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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点,从专利布局来看企业的生死存亡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3:1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点,从专利布局来看企业的生死存亡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点
新发明专利其实指的就是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登记注册后,就会受到专利法保护。
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新发明专利产品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是指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并且针对明显实质性问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答复。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
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关于新颖性与实用性规定的;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针对实用新型对创造性要求不高这一特点,人们一般将其称为小发明、小创造。
但是,需要理解的是,对于创造性高的发明创造,只要是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也是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从专利布局来看企业的生死存亡
一。楔子 如果您是一位投资顾问,当企业老板那着钱问说:『你们认为买一个铁矿较好呢?还是一项新的采矿技术好?』,很显然地,今天的答案与一百年前的答案完全不同,因为世界已从工业为本转型为以知识为本的型态,由创意、技术、方法等构成的智慧财产,己成为创造利润的主力。专利是智慧财产的一种保护方式,将国内过去五十年来专利件数的统计结果,得到专利件数急速的增加在八0年代,尤其是在一九八五至一九九0年间,而九0年代呈持续性的成长。
这表示过去十五年来愈来愈多的企业投入在专利的取得;换句话说,以专利技术为本的公司也愈来愈多了。
二。专利商标的战火已经从企业界开始点燃 如果您的企业嗅觉够敏锐,台湾的专利与商标的战火早已经无预警地悄悄开打了,而且还夹杂着许多外国的烟硝味,近几年来这场战火不但没有减缓的迹象,反而侵权争讼的火舌更为迅速漫延,市场上还有什么样的陷井仍是诡谲多变而扑朔迷离;其实许多中小型企业受到此一波折,常常是无声无息的倒下,而且公司为数不胜枚举,成为专利侵权案中默默的犠牲者,而既使是大型企业也往往重创不小,因此对于企业界在研究开发的当时,应该有多一点的思维。
这种思维到底是什么呢?正确的来说,应该是企业界在研发产品之先,要有一套完整的专利布局,这布局的步骤包括有自行或委由专业智权公司做一个专利检索,并且对相关类似产品专利案进行专利案的侵权分析,一方面了解该产品在欲往产销之地是否有可能发生专利侵权的情形,若无,则可放心投资量产或研发,而对相关的专利权(不管是本身或同业的)也能做出一份专利地图,了解到目前相关行业在专利技术上的分布,做为后续研发的参考;若是经鉴定公司(单位)分析系已经侵害他人的专利,则应该做出回避设计,或者以互惠的原则进行双边会谈,以达到双赢的目的,至少,在最低限度亦可避免官司缠身,公司好不容易创造出来的良好声誉得以保存养护;惟该鉴定分析之单位或公司,应是领有专业证照者,才能对自己有较佳的保障。
三。国际上专利布局的行情看涨 有关智慧财产权之专利诉讼,过去十年来,每年专利诉讼案几乎成长两倍;专利诉讼俨然成为商战最重要的策略之一;另一方面企业也开始重新定位,把管理智慧财产从法务或部内的支持地位提升到企业内最高层的单位,与行销产品策略相结合,规划成企业的总策略;在专利的布局中,有的采取授权妥协,有的采取垄断策略,有的采取突破手段,策略千方万种,举一些例子: 1。 可口可乐由天仁茗茶授权:可口可乐是全世界知名品牌,仍然需要采取被授权策略。
2。 威盛与英特尔:威盛以小博大,借力使力,与英特尔从战友变成盟友。
3。 源海精密:一步一脚印地从事专利布局,如今已具垄断实力。
4。 戴尔计算机:突破 IBM 的专利网,而取得与 IBM 交互授权的平等地位。
5。 德州仪器:在八0年代由于推行全力授权,从破产边缘起死回生。
以上的例子正验证了经济学者梭罗(Lester Thurow)的话:『技术与知识已成为永续竞争优势的唯一泉源。
』;因此,处今日的商场竞争,其优势不再是来自存在的市场地位,而是来自知识资产与运用方式! 四。专利的策略应用,首要在创造一个有用的专利 专利的精华不在案件数量的多寡,而在于是否恰落于一个基础专利之上,所谓的「基础专利」,就是同业的竞争者或其它相关产业,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且必须使用该项技术内容者,也就是一个最有价值的专利,而且会获利十分可观。
可是,目前大多数的专利,絶大多数仅是一个改良专利,也就是在基础专利之下,使结构或组成上做变化,使之具有功能上的增进,又无新颖性之疑虑时所获得的专利;可是拥有一项专利权,并不表示就能够制造、贩卖或使用该项专利,这是非常重要的观念;比如说,如果该项产品之基本结构早是他人的专利(即基础专利已被他人获取),那么任何形式的结构改良都是踏在他人的专利上作文章,仍然是在他人的专利技术之中,未曾脱离,纵有改良,皆只是限制原专利权人作改良的范围而已,所以说:拥有专利权和是否已侵犯他人的专利是两件事,二者是不相等的。
一个有价值的专利,是一个事先规划的专利,透过「专利分析」了解到业界在专利的布局与趋势,并配合销售单位了解市场需求的交叉点,评估该项产品系以单项技术做深耕突破,还是放宽视野在相关产业上做结合,得到一个确实需要的方向做研发,然后申请的专利,才可能卡住一个产业的「基础专利」,就是得到一个金矿,甚至于再该「基础专利」的旁边做若干个追加的技术改良,扩成一个专利线,或专利网,才能获得最大的利润价值。
五。结论 在这个以专业挂帅的社会,我们实在是没有太多的时间去独自摸索,然后跌得鼻青脸肿回来,美其名是多增加了许多“宝贵经验”,其实已经落后同业一大截了,那样的时代早己经过去,现在的生存基本条件是:尽量减少失败,降低策略上的失误;积极的做法是:利多处皆能抢得先机,专业处皆能拔得头筹,那么一切都能按步就班,在稳定中求得发展,才是企业强者中的强者,当然其结果也是造成社会进步的原动力! 有远见的公司领导者,瞰看目前台湾与世界的企业,其实是同气连枝的,智慧财产权只会愈来愈被重视,智权的争议也会愈来愈多,只是,早先一步为公司做一系列整体的专业规划,或选择当前最需要的扎根策略,则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并增加许多成功的机会! 惟企业在『凡事抢得先机』的过程之中,仅仅是重视研究开发的创新工作并不能使企业高枕无忧,一位公司或部门之中,眼光锐利的领导者要更能洞察先机,要有全面的专利布局,否则随时会踩到专利地雷,陷入侵权的无情火海之中,因此一个公司面对专利事件时,最重要的就是:尽早妥善规划智慧财产的布局,包括:创新研发、管理训练、专利申请、专利监控,以及侵权的损害分析,否则随之而来的兴讼事件仍是层出不穷。
专利终决权谁属
持现存专利无效程序制度中的“循环诉讼”格局,还是明确专利终决权归属法院,是《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中的一个巨大争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定于2008年8月底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随着立法进程的推进,围绕专利制度改革的各方博弈也日渐炽烈。
中国现行《专利法》于1984年出台,此后分别在1992年和2000年进行过两次修订。
这两次修订均是在国际压力推动之下进行的,更多强调的是提高保护水平、与国际接轨。
此番第三次修订则主要源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动力,更多考虑立足于国情和加强本国利益的保护。
中国于年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也于当年上半年正式启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8月起草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在当年12月底将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该送审稿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财经》记者获悉,这个《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同今年2月的版本相比,发生了不少变化。
其中一个关键之处在于,曾被各界寄予厚望的专利无效诉讼的程序改革未能被写入。
为此,今年8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一场有关专利法修订的研讨会,会后形成的正式意见将向有关机构提交。
相关意见中,核心问题便聚焦于专利无效诉讼的程序改革。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惟有把专利授权纠纷的终审权交给法院,方能解决目前中国专利案件中不断出现的“循环诉讼”问题。
“循环诉讼”之弊 现行《专利法》规定,任何一项专利权自其公告授予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机构。
《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告诉《财经》记者,这一条款在现实中适用非常频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几乎所有被告都会反诉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申请作出答复后,不服的一方往往又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专利无效诉讼。
从形式上看,这种诉讼是因为当事方对专利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答复不服,而本质则是对专利权效力的异议。
程永顺从1985年开始,曾长期在北京市高院从事专利案件审判工作,那一年也是《专利法》生效实施之年。
据程介绍,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行政机关,被授予行政职权,因此,依照中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做合理性审查。
因为按目前法律规定,对专利权效力的判断是行政主管机关,即国家专利局(1998年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
因此,法院如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错误,在判决中并不能直接判决一项专利权无效或者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只能指令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其审查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后,可以通过别的理由及证据,做出另一个结论可能同上一个审查决定完全一致的新的审查决定。
对于这个新的审查决定,当事人仍可起诉,而法院也可能再次撤销该决定,然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可能根据前两次审查决定中未使用的新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第三次作出审查决定……如此循环反复,将导致诉讼难以终局,专利权效力得不到稳定。
比如广为人知的“万艾可案”(也称“伟哥案”。
2001年9月19日,美国辉瑞公司的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旋即被12家中国国内企业联名提出专利无效申请。
其理由是该药品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及“信息披露公开不充分”。
经过复审,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7月5日作出该发明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其理由是,辉瑞的专利说明书“对于技术方案的公开不够充分”。
辉瑞公司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6月2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辉瑞公司胜诉,撤销专利复审委宣告万艾可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同时认为,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无效的另外两个理由“未予评述”,要求专利复审委重新就辉瑞的该项发明专利权做出审查决定。
此后,中国国内企业提起上诉,2007年9月7日,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仅一个循环,该案就耗时六年之久。
但是,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新的理由,例如没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再次宣布辉瑞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辉瑞公司还可以提起诉讼;同理,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维持辉瑞公司的专利有效,提出无效申请的国内企业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将“循环诉讼”继续推进下去。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介绍,实践中,类似案例屡见不鲜。
国内曾有一起专利无效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两级法院在九年内对同一专利分别作了三次审查,历经九道程序,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而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前后审理长达11年。
这种情况不但导致专利确权案件旷日费时,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而且可能为一些侵权人故意反复请求无效。
恶意缠诉提供了机会,延长了专利权不稳定的时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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