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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的意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1:2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明的意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
发明的意义
[题记] “世界需要发明,社会心态守旧,人们往往不信任发明家的构想。
发明是思想世界的婴儿,躺在不舒服的摇篮里艰难地成长;迎接他们的常常不是亲切的笑脸,而是冷漠与讥笑。
人类以这种特殊的方式培育和选择发明,使发明家走上一条光荣的荆棘路。
在这条道路上,有很多先驱者失败,然而他们的失败造就了人类的成功。
波澜壮阔的人类故事,包含着数不清的发明家的哀婉与悲壮。
” ——引自张开逊《回望人类发明之路》·前言 话说“意义” 拟定了“发明的意义”这个题目,就觉得麻烦大了。
当然不是因为分不清发明物的“意义”抑或是从事发明活动的“意义”,而是这后者的“意义”就很难说明白。
从事发明是发明家的生活,可以是爱好,也可以是一个人毕生为之奋斗的事业。
所以,想要把发明的“意义”说明白,恐怕就得先从“生活的意义”说起。
可惜我既不是哲学家,也不是心理学家,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当然很难。
好在书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和老师。
最近我读了一本“探寻人的奥秘与人生意义”的书——《心灵简史》。
书中集锦了几十位著名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关于“人是什么”,“生活的意义是什么”的经典论述。
其中,有一位与弗洛伊德(Freud Sigmund,1856~1939和荣格(Carl Gustav Jung,1875~1961齐名的奥地利心理分析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德勒(Alfred Adler ,1870~1939,他的观点令我惊异而敬佩。
他认为:“生活的意义在于奉献。
” 可我敢说,他关于“生活的意义”的观点,一定令许多社会名流汗颜! 我真的被震撼了!不由得对阿德勒的身世大感兴趣: “阿德勒出生于奥地利维也纳郊区一个富裕的谷物商人的家庭,但却度过了一个不幸的儿童时代。
从小因患脊柱症而身体孱弱、行动笨拙,喉部也常因哭叫而感觉窒息。
三岁时,睡在身旁的弟弟去世,加上他幼年有两次被车撞的经历,使他十分畏惧死亡。
五岁时,因得了肺炎,痊愈后决定当医生。
求学时成绩平平,数学成绩极差,然因父亲不断地支持、鼓励,他终于成为班上数学最好的学生。
童年的经历对他日后的研究产生了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引自该书第33页。
磨难是一座熔炉。
饱受苦难的阿德勒经历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磨难,由此励志,树立了他以科学研究为人类奉献的人生观和学术观。
既然“生活的意义在于贡献”,发明活动作为发明人的生活,其“意义”还有讨论的必要吗? 发明家的“财富” 发明,是以人类特有的智慧或技巧,创造出前所未有的装置用以改变传统的劳动。
从事这种劳动的人叫发明人,当发明人有了意义重大的发明并造福社会时,人们便称之为“发明家”。
历史学家常以重要发明的出现和应用来“断代”,如铜器时代、铁器时代、蒸汽时代、电脑时代、网络时代……可见,人类的文明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发明史。
谁能想象当今社会如果是没有电话、没有电灯、没有电脑、没有电视、没有X光、没有汽车和飞机、没有手机,大家该怎么生活?人类的文明进步,生活方式的改变,社会财富的积累,时时显现着发明的意义和作用。
环顾四周,仰望天空,无处不标记着发明家对社会的奉献,无事不诠释着发明的“意义”。
这就是发明家创造并拥有的“财富”。
发明家个人是否拥有“财富”呢?在200年前就开始重视知识、人才和创造的西方国家,靠一项发明迅速获得巨额财富,甚至荣升“皇家科学院院士”的发明家为数不少。
在一贯把发明创造视为“奇技淫巧”的我国封建社会,也偶有因为发明创造得到荣华富贵而载入史册者。
最有名的一例是福州螺洲人陈兆翱(1854~?年,他是中国近代第一位为世界科技作出重要贡献的发明家。
他在留学期间,发明了新式锅炉和抽水机,填补了当时的世界空白,外国人竞相模仿。
为此他获赏顶戴花翎,升任国家船政工程处总工程师,参加了中国第一艘铁甲巡洋舰“平远”号系列战舰的制造,多次获得皇帝嘉奖并官至总兵。
到了当前的知识经济时代,虽然靠一项重要发明形成一个高科技产业,靠一项技术革新让一家公司“上市”的例子并不少见,但是,对于发明人来说,“财富”常常与他们无缘,他们的“财富”常常是“无形的”。
古往今来,发明家有好命运、过好日子者不多。
他们虽然用自己的心血发明为社会创造了无尽的财富,自己却穷困潦倒。
被誉为世界“十大圣哲”之一的谷登堡(Johann Gutenberg,1400~1468,就是一个典型。
他出生在查理曼帝国的一个贵族家庭里。
早年他学过金属铸造与分割技术,后来发明了活字印刷机,并用活字排版技术从事印刷业。
1450年,他在马因斯城开了一家印刷厂,成为公认的欧洲最早运用活字排版技术印刷书籍的人。
他在1456年印制的《圣经》,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用活字印刷的书籍(当然,正是因为批量印刷了《圣经》,他的发明才家喻户晓。
谷登堡发明的印刷术为欧洲文化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因而受到后人缅怀。
但在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里都为债务困扰,生活困窘。
晚年境况稍有改观,但不久便离开人世。
橡胶可算是一项伟大的发明。
如果没有橡胶,美国人按“应用范围和产业经济”评出的“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发明”——汽车,一天也上不了路。
可是发明橡胶的那个美国人却命运多舛。
虽然他刚一成年就对橡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不断试验,却因举债搞试验还不了钱被关进了监狱。
他却“执迷不悟”,在狱中仍然坚持研究。
当时有人对这位发明家大加讽刺说:“如果你在街上遇到一个人,他的帽子和外衣、背心、裤子全是橡胶制品,口袋里还有一个橡胶钱包,但里面却没有一分钱,这个人肯定就是古德伊尔(Goodyear Charles,1800~1860。
”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当时被人们当成疯癫的人,经过无数次试验,直至倾家荡产,终于1839年2月发明了“橡胶硫化法”而应用至今,成就了一项真正伟大的发明。
可是发明人却再一次因为借债无法偿还而被关进监狱。
1845年他的发明得到了美国专利。
从监狱里出来后,骨瘦如柴、穷困潦倒的他,终于发现自己的发明已经奉献给了社会,在产业界大受欢迎。
古德伊尔固然穷困潦倒,但我们知道,他很“富有”,活一辈子值得。
关于“红色中国的亿万富翁” 1993年9月,中国台湾“巴比伦出版社”出版了《大视野系列》的第一本书——《红色中国的亿万富翁》。
书中列举讲述了那个年代中国“最富有”的14个名人、企业家,第十二章的题目是“五千岁的汉字终于返老还童”。
该书第216页写道: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包括先用权人的利用;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
接下来,的小编为您介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假设专利侵权罪设立,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压力,这与专利侵权的特性也有特定联系,专利侵权的比对非常复杂,对于某项技术是否可以自由实施,囿于检索条件、比对分析难度,往往很难准确地予以事先界定;这种状况在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就不存在,这些领域的犯罪行为多起于故意,并且事前能够预见避免;因此,在国家一方面主张创新,企业追求革新和技术进步的时代,如果安置在企业头上这样一道“紧箍咒”势必束缚企业运用技术提高生产力的手脚,技术改进方面畏手畏脚,裹步不前,企业生产经营要时刻面临刑事风险,则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
由以上分析,大致能够了解国家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的一种态度;诚然,立法有时候也只是一种权宜,是在平衡各方利弊后的抉择;在罪和非罪之间,本来也没有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
但是站在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仍然存在很多可以努力的空间,来弥补某个层面的设计缺陷,譬如,刑事既然保护不妥当,那么在民事保护、行政保护方面应当加强,对于专利侵权而言,目前拟修改《专利法》将法定赔偿额的标准调整到10万—500万之间,并且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设立惩罚性赔偿,并完善其举证责任制度,以便专利权人更好维权等等,也算是通过其他方面对于专利权保护的一种补偿吧。
1、专利侵权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侵害专利权,尽管对于专利权人而言确实是一种财产侵害,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并没有什么伤害,反倒是能在某种程度上促进技术的应用,造福社会。
《专利法》第一条,制定本法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可见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是专利制度主要目的之一,专利技术与其被垄断、雪藏或者有限范围的使用,还不如广为应用,造福社会。
比较来看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情况确有不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除了对商标权人造成危害,还可能使消费者遭受蒙骗,经济秩序遭受破坏,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
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是采用窃取或者利诱等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得他人商业秘密,擅自使用或者公开,其行为本身具有较强恶意,且行为结果并不一定能促进技术的传播运用,很可能造成恶性竞争,损害企业的正常运营,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他人正常经营均构成较大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强。
著作权侵权,就其直接结果而言于社会并无实质损害,社会公众甚至可以以较低代价获得所需要的作品信息,客观上有助于作品的传播,其社会危害性并不明显;但是因为著作权侵权成本低、方法简单,呈现多发势态,如果不采取严厉手段,将会给权利人维权带来无可挽回的实质损害,反过来影响创作者的热情,不利于鼓励创作和优秀作品的问世,尤其是对于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的项目,如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可能导致无法获得预期回报甚至收回成本,所以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虽然对于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而言,其并非构成要件;所以经营性的著作权侵权也具备一定社会危害性,有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2、专利侵权以民事救济可保护其法益 著作权侵权泛滥会影响作者的创作热情,同样,专利侵权泛滥也会抑制发明人的创造热情,既然二者均会产生这样的负面影响,那为何专利侵权行为没有用刑事手段予以严格禁止呢? 一方面技术的应用可能比作品的传播可能更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对于作品和制品而言,著作权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通过许可或增大复制发行量,很容易地满足市场缺口,充分发挥作品和制品的价值;但是,对于专利技术而言,其推广应用就较难实现,也不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的意愿,更甚者,如果专利权人对于某项专利,获权后并不实施,如果许可也不能顺利达成,专利反而会成为阻碍技术推广运用的绊脚石。
更重要的是,如果专利民事保护就足以遏制侵权,刑事手段就没有如此重要,特别是相对于著作权侵权的多发、易行、难以掌控,如果说刑法震慑力还是能发挥重要作用,而专利侵权因其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实施条件,且多发生在同一行业的不同生产经营者之间,比较容易被发觉,已经为其通过民事保护,维护其权利奠定了有利条件。
个人专利申请要多久
专利权在我们的生活中恶的应用还是很广泛的,而且生活中也是经常出现专利权被侵犯的案例,所以大家还是可以多多去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个人专利申请要多久的内容。
专利申请时长有分为以下三个不同专利的时间段: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个月-8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准备好产品的六个面的外观视图,并填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连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
2、实用新型专利(10个月-1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都需要撰写好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专利申请文件一同向专利局提交 3、发明专利(2年-3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期间一般是3--5年左右,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审批期限限制以发明专利为,一般有需要经过这样的流程: 1、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他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有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等相关文件。
2、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
对于缺少必要申请文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要求的情形的,不予受理。
3、初步审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后,首先对申请文件、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
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要根据通知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直接进入授权程序予以授权。
4、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特有)发明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的,进入此阶段。
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在《发明专利公报》上。
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5、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特有)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间没有提出请求,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及时提出请求的,可以出具证明,再提出请求。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的一项法律制度。
《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就是“先申请原则”。
因此,凡具备专利条件的发明创新都应及早申请专利,以获得国家的法律保护。
申请专利必需按照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必要的附图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等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撰写。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
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
(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
(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发明的意义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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