附件5:陕西建设提供的5张发票;附件6:陕西建设提供的《钢构产品》;附件7:附件1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还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附件8:DEAL与中国成都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最终用户——中铁二局所签订的购货合同的中英文对照本及相关附件;附件9:(2009)川国公证字第115505号公证书及其所附《说明》和《ML800搬运机使用和维护手册》;附件10:从慈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的新闻“世界最大提梁机安装完成”;附件11:从慈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的新闻“梁上架梁设备完成组装”;附件12:从中国工业报新闻网下载的新闻“最大架桥机首战告捷建设机械名利双收”;附件13:从网下载的新闻“跨海大桥完成‘世界第一架’”;附件14:从中国机械咨询网下载的新闻“陕西建机公司最大架桥机首战告捷”;附件15:从机械化施工公司网站下载的新闻“杭州湾跨海大桥桥梁搬运机平地安装就位”。

2009年11月17日,请求人又提交了(2009)慈证民字第1171号公证书,用于证明附件10和11来源于《慈溪日报》。

请求人认为:结合附件1- 9可以证明在陕西建设、中铁二局和DEAL公司之间存在关于ML800设备的委托加工和设备买卖的真实性;此外,结合附件3和附件9中的《说明》和附件10-15,表明ML800已经在2005年5-6月期间完成组装并使用;在附件2、8和9的总装图的相互印证下,可以证明,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结构的ML800设备已经在国内公开使用,故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提交了(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14060号公证书,用于证明陕西建设是请求人的担保方,两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陕西建设提供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同时,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均表示异议。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4848号无效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没有提出诉讼,故该决定目前已经生效。

该决定的具体理由如下(由于篇幅过长,仅摘录对主要证据的认定部分): 附件8是DEAL与中国成都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最终用户——中铁二局所签订的购货合同的中英文对照本及相关附件,该合同包括英文和中文文本,在合同第一页和最后一页中,买方的中文名称都是成都华川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应的英文名称则都是CHINA CHENGDU IMPORT AND EXPORT CO。LTD,两处内容在前后保持了一致,鉴于英文和中文文本都是该合同的正式内容,缔结合同的各方对买方的中英文名称都已经予以认可,虽然专利权人以“买方的中英文名称不对应”为由质疑该合同的真实性,但并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不能仅根据买方中英文名称没有在翻译的字面形式上完全对应而否定该合同的真实性,故合议组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

附件8表明:中铁二局和成都华川进出口有限公司从DEAL公司所购买的ML800轮胎式搬运机将用于杭州湾大桥项目,并且该交易涉及的一部分设备将在中国国内制造。

附件10-15均是各个网站上关于杭州湾大桥项目的新闻,请求人还于2009年11月17日提交了用于证明附件10和11来源于《慈溪日报》的公证书。

专利权人对附件10-15所表示的网上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7日提交的证据是超期证据。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0-11均是从慈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的新闻,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其披露的新闻内容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此外,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7日提交的公证书是用于证明附件10和11所披露的内容来源于《慈溪日报》,属于对附件10-11证明力的补强,鉴于根据该公证书就可以确认附件10-11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合议组对该公证书予以采信,并认可附件10-11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此外,附件12-14均来自可信度较高的大型门户网站,并且附件12-15所公开的内容与附件10-11所公开的内容相符,故合议组对附件12-15也予以采信。

这些证据表明:陕西建设与DEAL签订了关于钢结构件的生产合同,合作生产了ML800轮胎式搬运机,并由中铁二局于2005年5-6月在杭州湾大桥项目中完成该设备的组装并投入使用。

附件1是陕西建设与DEAL公司所签订的英文本合同。

专利权人认为;该合同缺少缔结合同双方的签名,因此属于空白合同,不是正式生效的合同,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的中文译文即附件7的第1页中提到该合同“鉴于在2004年8月17日,DEAL已经同买家——中国成都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最终用户——中铁二局签订了购买合同,为项目/安装现场位于慈溪(中国)附近的杭州湾大桥工程的连接提供2台ML800移梁机”,这与附件8所述合同签订的时间、缔约各方和合同内容均相符,并且附件8也提到合同涉及的部分设备将在中国国内制造,同时附件1所述内容也与附件10-15所公开的杭州湾大桥项目的施工情况相符;此外,附件5也能表明陕西建设与DEAL之间存在关于“新设备钢结构”的交易;因此经综合考虑,合议组对附件1予以采信。

此外,合议组还对除附件9以外的其它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虽然专利权人提供的反证1显示陕西建设曾为请求人提供担保,但并不表示陕西建设提供的证据必然不能采信,合议组通过对上述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认为在附件1-7、8和10-15的相互印证之下,这些附件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附件1和8所述合同所约定的、以及附件2和3所涉及的ML800设备已经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在杭州湾大桥项目中公开使用,因此附件2、3和8所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案例评析 对于主张使用公开的无效宣告请求,如何认定证据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一直是难点和争议点。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

对于待证事实,理想的是完全呈现当时的情况即发现“客观真实”。

然而,发生的事情毕竟已成过去,除非时空逆转否则根本无法复现,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根据案件发生前、后或当时形成的证据来尽可能重现该案件事实,以期接近甚至无限接近“客观真实”。

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这就涉及证明标准问题。

在英美法系中,证明标准往往是刑民有别、且多元化的,例如在美国就有专门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公诉方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用于特殊民事诉讼和大多数行政诉讼的“明晰可信”标准和主要用于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而大陆法系在传统上实行典型的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明标准在表述上均可归纳为“内心确信”,但因证明对象不同而不一致,例如日本学者划分的四个心证等级:微弱的心证、盖然的心证、盖然的确实心证和必然的确实心证。

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目前大体上采用“优势证据”标准。

虽然专利无效程序的性质类似于平等主体参加的民事诉讼案件,但是做出发明创造、并已经为专利申请付出了一定金钱和精力的专利权人与请求人很难说处于真正平等的地位,何况该程序针对的客体是已经存在的、推定有效的权利,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在双方证据相当或者没有明显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应该倾向于维持已授权专利的既定状态,故无效程序中不宜直接采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而应当采用“优势证据”标准中较高层次的证明标准或者稍微严格一点的所谓“明显优势证据”标准。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数量较多,而且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相互交织,颇为复杂,就每一份单独的证据而言,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专利权人也以此为由质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试图否定待证事实的存在。

经合议组审查,附件8是一份形式和内容都较为完备的合同文本,“买方的中英文名称不对应”只是行文习惯的问题,在没有足够反证的情况下,附件8的证明力较易得到确认,因此合议组选择该附件作为突破口。

对于附件10-15这一组网络证据,合议组根据这些网站的经营主体、网页内容的来源及它们与附件8的对应关系来综合考虑,认为这些证据具有占明显优势的盖然性,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可。

附件1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点之一,其涉及的合同缺少缔约双方的签名和签约时间等重要信息,仅就该证据本身而言,不能不说是巨大的缺陷,然而根据之前已经初步确定的事实:为了建设杭州湾大桥,中铁二局与DEAL公司签订了ML800设备的购买合同,一部分设备从意大利进口,一部分设备在中国国内制造;而2005年5-6月杭州湾大桥项目在使用的ML800设备就是由陕西建设与DEAL合作生产、并交付中铁二局使用的;并且,附件5所述发票也表明陕西建设与DEAL之间存在关于“新设备钢结构”的交易,因此,陕西建设与DEAL之间存在的委托加工合同能够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故综合考虑相关的多份证据,附件1同样具有占明显优势的盖然性。

最后,基于对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合议组作出了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的决定。

(  作者 唐轶)

美国PCT专利申请分析(一)



作为衡量国家技术水平的重要指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量反映了一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话语权的强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10年4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09年全球PCT申请排行榜中,美国以4.5589万件、占当年全球PCT申请总量30%的佳绩高居榜首。

由此可见,研究美国的PCT专利申请具有重大意义。

考虑到发明专利申请需18个月才公开,本文选择了2007年美国的PCT专利申请状况作为切入点,并整合了其历年的PCT申请数据和引证数据等,通过统计和分析,揭示美国PCT专利申请的发展趋势、主要涉及的技术领域、申请量排名前列的申请人以及核心专利等情况。

PCT专利的申请趋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数据显示,全球PCT申请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08年的申请量达到了16.3253万件,是2000年申请量的1.75倍,平均年增长率约为7%。

受经济不景气因素影响,2009年全球PCT申请量出现30年来的首次下滑,由2008年的16.3253万件降至15.5179万件,降幅为4.9%(参见图1)。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以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逐渐增多,用专利技术作为竞争武器来占领市场将是一种必然趋势。

因此,世界经济逐步回暖后,PCT申请量将恢复上升趋势。

2007年,美国的PCT专利申请量是一个峰值,达到了5.4044万件,较2006年增长了5.4%,占2007年全球PCT申请量的33.8%(参见图2)。

美国的PCT专利申请量在2007年之前呈上升态势,2007年之后开始下降(参见图3)。

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经济体,受经济危机影响最大,这从PCT申请量上也可以反映出来。

2008年美国的PCT申请量即开始下滑,比全球PCT总量下滑要提前一年,2009年的申请量更是大幅下降,比2008年减少了11.8%。

美国的PCT申请占全球申请量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其2000年所占比例为40.76%,而2009年所占比例为29.38%,比2000年减少了11.38%(参见图4)。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自身的PCT申请量下降;另一方面世界上其它国家的PCT申请量上升,降低了美国的比例,尤其是东亚国家,申请量大幅增加,其中以中国最为抢眼。

中国2000年的PCT申请量为787件,2009年即达到了7905件,是2000年的10倍多,所占比例从2000年的0.84%上升到5.09%;韩国所占的比例也从2000年的1.69%上升到5.19%。

虽然美国的PCT申请占全球总量的比例有所下降,但其依然是PCT申请第一强国,在申请数量上仍然具有明显的优势,2007年,其申请量是排名第二的日本的申请量的1.95倍。

因此,从PCT申请的绝对数量上看,美国还是当之无愧的全球第一专利大国。

技术领域 对PCT专利技术领域和申请人的分析,数据主要来自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WPI)。

从WPI中,笔者共检索到已公开的2007年美国PCT专利申请5.3924万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申请数量5.4044万件基本吻合,二者之间相差的120件是由于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欠费等问题,导致申请最终未能被公开。

(一)重点技术分析 搜集到的2007年美国PCT专利申请文献,共包含2.7015万个国际专利分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下称IPC)号,广泛涉及了人类生活必需(农、轻、医)、作业和运输、化学和冶金、纺织和造纸、建筑和采矿、机械工程、物理、电学等各个领域。

表1显示了涉及专利数量最多的前25个IPC号,以及申请该类技术专利的主要申请人。

对排名前25位的IPC分类号进行统计分析显示,前25位IPC涉及的专利申请数量为1.2598万件,占2007年美国PCT申请总量的23%。

这些专利申请主要涉及计算机、通信、生物医药和半导体技术,都属于发展势头迅猛的高端技术领域,并且2000年至2008年美国在这4个领域的申请量总体均呈上升趋势(参见图5),可见美国对高端技术领域的重视程度,以及其要在这些领域持续保持技术优势的战略意图。

涉及计算机技术的申请人主要是微软公司、谷歌公司、雅虎公司、WMS游戏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涉及通信技术的申请人主要是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朗讯科技公司、摩托罗拉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涉及生物技术的申请人主要是加利福尼亚大学、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HHS)、APPLERA生物科技公司和ISIS药物公司、基因泰克公司和安进公司;涉及药品技术的申请人主要是诺华公司、先灵公司、惠氏公司、加利福尼亚大学、德克萨斯大学、雅培公司、默克公司和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涉及半导体技术的申请人主要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仪器公司和飞思卡尔半导体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申请人中有3所美国的大学在2007年都申请了数量可观的PCT专利,其中加利福尼亚大学申请了415件,德克萨斯大学申请了154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申请了97件。

大学作为科研的主力军,对推动国家科技进步起重要作用。

因此,本文特对加利福尼亚大学和清华大学的PCT专利申请做一比较。

在WPI数据库中检索到加利福尼亚大学的专利申请共有9897件,清华大学的专利申请为7813件,从申请数量上看,差距不是很大。

但是,加利福尼亚大学的专利申请中有5267件是PCT申请,占总申请量的53.2%;清华大学的PCT申请为258件,仅占总申请量的3.3%。

众所周知,申请PCT专利表明申请人想让其技术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这意味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费去申请和维持这些专利,所以,往往只有高水平的创新技术才会申请PCT专利。

从PCT申请所占的百分比上可以看出,美国大学的专利质量要高于国内大学。

而据相关报道,美国大学认为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是高成本的,因此,没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预期回报就不会轻易提出申请。

另外,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会对教师提出的发明是否申请专利进行筛选。

我国大学的专利申请则基本是科研人员自行决定,而且,这些年由于高校在考核评价、专利奖励等政策的综合激励下,科研人员的专利申请动机更是呈现“多元化”;而高校的专利管理工作也主要还是以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长来评价,这都造成国内大学的专利技术水平相对偏低。

事实上,美国大学不仅专利质量高,其在实际运作与运用效能上也是全球最佳的。

据美国大学科技管理协会统计,2005年,美国大学共有4053件专利进行了转让,其中有25所大学的专利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

而国内大学的研究人员,则常常是为了申请专利而申请专利,并不重视专利的转化和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共计备案2723项,其中仅70项的让与人是大学,而国内大学在当年的专利申请量则是3.7913万件,专利许可的数量不足申请量的0.2%。

这种专利的低转化率造成的结果是,大量专利申请和授权并不能给高校带来好的收益,高校反而要承担专利年费的高额支出,这影响到大学的科研投入和创新质量,进而导致专利质量和专利转化之间形成恶性循环。

综上可知,我国的大学无论在运用知识产权策略的理念、专利的利用转化方面,还是高质量专利申请的数量上,与美国的大学都存在巨大差距。

上述专利质量和专利转化率问题,也同样存在于国内的企业中。

2007年美国PCT专利申请人除大学外,其余都是相关领域内耳熟能详的知名公司。

例如,惠氏公司是世界最大的研究基础制药和健康护理产品的公司之一;思科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互联网解决方案供应商,每年投入40多亿美元进行技术研发;安进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生物制药企业,是全球生物医药产业的“领头羊”。

这些公司重视技术研发,以不断创新作为其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并将专利作为巩固和拓展市场的后盾,在同行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二)IPC小类分析

意大利PCT专利申请分析(二)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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